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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是與傳統的以講授為中心的教學模式相區別的新型教學模式,是依據法律文書課程特點進行的教學模式探索。
(一)法律文書課程內容的實踐性需要教學方法的變革
法律文書課程的內容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書的制作要求、方法和技巧。課程內容來源于公安工作的法律規定和公安工作實踐,并直接指導公安工作實踐。這構成了本門課程內容實踐性的根本特點,也是與傳統理論性課程的根本區別。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基于知識的理論性、邏輯性、系統性建立,強調知識的講解、分析、思辨和學術前沿的探討。基于傳統理論性課程的講授式教學方法,并不適合法律文書課程內容的需要,應該依照課程的自身特點進行相應的設計與改革。
(二)法律文書應用的操作性要求教學方法的實戰化
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執法辦案程序的客觀載體,需要在行政案件調查、取證、處罰及刑事案件現場勘查、采取強制措施等多種具體工作環節直接運用。辦案程序與法律文書直接結合,沒有合法、規范、準確的法律文書支撐,公安機關各個辦案程序將會受到質疑;反之,沒有真實的辦案程序作為具體依托,法律文書自身也無存在價值。因此,法律文書課程的教學目標應著重于提高學員實際制作和應用法律文書的操作能力。提高學員操作能力的最有效辦法就是進行針對性的實戰化訓練,使學員對各種法律文書的使用方式、方法、程序、注意事項能夠做出快速、準確的判斷與選擇。因此,法律文書課程應當加強實戰化改革,使實戰貫穿于課程教學的整個過程,提高學員應用法律文書的能力,最終提高公安執法規范化水平。
(三)法律文書課程學習質量判斷標準的獨特性要求評價標準多維化
傳統理論性課程將學員對知識的了解、記憶、理解、掌握、熟練運用等不同認知程度作為教學目標和評價標準。在具體判斷時,主要做出“是”與“否”、“對”與“錯”等絕對的區別性判斷。法律文書除了上述特點外,還有其他特質:首先,“因案而異”,不同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文書種類及具體法律文書在內容上均有不同。其次,“因時而異”,辦理案件的不同階段對某一文書的制作要求不同。例如,刑事案件辦案程序中,對犯罪嫌疑人首次訊問時制作的《訊問筆錄》與之后進行再次訊問時制作的筆錄之間在內容要求方面有很大差異。第三,“因人而異”,針對不同的應用對象,同一文書的制作要求也有不同。例如,同樣是《詢問筆錄》,針對證人和被害人的制作要求具有很大差異。第四,“合法至上,規范引導”,法律文書的根本要求是“合法”,既要求其所反映的民警執法行為合法,也要求法律文書本身的制作合法。但是,如果在辦案過程中,民警的行為符合法律的程序和實體要求,而僅在法律文書的部分格式上出現差誤,通常可以通過更正來進行處理,文書本身的法律地位不受影響,而“規范性”則大打折扣。可見,通常的評價模式所作出的判斷結論用于對法律文書進行評價是不盡合理的,探索基于法律文書特質的多維評價標準是法律文書課程建設的重要環節。
二、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的構成要素
從傳統的以理論講授為中心轉向以實戰為中心,是教學思想、整體構思和具體運行的全方位改變。筆者認為,這一模式整體包括如下要素:
(一)教師
無論傳統教學模式或是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教師與學生永遠都是整個教學體系中的核心要素,并且教師的引導作用均無可或缺地存在。在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中,教師的角色發生了部分變化,知識講授將失去主導地位。反之,對課程教學過程的設計與引導將成為重要的工作內容。教師是課程教學過程的“導演”。
(二)學員
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中,學員不再是被動接受者,而是貫穿教學活動各個環節的行動者,是課程教學過程的“主演”。
(三)信息資源
信息資源是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的信息支撐。傳統教學模式中,教學資源主要由“法律”、“法規”、“規定”、“制度”、“規則”等成文的格式化內容構成。在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中,上述資源僅僅是基礎,資源的主體部分為“樣本”、“案例”、“習慣”、“約定”、“風俗”等非格式化資源。這些資源含有實戰化教學的多重復雜信息,用于對教學結果的制約與評價,與傳統教學資源共同稱為“信息資源”。信息資源連接了教師與學員,是貫穿整個教學過程的“劇情”。
