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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關于留守兒童學習狀況的研究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父母外出打工對孩子的學習行為和學習成績沒有顯著影響。[1][2]另一種觀點是父母外出打工對“留守兒童”的學習成績有很大的負面影響,容易導致“留守兒童”學業不良。[3][4]本研究采用問卷調查和訪談的方式,對被調查學校74名父母均在外務工的留守兒童的學習狀況進行了實地調查與分析,調查結論與上述第二種觀點相一致,認為留守狀態對留守兒童的學習有明顯的負面影響,留守兒童的學習存在諸多問題,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留守兒童的學習態度不容樂觀,許多留守兒童學習態度消極、被動,這種對待學習的態度必然會影響到其學習效果;二是留守兒童的學習習慣不良問題普遍存在;三是留守兒童課外學習無人輔導的問題比較突出;四是留守兒童學習成績普遍較低,且有逐年下降的趨勢。
二、農村留守兒童學習問題的成因分析
根據調查結果所反映的情況,以及研究過程中對留守兒童的觀察和了解,分析造成留守兒童學習問題的原因,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親情饑渴”的困擾,影響著留守兒童的學習調查發現,父母的外出給留守兒童的心理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壓力和擔憂。由于留守兒童長期與父母分離,生活在缺乏溫暖和安全感的環境中,許014年第9期學術瞭望課程教學研究•JournalofCurriculumandInstrution多孩子性格上表現出冷漠、內向、孤獨,情緒消極、波動大。調查顯示,47.3%的留守兒童“在遇到煩惱和困難時總是悶在心里”,33.8%的留守兒童認為“父母外出,自己在家中感到孤單寂寞或不如別人”,13.5%的留守兒童“擔心父母在外會發生意外,以至影響到正常的學習”,10.8%的留守兒童認為自己上課注意力不集中是因為“思念父母,無心學習”。在訪談中,留守兒童的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普遍反映,這些孩子由于父母長期不在身邊,思念父母和親情缺失而產生的孤獨感和消極情緒,對他們的學習影響很大,常常表現為無心學習和學習缺失主動性,因此這些孩子在學習上也普遍存在問題。由此可見,父母不在身邊,產生“親情饑渴”,這極易給孩子造成自卑、孤僻的情緒,這種心理狀態也間接地影響著孩子的正常學習。(二)學校和教師對留守兒童的學習問題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調查中了解到,為了提高學校教學質量,并達到某些硬指標,學校仍然存在著片面追求升學率的現象,學校把衡量教師工作成績的標準定為學生的考試成績,教師教學任務繁重,一天下來往往感到身心疲憊,沒有過多的精力和時間去關注留守兒童的學習、生活情況,因材施教往往成為一句空話。由此可見,學校和教師對留守兒童的學習問題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也沒有采取專門有效的措施來加以改善。(三)臨時監護人監管不力調查發現,留守兒童的學習問題與其臨時監護人的監管能力不高有直接的關系。首先,臨時監護人的文化程度低,使孩子學習得不到必要的幫助和輔導,致使學習成績下降。調查顯示,臨時監護人中,文盲占臨時監護人總數的23%,小學文化程度的占52.7%,初中文化程度的占17.6%,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僅占6.8%。受文化程度的限制,這些臨時監護人中,從不輔導或不會輔導孩子學習的占到86.5%,這部分留守兒童的學習得不到必要的幫助,導致其家庭作業完成困難。其次,臨時監護人責任意識不強,導致孩子學習無人監管,學習成績明顯下降。臨時監護人的責任意識不強,這主要在由親戚朋友照顧的留守兒童中比較明顯,他們不像爺爺奶奶照顧的留守兒童,有直接的血緣關系,相互之間沒有太多的心理忌諱。親戚朋友照顧的留守兒童,有時候兒童犯了錯誤,或學習上出現問題,親戚朋友礙于兒童父母的面子,不做嚴格的要求或引導督促。這就導致這部分留守兒童心理上與親戚長輩有隔閡,心理得不到慰藉,學習無人監管,學習成績明顯低于其他兒童。最后,臨時監護人缺乏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調查中發現,臨時監護人在教育留守兒童時,普遍缺乏科學合理的教育方法,大多采用溺愛或粗暴兩種不合理的教育方式。