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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省、市相關法律規章和文件精神,為了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合理控制負債規模,完善政府債務管理體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提供擔保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由區政府及各部門和所屬單位直接舉債或通過合法擔保形式形成的國有債務,以及在特定條件下需要由政府償還的債務。
第四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各項制度。完善政府性債務績效評價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政府性債務報告制度等。
第五條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實行“適度舉債、講求效益、加強管理、規避風險”的總體要求,堅持“權、責、利”和“借、用、還”相統一的原則。
第六條權區政府性債務管理實行“統一監督、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區財政局負責區本級政府性債務的管理,并對下級政府性債務實施監督管理。
區發改局負責政府性債務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
區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監督。
第七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主體不得擅自舉債和越權舉債,不得擅自提供擔保,不得向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及個人舉借。
第二章計劃的編制、審批、執行
第八條區政府對政府性債務實行債務總規模控制。債務總規模應當與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可支配財力相適應。
第九條區政府對政府性債務實行計劃管理。區財政局根據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財政狀況和償債能力及批準的債務規模,編制政府性債務年度債務計劃。政府工作部門和所屬單位的年度債務計劃,統一納入區本級年度債務計劃,報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區財政局應當對申請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部門、單位提供的資料及其財務狀況、負債情況、償債計劃、配套資金和還款能力等進行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后列入區政府年度債務計劃。
第十一條區本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和舉債項目需報區人大常委會備案;需由區人大常委會出具意見函的舉債項目,區政府及時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三章資金使用與償還
第十二條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專賬核算”。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性債務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并向區財政局定期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和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政府性債務資金的用途:
(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交通運輸、農林水、城市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
(二)發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環保等公益事業;
(三)自然災害救助;
(四)按照國家和區政府有關規定需要由政府償還的債務。
第十四條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債務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確需變更用途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序報批。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預算和經常性支出。
第十五條通過競爭性或者市場化行為可以替代的投融資領域項目原則上不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確需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應報經區財政局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政府性債務償還,實行“誰使用、誰償還,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部門、單位為最終債務人,其法定代表人為償債責任人,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領導責任。經本級政府批準,需要用財政預算資金償還的債務,由區財政局列入年度預算。
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告知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應對其進行財政評審和審計,新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組織償還全部政府性債務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區本級直接借款或者轉貸的項目,應通過區財政局償還。最終債務人應按照還款計劃,按期將還款資金存入區財政局指定的還款專用賬戶,用于償還到期債務。
最終債務人的還款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區財政局有權實行扣繳權利。
第十八條區政府和最終債務人按照政府性債務余額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統籌安排償債準備金。
第四章預警體系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監測政府性債務的指標,主要包括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等。區政府根據我區財政收支狀況、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參考國際或國內通行做法,采用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等指標設立政府性債務風險評價標準,建立債務風險評價預警體系和政府性債務報告制度。
第二十條區財政局等部門要認真做好政府性債務統計分析工作,對政府性債務的規模、結構、償債高峰時段等,進行綜合評價,衡量總量風險和結構風險,提前預測和防范債務風險,對于市、區財政兜底償還的項目負債風險要及時報告市相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要強化人大監督、政府監管、舉債單位自律、審計部門跟蹤審計和績效評價管理。區財政局要明確專門科室管理政府性債務,指導舉債單位加強債務管理,嚴格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區審計局每年要有計劃地對全區政府性債務情況依法進行審計,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全區各級各部門政府性債務情況應當列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其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的考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