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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律關系概述
(一)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國家思想性
經濟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之一,它是由經濟法律規范調整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注:本文關于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的觀點均來自王保樹主編《經濟學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這種關系是一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正是通過經濟法律關系實現其對社會關系調整的職能的,它是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具體法律形式。
作為法律關系的一種,它是一種思想的社會關系,屬于上層建筑范疇,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相對于也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關系來說,經濟法律關系的思想性更強。我們知道,經濟法是國家運用其能力而主動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手段,其處處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如反壟斷法,它與國家產業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關系密切,其要旨是從宏觀上防止市場競爭不足,以保持經濟具有相當的活力,提升本國企業和整個經濟的競爭力。所以,它具有鮮明的政策性、靈活性和行政主導性特征。其他經濟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財政金融法、外貿法等,它們均體現著國家的某種意圖。所以,經濟法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烈的思想性,這種思想性是民事法律關系所達不到的。民事法律關系雖然也是思想的社會關系,它最直接地表現了生產關系,如財產所有權關系、契約就是生產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形象地說,民事法律關系是把經濟關系的要求直接翻譯成法律上的語言。也許正是如此,我國有學者曾提出民法屬于經濟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是物質的社會關系。這種觀點雖然有些過激,但它在一定意義上揭示了民事法律關系思想性的弱度。
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不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的互補性,更反映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參與、促進、監管,以及對在錯綜復雜的社會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糾正。
但是,我們應同時注意到,經濟法律關系強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應物質的社會關系為基礎的。這就意味著,無論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尤其是政府其主觀性多大,都必須尊重和遵循相應的經濟客觀規律要求。如由反壟斷法產生的反壟斷法律關系,反壟斷執法部門不能簡單地、機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壟斷法的規定,更不能意氣用事,而應服從相應的經濟形勢要求。
(二)經濟法律關系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
經濟法律關系區別于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就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其中,經濟管理性是經濟法律關系同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之所在,而社會公共性是其同行政法律關系區別之所在。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由經濟法加以確認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由此決定了經濟法律關系必然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這種管理性首先彌補了民法等傳統法律部門的不足,并為恢復和維護其正常、有效地作用而營造良好的宏觀環境和秩序空間。無論是宏觀調控法所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還是市場管理法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它們都是具有經濟管理性的社會關系。
