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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我省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省局決定對全省獲證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獲證單元產品組織開展省級監督抽查。現就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對象
本次省級監督抽查的產品品種、檢驗項目、承檢單位、完成期限詳見《食品生產企業省級監督抽查方案》。
二、抽樣檢驗
(一)抽樣時,抽樣單位應嚴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新版《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定期檢驗/復查抽樣單》格式,真實、完整地填報受檢產品、受檢單位等信息,不得漏填。
(二)受檢生產企業應簽訂承諾書,并簽字蓋章后由抽樣單位匯總分別上報下達任務的省局食品處、設區市局監督(食品)科(處)。
(三)抽取樣品應向受檢單位支付樣品買樣費并索取正式憑證。
(四)對治理“餐桌污染”專項抽查中已抽檢的我省獲證食品生產企業,所抽檢樣品同時作為省級監督抽查檢驗用樣品,不再重復抽樣。
三、結果判定
(一)檢驗項目有一項及一項以上不符合相應產品標準要求的,即判為:抽查該批次產品所檢項目綜合判定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為:不合格程度為嚴重(/一般);反之即判:抽查該批產品所檢項目綜合判定為合格。不合格產品的檢驗結果應經生產企業確認。
(二)檢驗項目不合格程度按國家質檢總局年第83號公告公布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定》中相應產品的規定進行判定。對總局未制定監督抽查規范的部分抽檢產品,承檢機構應根據檢驗項目制定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報省局食品處批準后,按細則規定進行判定。
四、結果報送
(一)各承檢單位應按《方案》規定的期限要求,分別于月日、月日前完成省級監督抽查任務,并分批將《監督檢驗統計表》、《不合格產品及企業名單匯總表》、《合格產品及企業名單匯總表》、不合格檢驗報告、抽樣單及種類產品質量分析報告的紙質材料和電子文本報送省局食品處。
(二)各承檢單位應嚴格按照省局規定的產品類別,填報《監督檢驗統計表》。檢驗結果應錄入檢驗填報系統(單機版),并按規定期限要求同時上報XML文件。
(三)對檢出非食用物質和致病菌等高風險項目以及可能嚴重影響加工食品安全的問題,應在檢出后第一時間上報省局食品處。
(四)未經省局同意,有關檢驗結果不得擅自對外公布。
五、不合格后處理
(一)不合格企業的異議復檢、整改復查工作由各設區市局負責,有關處理情況應及時上報省局食品處。
(二)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除對不合格產品生產單位依法進行查處外,相關設區市局還應向當地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通報,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檢驗機構等召開質量問題分析會,開展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宣貫,督促企業落實整改。
六、其他事項
(一)抽查所發生的檢驗費、買樣費由省局計財處統一核撥。
(二)各承檢機構應嚴格執行抽檢任務分工,嚴格抽樣檢驗工作程序和紀律,確保抽檢企業、抽檢產品、抽檢項目覆蓋率100%。同時,要保證時效,嚴格按完成時限要求如實出具檢驗報告、上報抽檢結果。省局將組織對各承檢機構抽樣及檢驗工作質量進行抽查。
(三)市轄區內獲證單元產品的省級監督抽查任務,由省質檢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