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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機構
建立監督查處公路“三亂”快速反映督查在市治理公路“三亂”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市監督查處公路“三亂”快速反應督查組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市紀委副書記
副組長:市紀委常委、市政府糾風辦主任
成員:市交通局局長
市公安交警大隊大隊長
市林業局局長
市畜牧水產局局長
市政府糾風辦副主任
市交通稽征所所長
由督查組成員相應擔任本部門核查組組長,市督查組在交通局、公安交警大隊、林業局、畜牧局、稽征所等部門分設快速反應工作核查組。核查組成員由本部門根據工作性質酌情而定(一般應有35人)核查組應嚴格按照督查組的要求開展核查工作,同時,應加強對其直屬單位及本系統監督查處公路“三亂”快速反應核查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二、制度保障
用制度管人、管事,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查處公路“三亂”快速反應的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受理投訴制度。市內的收費站、超限超載檢查站、木材檢查站、臨時動物防疫監督站。
應做到一事一登記,市督查組和核查組對群眾反映的公路“三亂”問題。建立投訴臺賬(簿)堅持有訴必接、接訴必查、查實必究。對署名舉報的問題,應將查處結果明確答復當事人,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二)協調通報制度。實行核查組向市督查組定期書面報告制度和督查組不定期協調會議制度。各核查組每年于月號、月號前以書面形式向市督查組報告受理投訴和核查工作情況;市督查組每年月日前和月日前分別向地市督查組書面報告監督查處公路“三亂”工作情況。市督查組將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布置具體工作任務和措施。
(三)限時督辦制度。實行查處公路“三亂”限時辦結制。接到群眾投訴公路“三亂”問題的市督查組和核查組。事發距離在50公里以內的應在3小時之內趕到20公里以內的應在2小時之內趕到10公里以內的應在1小時之內趕到對不能立即趕到事發地點處理的應在1小時之內通知有關部門相應的快速反應工作機構前往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核查工作職責范圍內的應在1小時之內報告市督查組,以保證有相關部門的快速反應工作機構前往處理。對簡單投訴的應即時處理;對復雜投訴件,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對重大投訴件,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仍未辦結的市督查組將發出書面督辦函再次明確辦理時限,實行跟蹤督辦制。規定時限。市核查組組長接函后應向發函督查組做出書面說明;同一件投訴兩次發出督辦函后仍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督查組將及時報告本級治理公路“三亂”領導小組,由治理公路“三亂”領導小組向有關責任部門發出書面督查函再次明確辦理時限,有關責任部門的分管領導接函后應向發函治理公路“三亂”領導小組做出書面說明;一年內累計三次接到領導小組或督查組督辦函的有關責任部門,領導小組將責成該責任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作出深刻檢查,并予以通報。
(四)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實行治理公路“三亂”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各職能部門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領導小組分工負責制;嚴格執行《省處理公路“三亂”行為暫行辦法》嚴格實行《省公路“三亂”反彈摘牌辦法》嚴格實行監督查處公路“三亂”快速反應的受理投訴、協調通報、限時督辦等工作制度。經查實。15個工作日內,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責任;對情節嚴重、頂風違紀、屢教不改的公路“三亂”行為,應立即予以新聞曝光,并在1個月內予以通報批評;對發生公路“三亂”問題的單位,應在3個月內從治標治本兩個方面進行有效整改;對發生公路“三亂”問題嚴重的部門及鄉鎮,
1個月內對該部門及鄉鎮予以反彈摘牌。應按照《省治理公路“三亂”反彈摘牌辦法》有關規定。
三、措施要求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切實把治理公路“三亂”工作擺在重要位置。要及時建立本部門監督查處公路“三亂”快速反應的工作機構及相關部門的核查機構。市監督查處公路“三亂”快速反應機構工作方案制訂后及時報地市治理公路“三亂”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有關部門核查組成員名單(姓名、職務、聯系電話)于月日報市督查組(市政府糾風辦)
(二)要認真受理投訴。市監督查處公路“三亂”快速反應工作人員要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有條件的要配置錄音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投訴。要安排專門人員受理公路“三亂”投訴,受理人員應做到熱情、耐心、細致,認真記錄投訴人反映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市監督組將對部門核查組的投訴臺賬進行不定期檢查。
(三)要確保工作落實。市監督查處公路“三亂”快速反應督查組應加強協調。工作節奏上應突出“快”字,做到快速出動、快速查結、快速處理;工作措施上應突出“實”字,做到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工作作風上應突出“嚴”字,做到嚴肅、嚴格、嚴謹,確保治理措施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