其次,經濟法律關系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經濟法律關系的經濟管理是社會公共性的,換言之,并非所有的具有經濟性的社會關系都可成為經濟法律關系,它們必須同時具有社會公共性。所謂經濟法律關系的社會公共性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運作和實現都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表現為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以社會管理者的名義實施經濟管理,這種管理是一種普遍性的措施,著眼于社會整體,而不是著眼于某個個體。因此,在某個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中,如工商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產品,雖然其表面上是針對某個個體,但其實質是為了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談及經濟法律關系,必涉及其構成要素。普遍認為,任何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組成,該三要素缺一不可。在某具體法律關系中,其中一要素發生變更,原來的法律關系也要發生變化。
分析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筆者認為,其意義還在于使我們更明晰某性質的法律關系的特性以及該法律關系運行的基本要求。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分析其構成要素,有助于我們認識了解經濟法律關系的獨具社會公共的經濟管理性,了解到作為主體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的核心地位、其權力、其權力指向以及其行使權力的基本規則。
(一)主體。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則是指依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并因此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政府組織、經濟組織和公民。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具有主導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因此代表國家進行干預的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中具有主導性。所謂主導性是指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中,都必然有一方為政府或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另一方可能是某個經濟組織,也可能為某個公民,而且,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對經濟組織或公民具有優先權,即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權時依法享有的職務上的優惠條件,如先行處置權、獲得社會協助權、推定有效權等。(2)經濟組織和公民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盡管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國家之干預是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合法的前提下而進行的利益,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權時應首先認識到相對方的獨立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是它們的附屬,而是具有相對獨立利益的個體。所以,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不是被動者,有時甚至是主動者,他們有權依法對抗任何人、任何機關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侵犯。(3)主體的法定性。經濟法是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因此,誰有權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什么時候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如何參與經濟法律關系等均應由相關法律明定。這是保證合理干預的需要,反映了經濟法是規范、確認國家干預之法的本質。這一點,對于政府及其經濟管理機關尤為重要,它們必須嚴格依法干預。
(二)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法律關系主體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任何法律關系要素中的核心。這是因為,法律關系主體能夠做什么,怎么去做,會產生什么后果等均圍繞權利義務而發,離開了權利義務,就不會有什么法律關系。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其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其中,經濟權利包含經濟權力,即政府和經濟管理機關以及社會經濟團體在管理中的權利。