對留守兒童的學習表現,或處處驕縱,導致孩子的學習自控能力差;或采取簡單粗暴的打罵方式,挫傷孩子的學習自信心,這兩種方式都對留守兒童的學習產生負面的影響,導致留守兒童的諸多學習問題的出現。(四)家長補償方式的偏差調查發現,家長不合理的補償方式,造成留守兒童價值觀的改變,染上不良習氣,導致學習成績下降。調查結果顯示,41%的留守兒童父母經常給自己的孩子金錢和物質補償,有不合理的物質補償心理。這些家長通常長期在外打工,不能與孩子在一起,就感覺對孩子虧欠太多,于是用金錢和物質的方式補償,每個月給孩子很多的零花錢,以彌補孩子心靈情感的缺失。這樣做的后果是孩子拿著錢去買零食,和同伴一起去網吧上網打游戲,學習習慣越來越差,時間更多地用在了網吧玩游戲,沒有時間和心思學習,導致學習成績下降。綜上,造成留守兒童學習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臨時監護人的監管不力、學習無人輔導等直接因素的影響,也有由于正常家庭教育缺失而引起的留守兒童的特殊的心理特征,如孤獨、自卑等不良心理品質的間接影響。對留守兒童學習問題的改善,應從多方面入手加以改進,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三、改善農村留守兒童學習問題的對策
(一)政府有責任為改善留守兒童的學習創設良好的條件
政府有責任對農村留守兒童學習和生活創造良好環境。政府應該制定相關的幫扶教育政策,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為農村留守兒童的學習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政府及教育部門可以考慮抽出一部分經費,資助和支持生活困難的留守兒童,讓他們解除后顧之憂,安心學習。此外,政府部門可以考慮在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等項目中,增加家庭教育指導內容,對進城打工的農村家長進行引導和教育,強化他們的家庭教育觀念,增強家長作為第一監護人的責任意識。同時,政府應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的建設,改善留守兒童學習和成長環境,解決留守兒童放學后無人照看和學習無人指導的問題。
(二)學校建立留守兒童教育監護體系,為留守兒童創設良好的學習環境
在家庭功能不健全的情況下,學校成為留守兒童成長過程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場所。改善留守兒童的學習問題,關鍵還在于學校和老師要行動起來,為留守兒童創設良好的環境,為其學習提供幫助,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他們家庭教育的缺失。1.建立留守兒童檔案袋制度。學校應該為每個留守兒童建立檔案袋,詳細記錄留守兒童的基本情況、臨時監護人的基本情況、外出打工父母的基本情況。當留守兒童在學習和生活上遇到困難或問題時,教師可以根據檔案袋中家長和臨時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及時與他們取得聯系,相互配合,有效教育留守兒童。2.學校與留守兒童家長及臨時監護人之間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溝通機制。家校的密切配合能更準確地了解與掌握留守兒童的學習和生活狀況,能更有效地增進留守兒童的轉化效果,尤其對一部分由于監護人監管不力或家庭教育方法不當而導致學業不良的留守兒童來說,這項措施十分有效。學校要主動加強與留守兒童家長的溝通,加強與留守兒童家長和臨時監護人的聯系。一是學校與留守兒童的家長或臨時監護人通過電話、書信等形式保持聯系;二是利用節假日等留守兒童父母返鄉探親的時機,召開留守兒童家長會,與家長溝通,使留守兒童受到更多的監督和照顧;三是定期組織留守兒童臨時監護人培訓班,提高臨時監護人的監管能力。3.教師給予留守兒童更多的關愛和照顧。學校和老師給予留守兒童更多的關愛和照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留守兒童因父母外出而產生的孤獨感,并成為留守兒童獨自在家時的感情寄托,從而避免留守兒童產生不良心理和情感問題,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學習成績下降等現象。4.農村學校開設心理輔導室或增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程。