(四)教學思想
教學思想是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的軟件要素,包括對教學模式的設計、運用與評估等具體方面的認識與思考方法,是經過抽象的教學模式的“靈魂”。
(五)教學物資
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需要較強的物質支撐,主要包括場地、警械、紙張等。
三、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的具體運行方式
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教學模式,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
(一)視覺實戰
視覺實戰是指將文書以真實的印刷品或電子圖片進行展現,使學員對文書的外部特征有最基本的認識。法律文書是一個系統而龐大的體系,目前使用的由公安部統一制定的2012版刑事法律文書為97種,行政法律文書為46種,各省級公安機關也可根據本地的具體工作情況制定補充性文書。因此,在教學過程中,通過視覺實戰模式,將文書的外形、印刷特征予以展示和對照,使學生形成基本的視覺印象,頭腦中建立對各種文書的直觀區別,使其能夠在執法程序中迅速、直接、準確地做出選擇,避免因為多種文書的類似而產生混淆,進而影響辦案程序。
(二)聽覺實戰
通常來說,法律文書是平面的、靜態的書面文件,與聲音沒有直接關系,但這并不能阻礙聽覺實戰成為一種新的教學方式。1.對聲音特征描述的概括練習某些案件中,聲音可以構成特定的案件信息。例如,剎車聲、呼救聲、警笛聲等。在《詢問筆錄》、《訊問筆錄》、《受案登記表》等文書中經常要涉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到對聲音的描述。由于未經培訓、心理緊張等因素,這類人員通常無法將聲音特征描述準確、形象,辦案民警必須將其敘述的含混語言進行辨析,抽取其中與案件相關的內容。教學過程中,可以通過播放不同種類的聲音,來訓練學員對聲音大小、種類、方向、來源等特征的認知,并要求其將聲音特征記入相應文書,提高學員對聲音特征描述的概括與記錄能力。2.對聲音內容的記錄練習對聲音的記錄發生在對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等人的問話過程中,構成了《訊問筆錄》、《詢問筆錄》等文書,這幾種文書也是案件中最為重要的文書種類。對聲音的記錄練習主要是對語速的適應、方言的辨別、錯(別)字的快速分辨、語言核心內容的快速分析等方面。對聲音內容的記錄練習通過在課堂上播放不同特征的語言錄音、訊(詢)問錄音、開展模擬訊(詢)問等方式,建立聲音樣本,由學員進行實際記錄,提高學員對聲音內容的記錄能力。3.對聲音附著信息的判斷練習民族語言、方言、俚語、口頭禪等是生活中常見的語言要素,通過這些語言要素能夠判斷人的民族、籍貫、社交、文化等方面的特征,優秀的辦案人員經常能夠通過語言分析捕捉到有利的案件信息。教學過程中,通過在課堂上播放多種包含不同語言要素的聲音樣本,由學員在記錄的過程中判斷說話者的個人特征或者其他附著信息,提高學員辦案的思維擴展和分析能力。
(三)制作實戰
制作實戰是整個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的核心環節。制作實戰強調了文書實際制作的整體過程,注重學員對文書使用背景、制作方法和易出錯點的綜合練習。1.縮寫縮寫,是指對篇幅較長、內容較為復雜的文書進行內容縮略,形成簡短的文書的一種訓練方法。縮寫是基于不同視角對同一問題的不同認知,是一種基于視角變換形成成果的活動。縮寫訓練形成的成果與原文書不是同種文書。縮寫訓練中的原本,一般為《提請批準逮捕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內容全面、格式標準的文書類型。分析原本的過程,一方面可以增強學員對于原本文書內容、主旨、法律基礎的認識,另一方面可以進一步增強學員對法律程序的理解和認識。縮寫訓練中的縮略本,一般為《受案登記表》、《××通知書》等填充型文書的部分欄目或者內容較為簡單的其他類型文書。形成縮略本的過程,實際上是基于充分信息制作文書的過程,學員在訓練中應當將原本中的核心信息分析出來,構成精準信息或者高度概括語句,以滿足縮略本文書的需求。2.模擬(仿制)模擬,也可稱為仿制,是指基于特定信息基礎,比照優秀法律文書樣本制作新的法律文書的訓練方法。這種方法比較適合針對操作性較強、格式性較弱的文書進行訓練。模擬訓練形成的結果與樣本為同種文書。例如,《現場勘驗筆錄》是刑事案件現場勘查工作中形成的記錄性文書,記錄內容包括現場基本情況、現場勘查工作情況和現場勘查過程中收取的痕跡、物證等(行政案件的現場勘查文書依照刑事案件相應文書制作)。