經濟權力是基于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的地位和職能由經濟法賦予并保證其行使經濟管理職權的資格,其實質是經濟管理職權。它具有如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即行使經濟權力的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經濟管理機關或社會經濟團體,其他任何機關或團體無權為之。(2)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定性。對于經濟管理機關而言,其經濟權力只能是明確法定的;對于社會經濟團體而言,其權力則來自于成員的約定而表現為他們制定的章程。權力的法定性或章程規定性強調的是經濟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依法或依章程規定,不能超越,否則構成權力濫用而要產生相應法律后果。(3)權力行使的積極性。任何權力的行使都具有天生的行使沖動性,因而權力的行使具有積極性。對于經濟權力而言,它就是體現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積極干預,所以,經濟管理機關應積極主動行使其權力,它不采取不告不理原則,而是要經常發現問題,主動解決問題。對于社會經濟團體也是如此,它應經常協調會員之間的行動與利益沖突。
(三)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主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也就失去了依托。對于經濟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關于經濟法律關系客體,有不少學者認為包括物、行為、知識產權等。這種看法是極其錯誤的,它沒有看到經濟法的本質是確認和規范國家干預經濟法這一點。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只能是行為,而不能是物、知識產權等。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具有如下特征:(1)該行為是同國家干預經濟有關的行為,無論是市場管理行為還是宏觀調控行為,都是同國家干預有關的行為。(2)該行為必須是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這意味著國家的干預行為只能依法進行。(3)該行為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所為的行為,這意味著不是任何組織或公民的行為都能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它只能是經濟法所規定的組織和公民所實施的該法上規定的行為。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種類
經濟法律關系可按不同標準予以分類。通過分類,可以明晰不同法律關系表現形式的不同,其適用法律規則有異,其運作要求不一。
(一)以經濟法律關系內容為依據,經濟法律關系可分為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和市場管理法律關系。
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是依宏觀經濟管理法而產生的具有國家宏觀調節和控制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又可以分為計劃法律關系、財政法律關系、金融調控法律關系、產業政策法律關系、物價法律關系等。宏觀經濟管理法律關系的確立和運行具有宏觀性、指導性和政策性。
市場管理法律關系是依市場管理法而產生的直接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它又可以分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系、反壟斷法律關系、其他市場管理法律關系。市場管理法律關系的建立和運行具有微觀性、直接監管性和嚴格法定性。
(二)以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單方是特定的,還是雙方是特定的為標準,可以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
摘要:依托農業科技活動開展的農業科技旅游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喜愛。農業科技旅游的內容廣泛,這種旅游活動具有三個層次的審美活動:一直蘊含了農業美學自身所具有的形式美、動態美、韻律美、藝術美;二是體現了美的創造者———勞動者以及勞動本身的人工美、功能美、技術美;三是農業美賴以產生發展的社會美、時代美。
關鍵詞:農業科技旅游美學審美
當前,在世界范圍內興起了一股農業生態旅游的熱潮,而農業科技旅游也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重視。這一現象是在已經取得輝煌工業文明成果的后工業社會里,人們希望回歸自然的一種精神需求,是人們追求自然、崇高質樸的一種審美需求。所謂農業科技旅游就是依托古今農業科技發展的歷史遺跡,現代農業科技景觀設施等所進行的休閑旅游活動。當我們從審美角度去分析認識這種活動時,就能夠發現,農業科技景觀旅游的興起是必然的。我國楊凌高新農業示范區發展計劃局在對西安市民進行旅游調查顯示,近40%的人有到郊區特別是田園風光景觀旅游的愿望,有近35%的人有想親自經歷農耕和養殖作業的愿望,其余25%愿意到度假山莊去療養。[1]同時,對于長期居住城市的人們,還有青少年來說,則更青睞既能受到美的熏陶,又能增長知識的農業科技景觀旅游。因之,對農業科技景觀旅游活動進行審美觀照,便具有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農業科技景觀旅游是滿足現代人的審美需求的重要途徑