農村留守兒童學習問題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心理和情感等方面的問題間接影響的。農村學校應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通過開設心理輔導室或在課程中增設心理健康教育,幫助留守兒童排解不良的心理和情感障礙,引導留守兒童正確認識社會、他人和自己,學會自我調節情緒的方法,以積極健康的心態面對學習和生活。5.開展留守兒童結對幫扶活動,建立留守兒童課外學習的伙伴群體。教師可以因勢利導,鼓勵品學兼優的學生自愿和留守兒童坐同桌,同村近鄰中的好學生自愿跟留守兒童結對,組成“互幫互學”小組。一方面解決了留守兒童課外學習無人輔導的問題,并能有效地監督和約束留守兒童的學習行為;另一方面可以促進留守兒童與同伴群體之間的情感交流,有利于幫助留守兒童排除一些不良情緒,積極面對生活和學習。6.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活動。相當一部分留守兒童性格孤僻、內向,他們很難融入到班集體中,并與其他同學融洽交往,在學習遇到困難時,也不能主動地向教師或同伴求助,這一定程度上又會影響他們的學習方式和學習效果,導致其學業不良。對于這部分留守兒童,學校應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活動,如文藝活動、興趣活動小組等形式,鼓勵留守兒童參與其中,改善其孤僻、內向的性格,學會主動與人交流,在學習遇到困難時,能主動向他人求助,進而增強其學習的信心,提高學習興趣。
(三)重視留守兒童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對于孩子,特別是年幼的孩子的成長具有重要作用。父母的作用是任何人無法替代的,他們通過親子關系、家庭互動以及所營造的家庭文化氛圍,影響子女的行為與價值觀,通過教育期望影響子女的學習成就感,通過教養方式使孩子形成許多良好的生活習慣。[5]因此應該采取措施并創造條件,加強親子間的聯系和溝通,彌補家庭教育的缺失,從而改善留守兒童的學習狀況。首先,留守兒童父母要重視對子女的家庭教育。留守兒童父母應該認識到當前留守兒童問題的嚴重性,并從思想上和行為上切實重視對子女的家庭教育。如果條件允許,父母應盡量考慮不要同時外出打工,而是留下一方在家教育子女。即使都外出打工,也要增加回家的頻率,或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與留守兒童盡可能多的交流,使留守兒童感受到父母的關愛和家庭的溫暖。同時,留守兒童父母應該經常與老師和臨時監護人聯系,了解留守兒童的學習和生活情況,配合學校,為留守兒童創設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最大限度地減少父母外出對留守兒童造成的消極影響。其次,臨時監護人應提高監護質量。隔代監護容易出現溺愛和簡單粗暴兩種不恰當的教育方式,且大多比較重視孩子的生活照顧,而對孩子精神層面的支持不足。親友監護則容易出現監護流于形式,監護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因此,臨時監護人應了解科學的教育理念和方式,加強監護責任,盡可能為留守兒童創設有利的學習空間和氛圍,并關注和了解留守兒童的日常生活及身心狀況,與學校保持聯系,隨時關注留守兒童各方面的情況,提高監護效果。
(四)發揮社會力量,為留守兒童學習創設良好的外部環境
采用自行設計的留守兒童營養與發育狀況調查表,由保健醫生通過入戶方式對被調查者進行面對面、一對一的現場調查,并對234名留守兒童進行健康體檢。
1.1調查內容
一是進行留守兒童監護人問卷調查,調查內容為監護人兒童營養知識、態度、行為以及留守兒童不良飲食行為,均由保健醫生詢問后填寫。二是對234名兒童進行體檢并評價其生長發育狀況。
1.2資料
處理全部資料均輸入Epidata數據庫,應用SPSS軟件進行統計分析
2結果
(1)調查的234名留守兒童中男童130人
女童104人,127名有營養不良與發育遲緩現象,其中52名體重低下,75名發育遲緩。5歲以下留守男童體重低下26人(占20.0%),發育遲緩37人(占28.5%);女童體重低下26人(占25.0%),發育遲緩38人(占36.5%)。
(2)留守兒童監護人營養知識水平與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有關系
監護人中女性居多,文化程度相對低于男性,營養知識水平也較男性低
(3)經統計學分析,留守兒童不良飲食行為與營養不良呈正相關
3討論
3.1留守兒童營養不良原因分析
3.1.1監護人因素