在教學中,可以為學員提供三部分基礎信息:(1)規范現場勘查工作的有關規定;(2)優秀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樣本;(3)某地發生的真實案件現場照片和現場錄像。依靠上述基礎信息,學員即可通過對樣本的模擬,針對該案件素材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的制作。3.抄錄抄錄,是指通過對樣本的完全謄寫,以掌握該文書的格式、層次、重點等內容的訓練方法。抄錄的方法通常適用于敘述性文書。抄錄形成的成果,應當與樣本在內容上保持一致。例如,在進行《呈請報告書》訓練時,就可以為學員提供《呈請立案報告書》、《呈請拘留報告書》等樣本,由學員對該樣本進行謄抄。經過抄錄訓練,學員可以明確該文書的敘述層次和不同層次中需要注意的重點問題。4.糾錯糾錯,是指通過對文書樣本進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錯誤并予以改正的訓練方式。該方法可以運用在各種不同類型的文書訓練中。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律文書自身的特點決定,在執法文書訓練中,“錯誤”的含義與其他學科稍有不同。主要錯誤形式為:(1)格式化差錯,是法律文書書寫位置、標點等方面的差錯,是形式層面的錯誤。(2)恰當性差誤,是使用了不當的方法、語言等,如在《訊問筆錄》中直接記錄犯罪嫌疑人作為口頭禪的臟話。(3)標準性差誤,是采用了不常用或者錯誤的衡量標準來進行文書中的某些問題的界定。如執法文書中應當使用公歷進行日期記錄,但記錄者直接使用了農歷、藏歷等歷法。(4)根本性錯誤,如漏填、倒填、要件不全、姓名錯誤等。(5)程序性錯誤,文書自身的形成違反了法律程序。以上(1)、(2)、(3)項通常不影響執法文書的語義表達或者法律效力,通過一般性的改正即可完成,而(4)、(5)類錯誤則影響了文書的法律效力,需要對照相關法律條文,分析錯誤的表象和內在影響因素。在糾錯訓練中,可以由教師設計綜合案例,將多方面錯誤集中于某一文書,由學員分析之后進行修改,最終形成語言順暢、格式規范、程序合法的文書。5.比較比較,是指在執法文書的教學過程中,將法律文書與其他文件的寫作進行比較,或者不同的法律文書進行比較,以使學生充分認識法律文書特點和制作方法的教學方法。通過比較,學員可以認識不同文書的特點和相互之間的區別。在教學過程中,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比較方法:(1)將法律文書與行政公文進行比較。(2)不同種法律文書之間進行比較。(3)行政法律文書與刑事法律文書進行比較。例如,可以通過將刑事案件法律文書中的《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進行比較。通過比較,學員可以認識到兩種不同文書的使用對象、程序、制作規范等多方面的差異。
(四)應用實戰
應用實戰是對法律文書課堂教學的深入擴展,這類實戰模式將不同的文書進行橫向的關聯,并與辦案程序進行結合,使學員對法律文書的應用有直觀、真實的認知。1.直接案件應用直接案件應用的作用在于通過參與實際的辦案程序來獲得法律文書的寫作認識。直接案件應用將法律文書具體運用的情形予以展現,使學員能從工作與教學結合的角度來加深對于執法文書的認識和運用能力。該部分實戰訓練由學員的見習、實習進行實際支持,在辦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具體工作中進行直觀的認識和訓練。該方法是課堂教學的進一步延伸,可以為作為授課的前期認識基礎及后期的總結、反饋。2.模擬案件應用直接案件應用的方式在運用過程中受授課時間、地點等方面的限制較多,很難和課堂教學直接結合。相較之下,模擬案件應用的方法更為可行。模擬案件應用的方法建立在學員對主要文書已經學習完畢,對文書之間的關聯和差異已有認知的基礎上,是檢驗性、綜合性的實戰模式。例如,在刑事案件法律文書講解完畢后,教師設計一盜竊案的案例,程序涵蓋報案、現場勘查、立案、訊問、詢問、搜查、扣押等偵查工作內容,由學生根據辦案的程序制作相應文書。
(五)實戰化考核