審美不是人類天生的稟賦,也不是人類在進入藝術領域后才增長的才干。審美作為人類特有的有意識活動,是伴隨著人類社會歷史的產生而產生的。美產生于勞動,美的事物都是內容與形式的統一,它直接呈現于對象的感性形式(色彩、線條、形體),在這些感性形式中凝結著人們的勞動和創造。這些形式成為人的智慧、靈魂和力量的標志,能喚起人們的愉悅而成為美的事物。因此,隨著生產實踐的發展,美也在不斷發展。我們用上述觀點來觀照古今農業科技就能發現,農業科技景觀旅游的美學因子實則包括三個層次:一是農業美學本身,具有的形式美、動態美、韻律美、藝術美。二是體現了美的創造者———勞動者及勞動本身的美:人工美、功能美、技術美。三是農業美賴以產生、發展的社會美、時代美。人們在農業科技旅游中,能夠深切體悟、領會農業美
學本身無窮的迷人魅力,同時,通過對農業科技的了解,認識勞動者的精神世界,從而增強對勞動人民的熱愛。再次,認識農業的發展,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農業美學的發展,把握社會、科學、美學發展的規律,以利于創造更加美好的未來。因此,農業科技旅游可以提高對農業科技的認識,更好地發揚農業科學精神,進一步推進農業科技意識的覺醒和提高。這種農業科技活動,是人的社會實踐的擴大,同時也是人們審美范圍的擴大,審美客體和審美主體的互動,自然而然提高了審美主體的審美能力,在審美的同時,又受到思想的洗禮,知識的豐富,這就是農業科技景觀旅游有異于它種旅游形式,是滿足現代人審美需求的重要途徑。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認為,農業科技景觀旅游必然地會成為當前一個時期內我國旅游的又一個熱點,且會越來越熱。
二、農業科技景觀的審美內容
農業科技景觀是地球上的一種景觀形式,它除了具有一般景觀所具有的客觀的地物、地貌特征外,它更是社會的一種空間,是人類生活的棲息地、生產勞動的場所,因之,它也就具備了視覺審美的內容。農業科技景觀內容,從宏觀上,所有與農業科技有關的地物、地貌和人群,都可包含于內,從微觀角度分析,即以人的視覺所觀察到的具體的農業科技景觀,有水利、梯田、農具,技術及現代農業高新技術及其設施等,這些景觀各自有不同的審美內容。
(一)水利設施的社會美、動態美
我國從古到今,有關水利建設的成果不可勝數,工程景觀多有遺存。從遠古的大禹治水,劈山導洪,古今之龍門,傳為禹所開鑿,今人睹之,亦稱其奇。四川都江堰、京杭大運河,陜西關中農田水利,新疆坎兒井等均為天下名勝,近現代以來的長江三峽工程等大型水庫,均為世上奇觀。在技術上,過去自然條件的自流灌溉,到今天的節水灌溉,材料、技術發展日新月異。水利設施景觀旅游,人們首先受到震懾的是它的社會美。當人們看到巨大的山峰被劈成兩半,或滔滔大江被攔腰鎖住,或暗河百里而清流歡騰,或“玉龍”隨著人意而暢流不息,自會感嘆人類的力量是偉大的,是無堅不摧的。在漫長的社會發展過程中,正是這種強大的力量,才創造了我們今天的繁榮與進步。筆者曾于2003年參觀了新疆吐魯番地區的坎兒井,對這一點感受頗為深切,曾作詩一首對其贊頌。詩云:“生民自居造化力,掘地飲水舉世奇。雪水奔涌五千里,清凌潤口兼沁脾。灌出良田碧似洗,育得果瓜含餳飴。我披驕陽飲此水,江山同醉花影迷。”這恰是這次旅游產生的效果。同時,通過水利景觀的旅游,可以加深人們對水的認識。人們對水的傳統的認識是人與水的對立,水只是一種物,隨人處置,故或視其為洪水猛獸,排之去之,或視水為索取無厭的物,灌溉、發電、不加節制地利用之,浪費之,污染之。要說審美,水之美也僅僅成為哲學家思想家借水論人,詩人、作家借物抒情,畫家、音樂家發泄牢騷的寄托物罷了。現在,環境的惡化使人們對水的認識發生了很大變化,親水意識增強了,愛水護水,人與水和諧相處,通過水利科技景觀,特別是節水灌溉技術、設施的參觀,更能很好地理解人喜擇水而居和依水傍水的環境美,依供定需、量水而行的規律美,人水共處、相得益彰的和諧美。我國古代的水利工程,其技術美亦令人叫絕。被稱為“活的水利博物館”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水利工程都江堰,已有22600年的歷史。它以無壩引水、自流灌溉為其特色,位居成都平原頂端、岷江的出水口,居高臨下,分為魚嘴、飛沙堰、寶瓶口三大主要工程。魚嘴分水,飛沙堰瀉洪排沙,寶瓶口進水,三者珠聯璧和,協調運行,互相制約,飲水入田,分洪減災。特別值得稱道的是,都江堰工程科學地解決了引水泄洪排沙的世界水利技術難題。由此可見,古代水利工程確實具備了科學美。
(二)梯田景觀蘊含的韻律美、智慧美
梯田是“在坡地上沿等高線修筑的階臺式或波浪式斷面農田”。[2]一般說來,在磅礴逶迤的山坡峻嶺上修建的梯田,將巍巍山嶺依起伏之勢,劈山積土,累石為界,便形成了高阜之田,其平如盤,層層映綠。[3]是體現農業進步的一種科技景觀資源。梯田景觀在世界各地均比較引人注目,其有名的如菲律賓伊富山上,2000多年來一直沿山修筑水稻梯田,位于馬尼拉以北250公里的安第斯山上的水稻梯田,它被譽為“當地土著……通往天堂的天梯。”世界文化委員會已將巴納韋高山梯田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在我國從古至今,華夏兒女生生不息,辛勤勞作,開山劈石,壘土造田,在荒山禿嶺上開掘出了梯田。創造了舉世震驚的成就。