監護人營養知識水平與其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有關系,并對兒童飲食行為習慣有直接影響。監護人營養知識水平越高,兒童挑食、偏食等不良行為越少。
3.1.2家庭經濟因素
家庭收入水平影響兒童活動方式的形成和發展,導致其膳食結構發生變化,對生長發育和健康有直接影響。
3.2加強留守兒童保健服務
3.2.1加強營養知識宣傳
通過宣傳欄、黑板報、入戶宣講、發放小兒膳食營養手冊、定期舉辦營養知識講座、廣播電視教育、就診咨詢、保健服務等多種形式,普及兒童營養知識,對監護人存在的營養知識問題進行針對性解答,加強營養知識科學化、系統化、日常化指導,讓監護人了解如何合理安排兒童飲食種類和數量,保證膳食平衡。
3.2.2積極推廣兒童生長發育監測技術
兒童生長發育監測技術進入家庭是降低兒童營養不良發病率的有效措施,兒童保健工作者向監護人進行兒童生長發育狀況調查,是有效預防、控制兒童營養不良的重要措施之一。
3.2.3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概念是由各種感性經驗組合而成的認知體系和思維形式,并反映著事物類的一種本質屬性,因此在給某一事物正式下定義前,必須找出與之相關的各種經驗。我國最早的留守兒童是指,父母因出國而被留在國內的孩子,后來隨著“民工潮”的不斷涌現,才逐步將由此造成留在原籍的兒童稱之為留守兒童。1994年,上官子木在《神州學人》上首次提出了“留守兒童”的問題,但是當時只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來考察,并沒上升至學術層面,直至2001年起,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關注才可稱得上真正意義的研究。當留守兒童引起學術界深入研究時,學者們首先須對其作出嚴格的界定,而且為了保證概念的權威性,還須確定3個基本要素:外出父母的數量,父母外出的時間跨度,以及兒童的年齡界定。圍繞著這一原則,學者們給出了留守兒童的詳細定義,即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務工,并且外出時間在半年或以上的15周歲之內的兒童。客觀而言,上述的界定雖然解讀出了留守兒童類的本質屬性,但是稍顯籠統,造成了一定的歧義。在留守兒童產生的3個“資格條件”中,“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和“兒童年齡”都已達成了共識,而唯一存在爭論的即是“兒童留守的時間跨度”。在我國人口普查中,對流動人口的界定通常是以半年為參考跨度,為此,將兒童的最短留守期限劃定在半年或以上是有現實依據的。如上所述,筆者將農村留守兒童的概念界定為:父母雙方或一方從農村流動到其它地區,孩子留在戶籍所在地的農村,由其父母單方、他人、抑或自我監護,并且“親子分離”時間跨度超過半年的15周歲及以下的學齡前兒童和接受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在此,筆者并未將農村留守兒童的年齡延長至18周歲(國際標準),是出于我國農村地區教育現狀的考慮。從受教育的年齡段來看,15周歲之后的兒童大多已進入到高中階段,而農村地區的高中學校離家又相對較遠,因此出現“親子分離”并不足為奇。同時,一般高中階段孩子的獨立性要強于小學生和初中生,即使遠離父母,也不會對其造成多大的影響,鑒于此,他們已經不同于弱勢意義上的留守兒童了。另外,倘若他們沒有繼續讀書,可能會外出學習技術或從事獨立勞動,因而這種狀態下的“親子分離”與留守兒童式的有著質性的區別,我們切不可簡單地將其劃歸到留守兒童的范疇。事實上,作為尚不能離開父母而獨立的兒童而言,留守兒童應該是未成年人,即處在中小學義務教育階段。可見,農村留守兒童的主體應該是15周歲以下的兒童。總之,本文的界定涵蓋了兒童所在的區域,留守狀態,監護類型以及年齡范圍,而且也充分考慮到了農村留守兒童的地域性特征。因此,這一界定可以成為研究該群體的重要理論支撐。
二、農村留守兒童產生原因的理性思考
1.社會轉型:農村留守兒童產生的直接動因