傳統考核模式適用對象為理論性課程,能夠起到檢驗和鞏固學員基礎知識的作用,題型以填充、選擇、判斷、簡答、論述、案例等類型為主,答題方式為開卷、閉卷、論文三種。傳統考核模式不適用于法律文書課程。首先,法律文書課程基礎知識較少,依據具體案情而存在,并非知識的直接體現,填充、選擇、判斷、簡答等題型難以適用;其次,多數法律文書的制作結論不具有惟一性,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且均可認為正確;再次,不同的法律文書之間沒有重點與非重點的區別,各種法律文書在工作中的地位是相同的,任何一種法律文書都具有相應的程序和法律約束,有其適用的法律基礎,具有相應的法律作用。可見,考核模式也應與教學模式同步進行以實戰為中心的改革,形成以案例為基礎的考核模式,減少或者放棄概念題、選擇題、判斷題等類型,放棄純理論內容。考核模式的同步改革,可以下面幾種方法進行:1.分段式考核。改期末單次考試確定成績為多次練習成績進行積累,以期末綜合實戰成績為主體。2.場景式考核。例如,進行《搜查筆錄》考核時,由學員對設定的模擬現場進行搜查,并將搜查的情況予以記錄。3.對抗式考核。例如,進行《訊問筆錄》考核時,采用兩人扮演偵查員,一人扮演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三人進行模擬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過程中故意設置多種障礙,記錄員則應針對這些障礙進行應對。
四、對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探索的進一步思考
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自構思伊始至今已經過四年的實踐與調整,在這一過程中,形成了更為深入的認識。
(一)實戰是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水平提高的最有力措施
如上所述,法律文書課程的基本特點使得傳統的教學模式并不適合法律文書課堂教學。在轉變為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后,學員的課堂參與情況、文書的制作能力等方面獲得了預期的提升。經對畢業學員的回訪,學員認為實戰化的教學模式更適合法律文書課程。有了前期的實戰教學作為基礎,畢業學員在較短時期內均能夠適應崗位需求,制作出符合標準的法律文書。可見,實戰在法律文書課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多種實戰模式的運用能夠有力提高法律文書課程的教學水平。
(二)信息資源是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成敗的決定性要素
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從根本上看是以信息資源等為支撐的,要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必然需要充足的信息資源。經過探索和總結,法律文書課程的信息資源庫建設最低應達到以下程度,否則難以保證教學的順利進行。1.案例從數量角度來看,每種法律文書均應有體現不同知識點的案例支撐;從涵蓋范圍來看,應當有程序比較完整、能夠充分體現法律文書對辦案程序的關聯和證明作用的案例支撐;從表現形式看,應當有文字類、聲像類、物品類等多種形式的案例資源;從體現內容來看,應當有公安執法一線的規范、正確的優秀案例以及缺陷、錯誤的反面案例資源。2.法律法規應當全面收錄全國范圍適用的公安機關執法依據并盡多收錄各地方具有特殊要求的執法依據。3.文書樣本每種法律文書均應有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形成的真實樣本,既包括格式標準、語言規范的優秀文書實例,也包括有文字、格式等方面錯誤的缺陷樣本。4.其他信息資源除上述常規信息外,應有充足的與法律文書訓練相關的自然、人文等方面的信息資源。信息資源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長期總結、梳理、收集形成的。在調研、交流、上網、學術研究等工作進行的同時,應注意相關信息資源的積累。
(三)教學物資支撐在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實施中具有重要地位
法律文書是實務性課程,以實戰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最終表現為學員的寫作訓練。如上所述,執法文書種類繁多,并且每一種文書又包括多聯(頁),學員的訓練過程需要大量的紙張及其他方面的物資支撐。例如,以一起普通的單人作案、繳獲贓物的行政案件作為訓練案例。案件程序基本需求為受案登記表文書、問話記錄文書、傳喚文書、扣押及登記文書、處罰決定文書、家屬通知文書等,且部分調查措施還必須制作填寫呈報領導批準的呈批表,這些文書總數不少于16種。如果是多人或者連續作案,需要制作填寫的有關呈批表、法律文書則可能還要多出許多。[1]以每個班40人為標準計算,平均每種文書2聯(頁),則該次訓練紙張應最少40×16×2=1280張。另外,在此次訓練中還需要場地、警械等方面的共同支撐。如果無法滿足上述基本的物資條件,實戰化教學難以開展。因此,在教學過程中一方面要積極爭取教學物資的充足供應,即“開源”,另一方面要在保證訓練效果的前提下,保持最大限度的節約。經驗表明,以下幾種方式降低物資消耗十分有效:(1)“手繪”,即對部分敘述性較強、格式性較弱的文書,要求學員在自有紙張書寫文字內容。(2)“機制”,即對部分格式化文書,要求學員利用電腦直接填充,形成電子文檔即可。(3)“縮印”,即將多聯文書按比例縮印于同一張紙上。
