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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教育優惠政策的缺陷
1、少數民族地區與落后地區并不是高度重合。國家政策對少數民族受教育進行傾斜的初衷是利用公平正義的國家調控手段彌補少數民族地區本身教育水平低下導致的教育不公平,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扶持政策的調整,少數民族地區與落后地區邊界不在像以前那樣高度重合。如今,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反對者提出了諸多抗議,主要分為三點:一是少數民族有經濟發達地區,如新疆首府烏魯木齊市,漢族有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貧窮地區,諸如各省的國家級貧困縣;二是在同一地區,少數民族與漢族享受相同的教育資源和生活環境,卻享有更為優厚的升學、工作機會;三是部分地區的少數民族比漢族的條件要好,在經濟發達地區尤為嚴重。對于邊疆的少數民族考生,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適當降低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錄取,對于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于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2、各地對享受優惠教育政策的少數民族審核標準不統一,流于形式。國家在制定對少數民族的優惠政策時,既全面考慮了我們多民族國家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的基本事實,又全面考慮了我國56個民族在發展水平和文化風俗上存在的多樣性與差異性的基本事實。優惠政策在取得令人喜悅的成就的同時,也出現了惹人爭議的問題。國家授權各省根據本地區環境、文化背景等多種因素作出具體的規定。然而,各省應當依照怎樣的標準去制定政策才能達到最大的公平和公正,沒有統一標準。另外,各地出臺的政策能否從根本上真正消除民族之間的教育水平差異,也是政策的制定者值得深思的問題。由于上述民族審核標準或程序存在空白和漏洞,個別地方就會催生弄虛作假的現象。如:采取假證明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更改民族成分,通過移民將戶口遷至有較大優惠的民族自治地方,以獲得更多的國家教育優惠。
二、解決優惠政策的建議
1、正確處理戶籍制度與少數民族受教育的關系,加強監督和審核,出臺懲罰措施。“依戶籍接受教育”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已經嚴重落后于社會的發展。計劃經濟時代的公民被固定在所屬的地區,很少出現人口流動。改革開放以來,人口流動已經今非昔比。基于以上認識,筆者認為,國家應當適時摒棄單純依靠戶籍制度來分割教育資源的滯后優惠政策。但是,正確處理好戶籍制度與少數民族受教育的關系需要一定時間。在短期內,為了實現優惠政策追求的長遠目標,我國要加強管理,出臺懲罰措施,杜絕弄虛作假行為,當然,對象不僅僅限于少數民族。對于部分漢族公民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國家優惠政策的行為,也要嚴懲不貸。具體措施如下:首先,在民族教育政策方面,地方機關一定要嚴格按照當地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優惠政策,完善實施戶籍管理制度,加強民族成分更改監督,認真審核考生家庭信息;其次,建立公示公信體系,通過網站宣傳專欄、媒體報道、舉報電話等方式進行公示,做好監督工作;最后,頒布懲罰措施,對象要包括政策執行者和弄虛作假的違法者。
2、采取“區別對待”原則,明確優惠政策適用的少主民族主體。“區別對待”是平等法制觀的重要內容,是實現民族之間公平正義的途徑。處理民族問題,離開了“區別對待”原則,將造成形式上的平等和實質上的不平等。筆者認為,國家可以適時調整優惠政策,在大的教育優惠方針不改變的前提下,分層次地對不同地區的少數民族適用不同的優惠政策。在少數民族內部,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基礎上,明確優惠標準,避免操作上的隨意性,縮小民族內部的教育差異性。
3、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公眾了解教育優惠政策的目的,消除民族之間在教育領域的誤會。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幫助公眾轉變以往的錯誤認識,從根本上改變公眾對少數民族教育優惠政策的誤解。在現有的基礎上,增進漢族同其他少數民族的交流與合作,為少數民族在內地發展提供更為廣闊的平臺。
作者:魏兵兵楊敏單位:新疆大學法學院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