當今中國大陸,任何制度性、結構性問題的討論和解決都離不開對社會轉型的分析,〔1〕因此,研究農村留守兒童問題應首先將視角聚焦于“社會轉型”這個重要的時代背景。“社會轉型”,源自于西方社會學的現代化理論,是一種主張從傳統向現代進化的社會發展觀,如,大衛•哈利生即多次運用“社會轉型”一詞來論及現代化和社會發展的理論及過程。〔2〕上世紀80年代初,“社會轉型”開始被引入我國社會學界,并逐漸發展為分析中國社會現代化變遷的理論范式。〔3〕同時,我國社會也開始處于轉型之中,社會形態從封閉、半封閉性狀體向開放性狀體轉型,產業結構從農業向工業轉型,經濟體制從計劃向市場轉變,進而社會轉型和體制轉軌交織在一起。對此,目前國內學界公認為,社會轉型是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過程中,社會經濟結構、文化形態、價值觀念等發生整體性、縱深性的變化。1978年,黨的在決定把全黨工作重點轉到經濟建設上來的同時即著重指出,為了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對經濟體制進行改革。經過幾年的努力,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首先在農村取得了巨大成就,農業生產蓬勃發展,農業生產力進一步提升,農村開始出現少量的剩余勞動力。不過,這一時期,國家主要的經濟運行模式仍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為主,兼有計劃與市場相結合。因此,城鄉人口流動還未完全放開。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及就業渠道的多元化趨勢,國家開始嘗試解除農村勞動力流動政策的限制,準許農民進城務工,如當年頒布的中央“1號文件”《關于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為農民工進城提供了政策支持,于是便出現了初次“民工潮”。此后,各地民工潮不斷涌現,而農村從事非農勞動的人數也隨之增長,至1990年,農村中從事農業與非農業勞動力的比例達1∶3.93。可見,短短5年內農村轉移剩余勞動數量不斷增加,而城鎮吸納的農村人口規模也相應擴大。1992年,黨的十四大報告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模式,即把社會主義基本制度和市場經濟結合起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此后,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取代了計劃經濟體制,而成為主要的資源配置方式,至此,農村人口才可以自由、頻繁地流動。事實上,農民進城務工不僅可以緩解農村就業壓力,提升農民增收,而且城市也可以借此吸收農村廉價勞動力,解決自身發展的用工問題,以促進當地經濟的快速增長。當然,民工潮的出現也是一把雙刃劍,其中,農村勞動力背井離鄉,遠走城市后,迫于經濟、教育、工作等弱勢因素,多數人選擇將子女留在原籍所在地,于是產生了“早期的留守兒童”。發展經濟學家認為,發展中國家城鄉人口轉移的理論是“一步轉移理論”,即農村人口在向城市轉移時即切斷了與土地的聯系,是一種永久性遷移,〔4〕這種狀況下的農民被稱之為失地農民。上世紀90年代末,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城市化進程也開始起步,并且呈快速發展的趨勢。然而,城市化的發展程度與土地的需求規模成正比例的關系,換言之,城市化程度越高,需求的土地就越多,為此,我國進入了大規模、快速征地的時期,失地農民、留守兒童也相繼集中出現。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3年)計算得出,2000~2007年間,全國耕地面積持續減低,8年內共減少了0.43億畝。依照傳統慣例,人均占地低于0.7畝,每征用1畝耕地即產生0.35個留守兒童,據此推算,2000年以來,全國留守兒童的總人數約為2127萬。同時,根據有關部門估算,預計未來10年將繼續征用0.6億畝左右的耕地,若按農民人均占1畝耕地的比例計算,即意味著至2020年,全國將新增約1470萬留守子女。再加上2000年前所產生的留守兒童人數,預計全國留守兒童的總人數將高達7500萬左右。概言之,我國近十年出現的人口流動是伴隨城市化而發生的,而這種由農村到城鎮的單向遷移,則造就出失地農民和特定的“時代孤兒”——留守兒童。事實上,失地后的農民往往選擇外出謀生,這不僅僅是為了解決生活問題和脫貧致富,當然也是出于對子女未來成長的考慮,期盼能為其發展創造出更好的條件。總之,我國當前流動人口已累計達2億左右,并且正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遞增。從年齡結構角度看,流動人口是以青壯年勞動力為主體,這就決定了其子女基本未成年,而這些孩子被留在原籍,被祖輩、親朋好友所代養,自然變成了留守兒童。依目前社會發展形勢分析,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留守兒童的規模非但不會縮小,還會進一步擴大,面對如此龐大的弱勢群體,我們又該何去何從呢?