(四)課程間的橫向聯系是以實戰為中心的法律文書課程教學模式的發展方向
一、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的意義
1、有利于推進司法公正
檢察機關的終結性法律文書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承辦人乃至整個檢察院在對案件全面把握、分析、適用法律后做出的最終判斷,既是傳遞司法信息的重要媒介,也是檢驗司法工作的有力工具。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是外界可以通過法律文書了解司法,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不再是僅有“鴻儒”可談的司法過程,而變成實實在在的“白丁”可知的“看的見”公正。近年來我國傳媒產業發展迅猛,大眾已習慣通過各種社交工具及網絡媒體獲知信息,對于一些相對敏感、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檢察機關及時在網絡上公開相關法律文書,既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又對媒體輿論起到正確的引導作用,將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有機連接。
2、有利于提高執法辦案水平
終結性法律文書網上公開就意味著每個公民都可以訪問網站、瀏覽法律文書,這就會倒逼案件承辦人抱著愈發謹慎、細致的態度撰寫法律文書,而每一份法律文書從制作、逐級審批、出具紙制版到最后網上公開,每一道程序都要經過認真、仔細、反復的修改、校對。這無疑有利于提高法律文書的質量,避免低級錯誤的產生。與此同時,檢察官也要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增強責任意識,化壓力為動力,寫出高水平的法律文書。
3、有利于深化檢務公開
法律文書的公開是檢務公開的核心內容,借助網絡這一工具既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又是深化公開的需要。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過程中會形成不同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既記錄了權力行使的情況,又是程序公正與實體正義的物質物化體現。而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具體程序本身就是對外公開,且屬于形式公開。而案件辦理過成中形成的案件審查報告等文書,基于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檢察機關內部的制度要求則不屬于對外公開的范疇,因此作為承辦人審查報告“濃縮版”的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對于檢務公開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作為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載體,終結性法律文書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的每一階段提出的結論性意見,是檢察機關在個案中“揮法律之利劍、持正義之天平”的集中體現。
二、蚌埠市蚌山區檢察院法律文書公開情況介紹
對檢察機關的終結性法律文書進行公開,是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重要途徑,是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和檢務公開的重大舉措。蚌山區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自成立以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立足“管理、監督、服務、參謀”四項職能,做好對外律師接待以及查詢工作。目前,本院積極謀劃開展終結性法律文書網上公開工作,預計近期將利用蚌山檢察微博這一平臺,對部分比較有代表性、社會影響較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的相關終結性法律文書進行公開,充分利用媒體、群眾的“微力量”,切實增強檢察機關辦案工作透明度,促進規范、公正、文明、廉潔執法。
