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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目標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協作、依法嚴管重處、堅持標本兼治、建立長效機制”的要求,以保障道路暢通、維護交通安全、規范運營秩序為目的,進一步加大治超力度。經過一年的集中整治,全市超限超載運輸車輛明顯減少,公路運輸超限超載車輛控制在6%以下,基本杜絕車貨總重55噸以上的超限超載車輛上路上橋行駛,使私自非法改裝、拼裝車輛得到有效遏制。在此基礎上,積極探索長效監管機制,逐步建立起規范、公平、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維護了良好的車輛生產使用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了公路設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的安全。
二、超限超載治理重點及執行標準
主要有四個重點:一是違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車輛,即: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4.2米以上)、車貨總長18米以上、車貨總寬2.5米以上的車輛。二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規定的車輛,即:“大噸小標”車輛和非法改裝車輛。三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超限超載車輛(含變型拖拉機),即:二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車輛,三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30噸(雙聯軸按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三個軸計算),四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40噸,五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0噸,六軸以上(含)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5噸。變型拖拉機按單軸雙輪6噸、單軸單輪3噸認定。此外,雖未超過上述標準,但車輛車貨總質量超過行駛證核載質量的車輛,也列為整治重點。
三、超限超載整治方式和主要措施
一是嚴把貨物裝載關。各類貨物運輸場站、港口、工礦、建筑工地等貨物集散地、生產企業以及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經營者(以下簡稱為貨源企業),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貨源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對其裝載、配載貨物行為負有監管責任。二是嚴把生產銷售關。交通、質監、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車輛生產、銷售、運營環節的監管,嚴禁生產、銷售未獲國家許可、不符合法定車型或者不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生產、改裝的車輛。三是嚴把登記上牌關。對非法和違規生產的車輛一律禁止登記上牌。四是規范路面運輸行為。建立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譽檔案,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連續三個月非法超限超載累計達到五輛次(含)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逾期不糾正的,列入超限超載運輸黑名單,并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道路運輸營運證及從業資格證。五是嚴禁駕駛超限超載車輛。一經發現,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辦發[]30號文件規定,由公安部門對車輛駕駛員實施記分。超限或超載10-30%(含)記3分,30%以上的記6分。從事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1年內累計駕駛超限超載車輛達到三次(含)的,由交通、公安部門組織學習并重新考試,累計達到六次(含)的,一律取消從業資格。六是構筑超限超載運輸監控網絡。根據通道控制與區域控制、路網控制與節點控制、固定檢測與路面檢查相結合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公路設施,科學布設治超檢測站點,尤其要加強高速公路出入口、干線公路入市通道等重要節點的控制。七是建立路面聯合執法機制。交通、公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以治超檢測站點為依托,按照統一標準對超限超載車輛予以處罰。落實治超工作責任。對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涉及的治超站點、裝載貨物源頭、車輛生產和改裝、拼裝及維修場所等單位的過錯責任實行倒查,依法追究其主管、監管部門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層層問責,層層追究。
四、整治體系和工作要求
一是健全組織機構。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發改委、經貿委、交通局、公安局、監察局、財政局、質監局、工商局、物價局、安監局、法制辦、糾風辦和農機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區)政府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加強組織領導,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網絡。二是加強資金保障。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治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正常支出范圍,保障用于治超檢測站建設、計量檢定、設備維修、治超站人員以及貨物源頭派駐人員補助等支出。三是重視輿論宣傳。各地宣傳部門要積極配合治超工作開展,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廣泛宣傳治超工作的目的意義,充分反映治超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報道治超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典型案例。對一些重大活動、重要案件的宣傳報道,必須協調相關媒體,統一口徑,弘揚正氣,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四是嚴格督查考核。市治超辦將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方式,加強對各地治超工作情況的督查,嚴查各種治超不力、執法不規范行為。對情節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人和事,及時立案查處。實行治超工作經費拔付與工作業績掛鉤制度,對有效履責的,及時足額拔付工作經費;對履責不力的,則酌情扣減經費并進行通報批評問責。按照集中整治與長效監管相結合原則,定期對各地治超工作進行考核,賞優罰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