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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明確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水平,根據《市公用事業監察大隊行政執法事項責任分解》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執法職責分為:大隊長職責、中隊長職責、案件主辦人職責、案件協辦人員職責。
第三條大隊長的行政執法職責
(一)協助局分管領導抓好行政執法工作,對單位行政執法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組織起草職責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并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查,確保規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適當。
(三)對職權范圍內的各行政執法事項,認真組織調查取證,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向局分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保證各項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
(四)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事項。
第四條中隊長及案件協辦人職責
(一)起草職責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
(二)對處罰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進行審查,報大隊及公用事業局審批。對需要立案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要嚴格依法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填寫《行政執法案件立案審批表》。
(三)表明身份責任。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四)公開、公正、客觀、全面調查取證責任。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取得的證據材料符合法定條件有效。
(五)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受的權利。
(六)聽取陳述和申辯責任。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七)依法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八)監督被處罰人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職責。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向大隊及公用事業局提出執行申請。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到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第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第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條案件主辦人職責
(一)擔任案件調查組組長。
(二)組織擬定案件調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據調查工作進展臨時采取合法、有效的調查取證措施。
(四)依照法定權限并根據法定程序,帶領協辦人依法進行檢查,收集相關證據。
(五)案件查證終結,負責組織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本制度由法制督察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檢查,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市公用事業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處理,工作職責落實情況納入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優評先和獎懲依據。
第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