三、關于終結性法律文書網上公開的建議
1、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
撰寫法律文書的承辦人大都經過法學院校的專業教育,或者從事司法工作多年、辦案經驗豐富,法律人的職業要求及思維習慣使得我們在書寫法律文書時使用法言法語,需要具備專業知識方可讀懂。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后,公眾閱讀法律文書的過程就變成了一個檢察機關進行普法教育、公眾對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而目前的法律文書多較為簡單、凝練,缺乏深入的說理內容。當然法律文書作為檢察機關檢察權的物化體現,已有固定版式,不能更改,全都使用日常生活用語既不切實際也有損法律文書的嚴肅性。但是檢察機關可以針對法律文書的不同適用對象,在維持既有版式、保障法律文書嚴肅性的基礎上,針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理由、法律適用和理由等方面進一步說理,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
2、公開應當以全面、全方位為原則
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并明確規定例外的情形,不公開的法律文書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報請逐級審批后方可不公開。此外若文書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內容,應當對相應部分予以刪除或者虛化處理,但是如何認定文書中的內容不宜公開,由哪個部門來認定不宜公開內容,這些都是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不應當是“猶抱琵琶半遮面”,應當是全方位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案件由來、案情、現有的證據及其采信情況等內容。法律文書公開后,案件承辦人還可以向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就文書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合法性和正當性解釋。
3、公開要注重實效性
終結性法律文書的公開向公眾表明了檢察機關維護其知情權、監督權的一種態度,這種態度本身就會是公眾對檢察機關產生一種信任感。疑心生暗鬼,檢察機關若是在公開過程中不及時,則會使公開的效果大打折扣,久而久之會使公開制度流于形式。以書為例,書若在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后再行公開,公眾早可以通過旁聽庭審知曉書內容,此外法院的判決書中也會對檢察機關的公訴內容予以列明,此時書再公開其時效性已經喪失,公開的實際效果較差、意義不大。“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同樣書及時公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開。
4、明確監管職責和救濟途徑
《人民檢察院終結性法律文書互聯網公開工作規定》(征求意
縱觀整個司法實踐過程,法律文書的識別和制作具有重要地位。從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再到人民法院、仲裁機關、公證機關,包括律師事務所在內,在進行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必然會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所謂法律文書,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公證、仲裁機關處理各類普通訴訟案件和特殊訴訟案件時使用或制作的,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總稱。法律文書課程是法學本科教育在高年級開設的一門必修課程。當學生系統地學習法理學、憲法學和各個部門法學后,開設法律文書寫作課程尤為重要。法律文書作為司法實踐的載體,其制作質量的好壞,直接反映一個法律工作者綜合素質的高低。因此,以培養高素質高質量法學人才為目標,高校應重視法律文書課程的教學與改革,促使學生真正掌握文書寫作技巧,適應未來的法律工作。另外,法律文書寫作也是國家司法考試大綱要求的考試內容之一。因此,我們應該認識到這門課程的必要性,并在教學中予以高度重視。