2.制度設計之缺陷:農村留守兒童產生的深層根源
自古以來,“城鄉之間的對立是隨著野蠻向文明的過渡、部落制度向國家的過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過渡而開始的,它貫穿著文明的全部歷史直至現在(反谷物法同盟)。”〔5〕建國后,我國長期施行計劃經濟體制模式,在制度和管理上把城市與農村截然分開,最終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城鄉二元結構”社會分治格局。具體而言:我國城鄉實行著兩種獨立并存的戶籍制度,即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國家根據戶籍性質將全國人口劃分為兩類人群,并以此來進行管理和資源分配,所以城鄉發展一直處于一種不平衡的狀態;同時,資源配置過程中“城市優先”的戰略影響至今,這直接造成了城鄉居民在享受公共權益、社會保障方面存在重大差別,進而擴大了城鄉之間差距,而反過來則加劇了城鄉二元結構之間的矛盾。現展經濟學理論認為,我國城鄉二元結構是一種制度性產物,即在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下所形成的特殊社會形態。客觀上,在城鄉分而治之的管理制度下,二元結構造成的社會問題頗多,如擴大了城鄉差距,破壞了社會公平,將城鄉居民分成了兩種社會身份等等。面對這些消極問題,政府也多次嘗試破除城鄉壁壘之舉,并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這一分割局面出現了局部性的松動,但整體而言,城鄉二元結構的種種現象仍充斥著整個社會,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有進一步突出的趨勢。以城鄉收入為研究指標,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發展進程的加快,城鄉居民的收入逐漸增多,但兩者的收入差距卻進一步拉大,由此反映了二元結構的矛盾隨之擴大化。〔6〕根據劉易斯二元結構理論中3個假設前提之一的“工資水平”分析(如圖1所示),2000年以來,城鄉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處于持續增長的狀態,但各項指標的差距卻逐漸拉大。首先,從純收入增長幅度方面看,城鄉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年遞增幅度分別為1294.1元與393.7元,即城鎮人均純收入的增幅是農村的3.29倍,考慮到2000年的基礎別,兩者之間的純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了。其次,從純收入絕對數之比的指標看,2000年城鄉居民純收入的比例為2.79∶1,到2011年兩者的比例增至3.12∶1,由此反應城鎮居民的絕對純收入數仍高于農村。最后,在從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來分析,盡管兩者的系數都呈遞減態勢,但是農村的系數仍高于城鎮。2000~2011年間,城鎮居民家庭的恩格爾系數平均為0.371,而農村的則高達0.445,農村平均高于城鎮7.4個百分點。根據聯合國以恩格爾系數的大小,對世界各國生活水平的劃分標準,0.4~0.5為小康、0.3~0.4屬于相對富裕,說明農村居民的生活為小康,而城鎮的則為相對富裕。通過以上各項指標的對比發現,新世紀以來雖然農村發展加快,但“城市優先發展”的戰略仍未得以轉變,其結果是城鄉之間的差距逐漸拉大,而其居民的收入水平,及由此帶來的生活水平之間的差距也隨之擴大了。鑒于此,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開始移居城鎮,但是由于身份的差別,直接造成了其不能平等享受與城鎮居民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業、社會養老、醫療等方面的權利,所以城鄉之間“二元型”的特征依然明顯。客觀而言,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最根本的壁壘在于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過去該制度一直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進而阻礙了農村人口向城鎮的流動。時至今日,城市化的發展已取得了一定突破,而當前的戶籍管理制度較計劃經濟時期也略有所松動,因此,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漸趨于正常化。但是,城鄉二元結構的社會根基依舊存在,農民雖然能自由進城務工,不過其實際的社會身份并未發生改變,即沒有城鎮居民的身份。