著名的云南哈尼梯田至少有1300年以上的開發歷史,并至今持續使用和發展,以森林、村寨、梯田、江河“四素”共構人類生產生活空間的傳統人居環境和農耕文明的典范,上百萬畝農業生態奇觀,既是人文景觀,也是自然景觀,更是我國古代勞動人民認識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科技活動的結果,是民族文化、古代科技、自然生態的巧妙結合的典范。當我們欣賞哈尼梯田時,一面面山坡,一道道山梁,一片片梯田,縱橫交錯,氣勢磅礴,讓人驚艷,30多公頃的梯田世界是中國大陸的最神奇的景觀之一。20世紀的最后一年,哈尼人為其千百年來創造的梯田奇觀申報了世界文化遺產。在我國各地,在中國各個歷史階段,都遺存有大量的梯田景觀。其中最著名的是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大寨梯田,山西昔陽縣大寨村的七溝八梁一面坡上,大寨幾輩人數十年的艱苦勞作,改變了原來的生產條件,人力造出的梯田首尾相連,層層依偎,高低錯落,綿延不絕。當我們欣賞這些高低錯落、蜿蜒在等高線上的田塊時:觀賞水田,則田如層境,波光粼粼,細瀑清泉,飛花濺玉,水車飛鳥,別有天地;觀賞旱地,則綠波涌濤,千迭起伏,山隨田動,田隨山高,一派生機,盡奔眼底。此時,梯田形成的“蛇形線”沿山轉,寬適當,長不限,繪的是“靈動”的感覺,這就是梯田本身所具有的形式的韻律美。當然,我們觀賞梯田,往往被勞動人民的力量所折服,被勞動人民的精神所震懾,越是條件艱巨的地方,勞動人民越能發揮聰明才智,創造奇跡,創造出新的生態環境,這就是梯田所帶給我們的社會性的人工美。
(三)技術景觀蘊含的技術美、功能美
在我國漫長的農耕文明發展史上,技術的發展往往成為農業科技發展的標志,在農業生產實踐中,人的本質力量———自由自覺的創造和才能、智慧、意志、情感等最直接、最集中地表現出來,推動農業技術的發展和運用,推動了我國原始農業向傳統農業以至現代農業的發展,也證明了勞動人民征服自然的能力越來越高,例如,精細農作技術的形成多熟制的應用,水利設施的多樣等,不僅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效益和效率,也提升了勞動人民的生產知識層次。在這里,重點例說的是我國的天文歷法知識。這種知識,在我國遠古時代就非常普及。《尚書•堯典》有:帝“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故“三代以上,人人皆知天文,‘七月流火’,農夫之辭也。‘三星在戶’,婦人之語也。‘月離于畢’,戍卒之作也。‘龍尾伏辰’,兒童之謠也。后世文人學士,有問之而茫然不知者矣。”[4]《尚書堯典》有:帝“乃命羲和,欽差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遠古時代,是民由漁獵而進入耕稼,因而仰視天文以測寒暑季節,以備衣食住行之需,農耕稼穡,皆侍觀察昏旦中星。所以我國極其豐富的天文歷史知識,為我國傳統農業科技的發展奠定了物候學基礎。現在保存下來的北京古觀象臺,模仿元代儀器,制成筒儀、渾儀、渾象、圭表等,還有紫薇閣、漏壺房、晷影堂等建筑。清康熙年間耶穌會士監制西式黃道經緯儀,赤道經緯儀,地平經緯儀,象限儀、紀限儀、天體儀等。清乾隆初年戴進賢制作璣衡撫辰儀,這里有世界現存古觀象臺中保存最舊的連續觀察記錄。倘佯在這些古代人們精心發明出來的科學觀測儀器中間,我們怎能不為其精巧絕倫而攝心動魄,感受到祖先的聰明才智,從而激發我們民族的自豪感呢?我國傳統的歷法,就是本著“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顧炎武,日知錄卷三十“天文”條)的原則設立的,所以年分十二月,又訂立了二十四節氣,還在一年中有許多與各地農業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節日,這些都是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蘊含了豐富的文化內容,當我們隨著農業生產實踐活動,來審視這些古代歷法、節氣時,便可體悟出我國傳統農業發展到何等發達的程度。當我們欣賞春蘭夏荷秋菊冬梅四季花木,或歷經春種夏收秋播冬藏各種農時時,我們在這種游覽中體驗到的是一種美的律動,美的演變,自當令人陶醉,從中我們看到了農業技術發展、應用的作用和魅力。
(四)農具演進中蘊含的形式美和藝術美
在人類歷史上,工具是生產技能的客觀化,是科學技術的物化。農業科技的發展,在農具的演進中得到充分的肯定。我們在農業科技旅游中,去欣賞從原始農牧業到現代農業生產工具,除深刻地了解農業發展歷史外,更能欣賞農具中蘊含的形式美和藝術美。我們知道,新舊時期的石器,便具備了砍砸功能,如現知最早的非洲奧杜韋文化的阿舍利手斧,一端較為圓潤,適宜手握,一端銳利,適宜砍砸。我國山西丁村尖狀器,也體現了這種雙重需要。在勞動過程中,人們又發現了對稱、圓形、椎形、方形等行制,同時又體現出光滑、比例和諧、均勻對稱等美感要求。在傳統農業活動中,我國農具豐富多彩,僅元代《王禎農書》所描述的農具就有200多種。在歷史上發生重大作用的如曲轅犁、三角耬、龍骨車(翻車)等。各地都有多種多樣的適宜當地農活的農具,無論從材料、形制、功能等方面,把人們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下不斷地解放出來,才會發展到今天的農業機械化農具的開發應用。我們說,人類從事生產勞動的直接動力是滿足生存的物質需要,但勞動工具的發明創造以及使用,卻體現人的本質力量,人的自由,使人從自己創造的成果———工具中看到現實對人的智慧、理想、意志和創造力的肯定,并由此產生愉悅的情感,因此,生產工具不僅具有實用價值,而且逐漸獲得了審美價值。所以,當今天人們在一些博物館,特別是農業或農史博物館時,在農舍小院看到各種仍在使用的農具時,當我們看到現代農機具的既有科學原理,又制造精美、使用便捷省力的特點時,我們便深深地獲得了一種歷史演進的審美享受。因此,我們在農業科技景觀旅游中,對農具的形式美、藝術美的欣賞表現為:首先,審美的意義。人們制作農具,就是為了實用,而農具的外觀的美一般要服從實用,所以,農具的外觀就具有了形式美,例如整一、對稱、均衡、比例、和諧、多樣統一等,在實用的前提下,符合了普遍的形式美規律。其次,農具是勞動人民辛勤勞動的結晶,設計師、能工巧匠在制作過程中,凝結了他們的聰明才智,顯現了勞動人民的創造力,這也是人的本質力量的對象化。農具產品上直接體現自己的本質力量,故而美便存在于其中了。再次,農具在社會的演進過程中,有些轉化為工藝品,用于裝飾或者其他生活領域,如我國春秋時期用作身份地位區別的禮器圭、璧等,據考古學家考證,它們的前身就是石器時代的石斧、石環等。而石鏟則發展為玉鏟,用于佩帶,成了一種飾物。即使在現代,我們為了美觀,給有些器物如兒童玩具手槍柄上刻上交叉斜紋等,也是這樣,早先在真正的武器手槍柄上刻交叉斜紋是為了防滑,而在兒童玩具手槍柄上只起裝飾的審美作用。所以。當我們發現農具的這種作用時,就使得其審美價值上升到一個更高的層次。
