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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市融資精神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融資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相關規定,我縣加大了融資力度。為切實加強融資資金的管理,推動經濟快速增長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融資資金是指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融資機構(以下簡稱融資機構)代表縣人民政府向金融機構貸款融資資金,項目招商融資資金,吸納民間資本、社會資本融資資金,資產資源融資資金,打捆到省市融資平臺融資資金(以下簡稱融資資金)。
第三條各融資機構和縣財政局是管理和監督融資資金的職能機構,對融資資金的使用和償還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融資資金實行政府擔保、財政兜底。縣財政部門向省、市等相關部門出具償還貸款財政兜底承諾書。融資機構是融資資金的承貸、還貸主體,負責全縣融資資金申報工作等事務,積極敦促各項目業主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各項目業主要與融資機構簽訂貸款合同,承擔貸款戶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負責按時償還融資資金的本息。為如實反映融資成本,加大融資申報力度,按承貸項目實際到位融資資金的3%提取融資申貸費用。
第五條使用融資資金的項目業主應嚴格按照本暫行辦法的要求,完善好項目建設程序、項目評估、項目監管等工作。
第六條成立縣融資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任常務副組長,分管項目建設的副縣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縣政府辦、縣工業園、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交通局、項目融資機構等單位組成,下設縣融資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融資項目審定、融資資金的撥付、核算和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地點設在縣財政局。每年從各承貸項目實際到位融資資金累計金額中提取7‰作為融資資金管理的辦公經費。
第二章承貸與使用
第七條各融資機構管理的融資資金,應嚴格遵守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及借款合同的條款規定,堅持計劃轉借、擇優扶植、資產保證、專款專用、誰借誰還本付息的原則進行承貸和使用。
第八條使用融資資金的項目業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
(2)經營方向和業務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借款項目業主應具有計劃部門的批復文件并經縣政府批準同意;
(4)資金使用效益好,具備還本付息的能力;
(5)在銀行已開設基本帳戶。
第九條具備上述條件的借款單位,應向融資機構提出借款申請和其它應具備的相關條件和資料;融資機構根據借款單位的申請,對其財務狀況、盈利的穩定性、發展前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等條件和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與貸款單位簽訂預借款合同,合同中必須對貸款的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資金來源及方式、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報縣融資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審定,方可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借款手續。各融資機構按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的項目工程進度情況和經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縣融資資金管理領導小組領導簽署批復的工程支付申請報告撥付資金。
第十條設立融資資金結算專戶和在會計核算中心設立經費專戶。使用融資資金的項目業主應在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專戶,預留銀行印簽。資金結算專戶只辦理轉帳業務,不辦理現金收支業務。
第十一條各融資機構根據項目業主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及時安排用款計劃,并報縣融資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批準下達。為確保貸款資金按時付息,項目業主只能使用90%的計劃資金,其余10%資金留各融資機構專戶,以備付息。
第十二條融資資金的工程預決(結)算,須經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審查認定,作為辦理工程款撥付和工程竣工決(結)算的依據,并根據出具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結論,再予以清算。
第十三條融資資金的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質量終身追究制,并按規定程序辦理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施工報建等有關手續,上述手續同時報縣財政局、各融資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為加強對項目業主使用融資資金的監督管理,成立項目業主使用融資資金監督管理小組,對項目業主的財務開支實行五人會審制。五人會審由分管各項目的政府負責人、分管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人、各融資機構主要負責人、項目業主法人代表以及經辦人組成。項目業主對工程款的支付,根據合同要求按工程進度支付,業務經費的支出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報融資資金領導小組批準,由各融資機構撥付項目單位經費專戶。
第三章貸款償還
第十五條利用融資資金收購儲備土地的土地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土地收益金額繳入財政專戶,再由縣財政將應付的貸款本金和利息撥入各融資機構資金專戶;財政承貸用于市政等公益事業項目的融資資金,由財政列入當年預算,并根據合同約定,由縣財政撥入各融資機構資金專戶。
第十六條各項目單位和融資機構應當做好還本付息資金需求的測算和準備,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制定還本付息方案,在每年年初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并在所承貸的融資資金到期日3個月前,將應還本息如數撥付各融資機構資金專戶,對能產生效益的項目建設單位,到期未能還本付息時,各融資機構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措施,向建設單位收取借款本息。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每年年初,各融資機構應將上年度融資資金使用和償還情況向縣融資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匯報。每到位一批融資資金,融資機構應及時向縣融資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匯報,縣融資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向縣政府常務會議做出專題匯報,并根據到位資金的額度、時間及項目運作情況,研究決定該資金的使用和償還方案。
第十八條融資資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同級和上級計劃、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審計和監督。縣融資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對融資資金使用情況實行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并分清責任,依法處理。對截留、擠占和挪用融資資金的,應責令其限期歸還。逾期仍不歸還的,將依法扣繳款項和停止撥付有關資金。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對本部門、本單位各項財務活動實施會計監督。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財會人員應當及時向本部門、本單位提出書面意見,有關領導仍堅持其決定的,財會人員應依法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反映情況,責任由有關領導承擔。財會人員明知資金使用不符合財政法規規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關領導提出意見和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反映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融資資金使用和償還實行項目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不按時歸還融資借款本息和截留、擠占、挪用融資資金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由融資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責成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給予行政處罰,違反財政法規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國家法律、法規對每一具體事項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有效期自二○○九年七月七日至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