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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辦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但并不是所有跨地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都需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鐵路運輸企業、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此類核算辦法。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包括: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核定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二、就地分期繳稅的分支機構須符合的相關條件
《辦法》規定,分支機構須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人、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允許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
三、稅款預繳方式的確定
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分季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也可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部分的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四、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數額的確定
分支機構需要分攤和預繳的稅款由三個因素確定。總機構應按以前年度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其權重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x(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你們好!在貴刊的支持幫助下,我由一個下崗女工變成月月有利潤的個體工商戶。我衷心地感謝你們。
我有了生產經營收入和利潤,但不知道應該怎樣繳稅。請編輯老師給以指教。
江西讀者:楊月娥
楊月鵝女士:
你好!我們為你的成功感到高興。也謝謝你對我們的信任。
你有納稅意識,這是很好的。
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繳稅款,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你(納稅人)應該在次月7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你本月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將稅款預繳入庫。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你再向稅務機關申報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合伙企業欠稅能否執行家庭財產?
我與他人合伙開辦了一個副食加工廠,由于經營不善,納稅不能限期繳納,合伙財產又不足以清償稅款。請問,稅務機關能否執行我和合人伙的家庭財產?
湖北讀者:趙寶玉
趙寶玉讀者:
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債務應首先由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承擔,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負連帶無限責任。因此,稅務機關可以強制執行你和你的合伙人的家庭財產,但在執行中應保留你們家庭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規定: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稅務機關對單價五千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送貨風險責任應該由買方還是賣方承擔?
我按照貴刊介紹的項目在本市開了一家數碼照相館,經營得很好。
為了擴大業務,前幾天,我在一家的電子辦公設備專賣店買了一臺電腦和打印機,該店承諾免費送貨。可在送賞途中遇上暴雨,導致電腦被淋濕而出現嚴童故障。我要求專賣店更挾一臺電腦,而其負責人卻說,專賣店和我的買賣關系已經結束,送貨只是售后服務措施。我的要求被拒絕。請問專賣店的這種說法有法律根據嗎?
新疆讀者:李繼敏
李繼敏先生:
你好,你所反映的問題涉及的是送貨途中貨物的風險責任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免費送貨”實際上是買賣活動中的一個附加條件,而且此條件的成立與否直接影響到你與專賣店買賣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運送途中由于意外因素致使貨物損毀,專賣店應當負責。專賣店拒不調換電腦屬于違約,你有權解除這種買賣關系,拒收電腦,并要求專賣店退還貨款。
合同約定“隨行就市”該如何解釋?
我在當地開了一家飯館,去年我與外地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在雙方約定的價格后又寫了“隨行就市”。履行了一段時間后,對方以其當地賞價上漲為由要提價,而我以本地賞價未漲為由拒絕。導致對方未供貸,致使我的飯館受到損失。請問,我要求對方按合同約定支付我違約金合法嗎?
山西讀者:李大偉
為加強本市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提高匯算清繳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2016年度本市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本通知適用于本市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國境內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本市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需要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二)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本市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需要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三)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填列報送《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申報,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辦理申報。
上述情形之外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應選定一個企業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申報。
三、申報方式由投資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資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件客戶端”或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申報。
由投資者自行在“上海市個人網上辦稅應用平臺”或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申報。
由投資者投資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通過網上電子申報系統ETAX3.0或者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年度會計報表。
四、清算時間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應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按規定填列的《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并附2016年度會計報表。
在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應在2017年3月31日前選定一個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并附所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
五、工作要求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加強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要環節,政策性強、難度高,各主管稅務分局要高度重視。
(一)要將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明確工作要求和責任。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銜接和協調,認真做好匯算清U的各項工作。
(二)要認真學習《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等有關文件,將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及時準確地傳達到納稅人,指導納稅人做好年終申報工作,強化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法律責任。
(三)要充分認識依托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有序推進與落實,從制度保障、信息歸集和便利高效的納稅申報等方面,進一步提升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務意識,不折不扣落實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各項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五)要認真審核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年度申報表,發現有計算或邏輯關系錯誤和未按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等問題的,應督促納稅人及時予以糾正。
(六)各稅務分局應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將《2016年度上海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匯總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匯總表》(詳見附件1和附件2)以及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送市局(所得稅處)。總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關文件執行情況分析及效應分析;3.存在問題和完善建議。
六、意見反饋各稅務分局在本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所得稅處)報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匯總表(2016年度)
2.上海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匯總表(2016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