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城區街道交通監管規定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范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城市發展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城市道路,是指縣城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所有街道、公共廣場、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條凡在縣城區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和稽查執法力度。
城管局負責在不占用盲道、綠地、消防通道,不妨礙消防設施及其他公用設施處合理劃定停車位,并配合交管部門執法。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管理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管理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第五條無號牌、無強險標志車輛不得上路行駛,違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六條駕駛各種汽車、二、三輪摩托車、農用三、四輪運輸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動車,必須攜帶有效的行駛證和駕駛證。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處50元罰款,無駕駛證的,依法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條一切機動車輛必須按要求在劃定停車位有序停放,嚴禁在人行便道上停放各種機動車輛(摩托車可在不占用盲道、不影響交通安全、便道上整齊有序停放),嚴禁公交車輛在站外非停車點停車上下乘客。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由交管部門拍照取證,處警告或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影響道路交通秩序的要將該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八條城區內禁止大貨車通行,違者由交管部門處100元罰款。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依法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15日以下拘留。大貨車、特種作業車確有特殊原因需駛入城區的,要到城管部門辦理城區道路通行證,并按指定路線和時間出入城區,未辦理城區通行證在城區內行駛的由交管部門處以100元罰款;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等對城市道路、橋涵有損害的機動車輛擅自通過城市道路、橋涵的,由城管部門依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規定,責令予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分道通行,各行其道。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混合的道路上,機動車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右行。違反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警告或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處罰的,可以扣留非機動車。對機動車駕駛人處警告或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在城區所有街道,機動車輛一律限速行駛。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每小時限速30公里;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每小時限速50公里。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的處100元罰款,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城管局負責在需要限速路段設置限速標志。
第十一條在城區主要街道和學校、醫院50米以內的區域內,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違者,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城管局負責在學校、醫院等處設置禁鳴標志。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交通安全活動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應當自覺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不作為、亂作為的,按照《縣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予以追究。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12年4月19日起實施,至2014年4月18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