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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原因我國在大力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出現了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鎮的現象,使得農村留守兒童問題變得日益尖銳和突出。
(二)制度原因
1、留守兒童教育管理制度的缺失。農村留守兒童問題主要表現在其身體健康、學習、生活、日常行為習慣、心理、思想意識、安全、權益保障等方面,這就需要家庭、學校、社會、政府多方位的公共教育管理配套機制作保障。
2、急需完善的城鄉統籌教育公平制度。其中包括:解決農民工流動子女受教育問題、借讀政策、異地高考制度的完善等。
3、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以城市居民為主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無法覆蓋到來自落后地區的務工人員,也無法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由此,其子女的權益,包括受教育權,發展權也受到了嚴格的限制,既無法享受到城市較為發達的學校教育,又不得不留在家鄉接受學校教育,成為留守兒童。
(三)法律原因法律法規不完善,法律保護對留守兒童的保護缺乏針對性。由于法律規定不完善,保護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導致留守兒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現的問題依據目前法律難以解決。
二、農村地區留守兒童基本人權保障的路徑
(一)公共資源整合保障對策分析
建立家庭、學校、社會、政府多方位的教育管理機制。家庭方面,相關組織機構要定期向外地工作的父母親宣傳教育的方式,提高他們的重視度,增加聯系方式,強化聯系紐帶;學校方面,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的建設,建立在校留守兒童與父母之間制度化的信息溝通,加強教師的心理輔導工作,加強學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課程開展;社會社區方面,利用各種傳媒宣傳,動員全社會對留守兒童的關愛,開展農村社區的教育組織活動,對農村公共娛樂場所要加強管理和整治。政府方面,要設立專門部門負責,形成專門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協作的工作機制。同時要定期舉辦各種形式的老年培訓班,或者基層農村工作人員到家中進行溝通幫助他們樹立科學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學的教育方法,通過這種方式使他們更好地承擔起教育孫輩們的職責。
(二)完善城鄉統籌教育公平機制
1.改善流動兒童制度環境,讓“留守兒童”可以隨父母入城接受教育;近年來上海不斷探索“居住地制度”,改變以往“戶籍制”對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限制。可以借鑒這種流動兒童的教育政策,即由流入地政府和流入地學校管理為主。
2.改善農村教育環境,讓繼續留守的兒童能夠得到更好的教育。國家和地方政府應對農村教育給予更多的政策支持與傾斜,嚴格落實支農財政政策,與社會企業和公益組織共同提高對農村中小學的投入和建設力度。
3.加快戶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鄉差距,讓留守兒童不再留守。地方政府應當嚴格限制對進城務工子女的入學暫讀費的收取,加快我國現行義務教育體制的改革,統籌和建立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平合理的教育體制。
(三)構建完善的留守兒童基礎人權法律法規體系
1.我國對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的法律現狀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一系列有關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各地方也相應出臺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文件,形成了比較完備的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嬰保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對兒童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規定。但是目前來看并沒有涉及專門針對留守兒童實施有效保護的法律法規,尤其是監護權方面的權利義務規定滯后,對兒童的保護力度也不夠。
2.我國監護權方面的法律法規滯后我國《婚姻法》一直以來都是以概括的方式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有管教保護的權利義務,包括監護順序方面的規定,但是如何應對如今越來越多的留守兒童父母長期在外等事實原因產生的監護變動問題,現行的法律法規中都沒有到相應的條款予以規定。
3.法律保障體系完善的建議(1)強化對留守兒童教育權利法律法規保護的針對性。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的出臺才能使留守兒童權益依法予以保障。同時還要完善與教育有關的法律保障配套機制,明確留守兒童教育專項經費,保障其專款專用,從而使留守兒童的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權利義務設計方面要著重保護留守兒童的基本人權,包括義務教育權利,身心健康權益、發展權益等。同時要更多的適應當前農村環境的實際情況。(2)明確監護主體的法律職責。從國家基本法律層面來看,《婚姻法》和《侵權法》都應在考慮農村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增加和完善監護人制度。從地方政策來看,相關部門對父母托管子女的情況要進行明確規定和嚴格監督,要求父母如果將子女委托給他人進行監護的,雙方必須簽訂監護委托協議,以此來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違反協議的法律責任。父母應當承擔慎選委托監護人的責任,如果父母由于選擇了不合適的委托監護人而給子女造成損害的,父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地方政府或者村民自治組織要盡快設立獨立的監護權利機關、監護監督機關以及監護保障機構,明確各自職責分工。
三、小結
從法律上講,留守兒童問題實質上是涉及受監護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發展權等基本人權保護問題。留守兒童本身作為弱勢群體,在當前社會轉型期,更需要得到社會的關注和重視。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不僅僅是解決一個家庭留守兒童的問題,而是要從制度上,法律上解決產生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社會根源,這就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機制,落實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障工作,將有效彌補留守兒童親情與家庭教育的缺失,促進城鄉兒童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推進我國教育公平乃至社會公平,加速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
作者:彭芳單位:中南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