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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募集
各村設立慈善基金理事后,可由基金理事會成員采取自愿的原則向所在村的村民和單位廣泛募集資金(不得強行攤派),也可向社會上其他熱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募集,同時,村“兩委”也要視情況注入相應的資金。
二、基金的管理
捐款基金會的資金一律由財務人員開具印有“××村慈善基金會財務專用章”的統一票據,各村基金會所有資金必須在村級設立專門賬戶,由專人管理,履行必要的財務制度,不得存入個人存折;捐贈基金會的物資也由財務人員出具專用收據。進行專項管理,年底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本次資金和物資作其它用途。
三、基金的使用
基金主要用于助殘、助孤、助老、助學、助醫、助困;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由個人申請,理事長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理事會成員討論確定,每次討論,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參加,遭遇突發性災難急需救助的,由理事會臨時會議決定,報村黨支部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受救助者需開具付款憑證,由理事長簽字后,再由一名副理事長簽字方能到財務人員處領取救助資金或物資,財務人員簽“經手人”名字,受救助者簽“領款人”名字。
基金會每年將基金收支情況在各自然村公示一次,詳細寫明救助對象和金額,接受群眾監督,同時,接受鎮審計部門的年度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