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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風險
金融衍生產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是一種“零和”游戲(即高收益與高風險)的相互滲透產品,其主要動因是規避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即以最少的資金成本取得較多的投資。這種“以小博大”的交易方式給交易者帶來可能的高收入,也可能帶來巨額損失。隨著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加快,我國金融衍生產品迅速發展,與此同時帶來了與市場相關的各種風險。因此,金融衍生產品又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具有降低、分散市場風險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轉移風險的過程中,也可進行冒險式的投資,即投機。因此,在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中潛藏著巨大的風險。金融衍生產品的運作較之一般商品市場和金融基礎產品的運作更為復雜,風險更高。它不僅要承受一般商品市場的影響因素,而且還會受到大量的其他商品市場沒有的、不確定因素和投機行為的干擾。如果沒有一套規范的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運作。金融衍生產品風險主要來自于市場基礎不完善及監管失控,特別是對衍生產品的濫用和監管不力。究其原因,主要反映在宏觀與微觀兩個主體層面:
就宏觀而言,監管不力是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產生的直接原因。以巴林銀行倒閉案為例,英國和新加坡的金融監管當局事先監管不力和未協力合作,如果英格蘭銀行、新加坡和大阪交易所之間能夠加強交流,充分共享信息,就會及時發現巴林銀行在兩個交易所持有的巨額頭寸,或許巴林銀行不會倒閉。
就微觀而言,主要是內部控制薄弱,對交易員缺乏有效的監督。如巴林銀行倒閉的主要原因就是內部風險管理混亂到了極點。另外,過度的激勵機制激發了交易員的冒險精神,增大了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系數。1995年2月23日我國發生的“327國債”期貨風波,除當時市場需求不強、發展衍生工具的條件不夠以外,過度投機和監管能力不足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之一。
(二)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分類
1.市場風險
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風險,是指由于金融基礎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的價格波動所造成的金融衍生產品投資人的虧損。當市場運作正常時,投機者的行為所引起的風險是分散的、平緩的。反之,一旦市場處于非常狀態,即當市場份額較為集中在少數投機主體時,其投機者就會利用控制市場資源來控制交易品的價格波動,造成市場的風險。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就是國際炒家操縱金融衍生產品市場最典型的一例。
2.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是由于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管理出現漏洞等不確定因素所造成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參與者的損失。管理風險可以分為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交易風險和結算風險。1995年2月27日,新加坡國際貨幣交易所出現的英國巴林銀行交易員越權違規交易股指期貨造成巨額虧損,導致英國巴林銀行破產,就是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中最典型的操作風險的事例。
在現實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風險中,其各種風險交叉反映,相互作用、互相影響,使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風險加倍放大,給交易個體造成重大損失。
二、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體系的基本設想
我國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是一線多頭監管模式,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級,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多個中央級的金融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我們認為以美國為代表的“三級監管體制”模式,即由政府監管、行業協調和內部自律的三級共同監督管理體制,應是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最合適的選擇,將有利于實現維護我國金融安全,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更能發揮有效監控金融系統風險的作用。但是也應根據我國實際在一些方面加強監督與管理。
第一,內部自我約束機制方面。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通過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金融企業內部的制約機制,有效地控制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風險。金融衍生產品監管部門應將金融機構建立內部約束機制作為批準該金融機構開辦金融衍生產品和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首要條件。
第二,行業自律方面。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中主要是依靠銀行、證券、保險等監管部門的監督,而行業協調組織的管理比較弱,這是我國今后需要重點發揮的方面,并且必須要從目前政府監管機構領導下分出來,真正發揮其行業自律作用。通過行業協調組織的管理,提高市場參與者的總體素質,有力地約束交易者的非法活動。
第三,政府監督管理方面。我們應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政府監管經驗,圍繞維護金融穩定和確保金融安全這一監管目標,參照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模式,建立一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衍生產品的“金字塔”監管結構。
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體制為:銀監會負責金融機構的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機構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監管;人民銀行依法對各監管部門實施檢查監督,與此同時,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中還應擔當監管信息中心、情報中心和金融監管委員召集人的作用。由人民銀行建立信息共享資源系統和監測中心,由監測中心對各種信息進行跟蹤和監測,并將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各政府監管部門。這種模式能保持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的連續性。
三、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相關法律制度
(一)制訂金融衍生產品監管法規
一是盡快制訂《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法》,明確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管理職責及范圍、管理措施及法律責任。二是建立有效的監管實施規則,保證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明確規定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與風險承擔限額,形成有效的控制與約束機制。三是建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結算制度并明確結算機構。結算機構直接介入交易,從整體上充分發揮結算系統的機制功能,防止虧損的累積,控制風險。四是明確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交易所、登記公司、協會業務的權力和職責。五是創造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健全的交易制度體系,包括合理設計并嚴格執行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制度,建立持倉限額制度和大額定單(或指令)報告制度,建立逐級擔保的清算會員制度以及大戶大宗交易報告制度等。
(二)制訂《金融監管合作法》
制訂《金融監管合作法》,包括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和國內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一是明確各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性質、責任、權利和義務,以保證合作的穩定性。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建立情報中心和監測中心,各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與央行之間以及與被監管機構之間需要建立高效、及時的信息共享機制,并通過對經濟、金融形勢的全面分析和監控,及時發現影響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及時向各監管部門及國家有關部門通報,采取相應措施,以保證合作的有效性。三是加強國際監管合作,實現信息共享、調查協作和相互援助,制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風波的跨國界蔓延。
(三)建立和完善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相關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的風險揭示機制,使客戶充分認識金融衍生產品的功能和風險。如加強對中介機構風險揭示義務的監督,增強風險披露協議書的法律保障,強化對公眾衍生產品風險意識的教育等。二是構建有效的內部風險監控機制和防范機制。如成立由董事會、高層管理者組成的風險管理系統和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全面、準確、及時的測定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評估系統,建立科學的風險控制系統,實施全面的內部控制和審計稽核等。三是完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活動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強市場運行的透明度。四是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于從事金融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進行風險預警,避免巴林銀行新加坡分行和日本大和銀行紐約分行超規模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五是建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風險救助機制。在某個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發生危機時,中央銀行和財政等相關部門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資金或進行暫時干預,以避免金融市場產生過度震蕩。
(四)建立金融衍生產品經營許可證制度
在我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體依法受到嚴格限制。根據銀監會《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減少因不具有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形成的風險,必須建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許可證制度;必須對進入相應交易所的交易進行許可證驗證;為客戶提供場外交易(柜臺交易)的,其許可證必須在其營業場所公示,其管理類似現行的金融許可證管理制度。
(五)修訂完善《破產法》、《擔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
一是進一步補充完善《企業破產法》中的相關條款。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如果發生交易合約規定的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交易雙方將提前終止所有未到期的交易,并進行“終止型凈額結算”。因為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未到期前合約終止的金額不確定性,給破產時債權申請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如何行使對保證金的抵銷權有難度。因而有必要對新《破產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補充完善,明確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清算的債權債務以及保證金如何處理。二是修改完善《擔保法》。明確擔保協議的性質、范圍和義務。三是修改完善《合同法》。我國現行《合同法》中,規定合同履行的對象是合同的標的,但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對象是合同本身,而最終履行合同的對象并不是合同的標的,而是現金。因此,需要法律對其合法性予以明確。
(六)完善相關金融法律法規
進一步修訂《證券法》、《保險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為金融衍生產品創新和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規范發展留足空間,創造有利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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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人民銀行永州市中心支行課題組來源: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