二、法律文書教學的現實困境
從目前法律文書課程的教學來看,教學理念落后,教材范文滯后,課程安排不合理等問題導致文書寫作教學與司法實踐脫節,教學目的難以實現。
(一)教學模式落后、實用性差當前,幾乎所有高校法學專業法律文書課程的教學模式都以理論灌輸為主導,輔以課堂練習,形式封閉落后。課堂上,教師依照教材內容提供簡單的案情材料,讓學生聽、記、寫、改,完成教學。考試通常采用開卷形式,學生只管照搬模板謄抄。此教學模式導致的問題不容小覷。一方面,導致學生對模板依賴性極強,文書寫作上存在邏輯性差、語言表達不佳的問題;另一方面,理論灌輸加模板寫作的教學模式實用性不強。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件在邏輯說理上會有截然不同的表現。以民事狀為例,離婚糾紛的訴訟重點跟借貸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的訴訟重點存在很大差異。只考慮模板、格式和相關法律條文的教學模式實用性差,不便于結合實際案例,無法滿足司法訴訟的基本要求。
(二)教材范文具有滯后性目前,市面上幾乎每一種法律文書教材都存在案例陳舊、范文滯后等問題。以我校采用的2013年7月版的《法律文書寫作》教材為例,教材中選用的范文過于陳舊和滯后。比如,采用1979年的‘8.24’槍支被盜案的立案報告;采用1999年的不決定書;采用2001年的馬向東案刑事裁定書。客觀地說,十多年前的案子雖然具有代表性,但從司法進程而言,不管從法條上的調整、法律觀念上的進步還是語言文字的運用來說,這些范文都過于滯后,根本不能代表現有法律文書的水平。學生習慣于模仿范文語言,造成他們制作的文書并不能與現有的司法實踐活動相適應。另外,除案例范文滯后外,教材內容也存在實用性差問題。以狀為例,通用教材一般關于狀只涉及概念、內容、格式和范文,對寫作思路和邏輯說理過程并無提及。可見,空講理論的教材無法從根本上調動學生積極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的訓練更無從談起。
(三)課程安排不合理、教學內容過多現有的法律文書課程普遍存在課時安排過少、學習內容過多的問題。以本校為例,本課程一般教學時間為17周,每周2個課時,共34個課時。我校采用的教材分為9章,按法律文書制作主體劃分,系統介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證機關法律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涵蓋司法實踐中的主要法律文書類型,大致有60多種。粗略計算,為完成既定的教學內容,意味著每節課至少要講2種以上文書。因此,要學生熟練掌握寫作技巧,顯然不可能。事實上,教師往往只能挑選重要的幾個或幾章內容進行講解。這樣一來,學生訓練的機會少,掌握的內容也少,付諸實踐時必然有所欠缺。
三、法律文書教學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更新教學理念傳統的法律文書教學理念以教師為中心,重“教”輕“學”。以“理論灌輸+模板代入”為主導,把學生放在被動和從屬地位,致使學生寫作時更偏愛照搬模板,而不對案例進行法理分析和邏輯說理,不利于學生發展和成長。因此,要教好法律文書這門課程,必須轉變教學理念。筆者認為,法律文書課程的教學理念,應拋棄“以教師為中心”的觀念,提倡以學生為本,改變學生的被動地位,不斷提高學生學習積極性,以培養學生法律思辯能力、法律寫作能力和法律運用能力為中心,走“自主+互動+實踐”為主導路線,讓學生真正參與課堂教學,充分發揮學生能動性,實現法律文書課程的教學目的。
(二)轉變教學模式單一的“填鴨式”教育并不能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死記硬背、模板謄抄也不能適應當前司法實踐對法律文書制作的要求。法律文書教學應嘗試一種新方式,激發學生學習和訓練的熱情,讓學生主動思考寫作思路并進行實例訓練。因此,本課程的教學模式應由“理論灌輸”轉為“實踐教學”,教學重點應從“重結果”向“重過程”轉變,教學方法應由“單向信息傳遞”轉為“綜合互動”。首先,為滿足司法實踐對法律文書寫作的要求,必須拋棄傳統“理論+模板”的教學模式,走多元化實踐教學模式。其次,法律文書課程不僅要讓學生記住法律文書是什么、為什么,還要讓他們懂得怎么想、怎么做、怎么寫。教學重點不是如何把案例內容填進模板,而是讓學生學會法律思維與邏輯辯證。最后,單向信息傳遞的教學方法不能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應在教學中盡可能與學生進行互動,采用案例討論、職業角色訓練、模擬法庭等方式調動學生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