為此,不僅他們自己不能享受與城鎮居民等同的就業、醫療、養老等社會公共福利,而且其子女也難以獲取相應的教育保障。進而言之,由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地方負責的義務教育財政體制使流動兒童無法獲取公平的教育機會,農民工子女難以進入城市公辦學校讀書;而另一方面,父母則無法承擔私立學校的高昂學費,加之后續非義務教育的升學壓力,他們往往不會將子女長期帶至身邊給予照顧和教育。鑒于此,在制度和經濟的雙重困境下,他們唯有將子女留在原籍所在地的農村,請人代為監管,由此造成了親子分離的局面。此時,真正意義上的留守兒童便產生了。西方社會排斥理論認為,弱勢人群不僅在就業中受到排斥,而且在社會保障領域里也會受到排斥。〔7〕城鄉二元結構是中國社會的特殊現象,戶籍的壁壘不僅將農民工排斥在城市保障體系之外,而且其子女也必將隨之一起被排斥在外。作為制度性的“孤兒”,留守兒童只能無奈地承受親子分離的痛楚,在故鄉默默思念著自己的父母,對此,制度設計之缺陷何時才能終結,我們將拭目以待。
三、農村留守兒童的“留守范疇”劃分
從社會學意義上講,“留守”是指父母雙方或其中的一方外出務工而導致“親子分離”的一種現實狀態。在“親子分離”的具體現狀中,筆者將兒童視為考量主體,圍繞“留守”范疇展開詳細的內涵與外延之分。
1.留守與非留守
在研究留守兒童時,必須充分考慮一個與其相對應的概念——非留守兒童。相對于留守兒童而言,非留守兒童,即是父母雙方均沒有外出,能夠長期跟隨父母親生活在一起,且保持“親子團聚”的兒童。在任何關于群體對象的研究中,研究者可以選擇某一相對的參照物,將研究對象與之進行比較,以借助于參照物的功效來突出研究對象的特性。客觀而言,在研究農村留守兒童時,農村非留守兒童一直是我們無法回繞的對象,只有詳細比較兩大群體之間的異同,才能更有效地把握留守兒童內涵的某些特性。與此同時,由于兩類兒童群體都生活在農村,他們之間必然存在一些共性的因素,倘若研究遇阻不前時,筆者也可以嘗試將農村兒童之間的共性與留守實際相結合,從中演繹出留守兒童道德情感方面的某些特性。
2.農村留守與城鎮留守
在以往的研究中,一些學者簡單地將留守兒童等同于農村留守兒童。其實,留守兒童與農村留守兒童并非同一個概念,而持“等同觀點”的學者通常忽視了兒童戶籍或區域的因素,其研究成果有以偏概全之嫌。依據籍貫或來源區域劃分,留守兒童有農村與城市之別,而且兩者之間的差異性較大,可以分別作為不同的群體加以研究。當前,城鎮“留守兒童”數量約占全部留守兒童的13.5%(周福林,2006),顯然,勞動力轉移和留守兒童并非農村特有的社會現象,許多城鎮地區亦存在大量類似于“異地轉移形式”的外出務工居民,因而其子女也可以被稱為“留守兒童”。相對于農民工而言,城鎮外出務工的居民不僅在社會福利、子女受教育、勞動條件、薪酬等方面能獲得基本的保障,而且還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鑒于此,他們的子女也可以隨自己享受一般市民的待遇。可見,既然城鎮外出居民的子女能夠平等享受普通市民的“殊榮”,那么,他們自然就被排除于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之外。同時,由于城鎮留守兒童的規模和影響度遠不及農村地區的留守兒童,所以他們不僅難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反而易變成學術界研究的“盲點”,但是我們并不能以此來否定其客觀存在性。
3.單獨留守與單親留守
一般意義上,家庭是由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或共同經濟為紐帶結合成的親屬團體,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作為一個以團體形式而存在的社會單位,家庭“親子分離”意味著“家庭聚集”功能的某種缺失,而留守兒童則是“家庭聚集”功能缺失的直接衍生物。從父母外出的數量而言,筆者將留守兒童分為單獨留守與單親留守。單獨留守是指,父母雙方均外出務工,親子之間完全處于異地相隔的狀態;而單親留守則是指,父母中只有一方外出務工,留下一方兼擔雙親的角色,并履行監護子女的職責,也有學者稱之為“半留守”。其實,單獨留守與單親留守兩者之間具有較強的同質性,無論是選擇何種留守方式,其家庭結構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換言之,家庭結構的殘缺以及父母監護責任的缺位,對于留守在家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感等方面都是一種“折磨”,可見,“親子分離”是家庭結構變化的一種典型負面功能。〔8〕在家庭教育中,父親和母親承擔的教育責任不盡相同,缺失了任何一方的教育都會導致兒童家庭教育出現問題。
4.短期留守與長期留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