(五)現代農業科技景觀中體現的時代美、技術美
隨著現代社會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農業科技日新月異,這種變化速度快,涉及面廣,與傳統農業科技形成鮮明對照。在農業科技景觀旅游中,我們能強烈而清晰地感受到這一點,即時代的流動性、革新性,并由此引起時代觀念和審美需求的變化,這就使農業科技具備了時代美。現代農業科技的發展,引起了農業生產的根本性的變化,如設施農業(即大棚農業)改變了千百年來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動植物克隆技術開拓了育種保種的新的領域,無土栽培技術把農業從賴以生存的土地中“解放”出來……這些無不閃爍著技術的光芒,同時也使我們從農業科技景觀旅游活動中充分得到技術審美。在現代農業科技景觀旅游方面,在全國范圍內,楊凌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區的農業科技景觀旅游具有代表性。在楊凌示范區的眾多景點中,不同的景點分別代表了現代農業科技發展的最新水平,如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設施,光、溫、濕均采用電控裝置,蔬菜花卉種植采用無土栽培,計算機自動控制滴灌技術,運用基質、水培等多種栽培方法展現了現代農業全新的發展模式。昆蟲博物館是國內展覽面積最大、展出昆蟲種類最多、展覽檔次最高、融知識性、趣味性于一體的昆蟲科普基地。中國動物克隆基地集教學、科研、參觀、游覽于一體,這里有世界上最大的胚胎克隆山羊群體,有世界上首例體細胞克隆山羊,以及它們的“基因”傳代。國際節水科技博覽園薈萃了國內外節水設備的精品,體現了節水技術的豐富性、綜合性、先進性。人工模擬降雨大廳是世界第二大規模的人工模擬降雨試驗設施,能夠非常逼真地模擬自然界的各種降雨情形。還有世界名優牛羊良種高科技繁育示范園擁有世界十大著名優良品種。中富綠色硅谷的克隆植物工廠化育苗、設施農業、自控溫室以及各種名優特種質資源令人嘆為觀止。這些農業高新科技已超乎人的想像,指示出人類可以一步步運用智慧控制自然和改造自然,贏得更大的生命自由,并據此可以期望人類憧憬的美轉變為愜意的生活現實,對高科技的美學詮釋,就是人類本身潛能的自我審視和陶醉。同時,當下時興的“農家樂游”人們也并不是一味去尋找原始的農村風貌鄉俗,實際上也是對現代農業經營的一種觀照和認識。我國的現代農業呈二元結構表現出來。其表現一,在同一家庭小規模經營體制下,傳統的農業經驗、技術與適用的農業機械、必要的農業技術設施、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如生物工程技術等并存,依靠自然力、人力、畜力的傳統生產技術與依靠機械力、生產力及社會力的現代農業技術相結合;其表現二,同一農業生產區域內,小規模的家庭經營與較大規模的農業企業或農業園區的農業技術相結合,這種二元農業技術結構,通俗地說,就是“鐮刀+收割機”并存。故我國現代農業是一個傳統農業與高科技農業并存的時期。在這種情況下全國各地開展的“農家樂游”,可以使我們在傳統農業與現代農業鮮明的對比中,更清楚地領略現代農業科技的內容,從而提高旅游者的文化性,產生審美愉悅,同時受到教育,升華認識層次,收到審美活動“凈化”心靈的作用,更深刻地認識現代農業科技的時代美、科技美。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我國各地迅速的興起了農業科技游,而且我們相信,這種旅游活動也必將越來越廣泛,越深入
參考文獻:
[1]楊陵區發展計劃局.《楊凌區觀光農業建設項目》招標書[Z].2004.
[2]賈恒義.中國梯田的探討[EB/OL].中國經濟史論壇,2003209227.
【關鍵詞】精神分裂癥刑事責任能力法律關系評定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壯年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在我國,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中約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癥狀的支配,常常出現傷害、兇殺、、放火等嚴重危害的行為,成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有的因外傷或其它原因而發病,而涉及法律關系評定問題。以下,筆者試述之。
一、精神分裂癥概述
精神分裂癥屬于內因性疾病。一般認為,遺傳、個性缺陷等內在病理因素是導致發病的主要原因,而軀體因素、社會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誘發原因。
該癥患者通常意識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其病程分持續進行和間斷發作兩種形式。持續進行者病程往往遷延不愈,逐漸呈精神衰退狀態。間斷發作者在病情發作一段時間后,間隔以緩解期,緩解期精神活動可基本恢復正常,也可遺留一定的精神癥狀或精神缺損。但隨著復發次數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漸出現精神衰退;也有的僅發作一次,緩解后不再發作且無精神缺損者。
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辨認能力以及有意識的控制能力。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能力。據此,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有以下三種分法: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處于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或殘余病態觀念誘使,可能作出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該患者不負刑事責任,即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作案,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平息,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一般原則,但每個安靜都具有特殊性,要具體案件具體,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精神,首先確定醫學診斷,明確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何種病程階段。然后分析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因果關系進行評定。
三、精神分裂癥法律關系的評定
法律關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損害及相關的問題。精神損害是人體受機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現的精神障礙。法律關系的評定將直接關系到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及賠償問題。其評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如果重度顱腦損傷以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或分裂癥樣精神病,應評定為重傷。后果較輕的,可根據實踐情況評定為輕傷或輕微傷。需要注意的是,對顱腦損害所致精神障礙程度評定,一般需由損失起經過半年以上的觀察后方可作出評定。
(二)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
由于精神損害的特殊性,在評定只有間接因果關系的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傷害后果、過錯原則等具體情況,全面,綜合評定。如果輕微或輕度顱腦損傷,或軀體損傷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則可參照《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出相應評定。如果精神創傷后出現精神分裂癥且兩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則可評定為輕微傷,但加害人必須承擔“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金。
由于關系的評定十分復雜,而我國沒有統一的評定標準,只能根據“傷”與“病”的關系,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文,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定。
結語
精神分裂癥是典型且高發的精神疾病,同時也是涉及各種法律最多的一組疾病。有效地探討和精神分裂癥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等相關問題,不僅能推動我國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也能保障廣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動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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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精神病學》曾緒承主編群眾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醫學基礎》鄭瞻培主編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和醫療監護措施》林準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4、《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孫東東主編出版社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