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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風險識別
根據合同涉及的業務流程,依次在合同招投標、合同訂立和合同履行三個主要的環節識別了16個風險點。
2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2.1合同管理往往僅限于合同審查,缺乏全過程管理
合同審查只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雖然在實際工作中占據著合同管理工作的大部分時間,但合同管理并不等于合同審查。但在大部分企業里合同管理往往只局限于合同審查,缺乏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如,對所簽訂合同涉及的相對方的信用評估,缺乏有效事前管控;對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缺乏有效地過程監控。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為了搶得訂單存在著大量的先干后簽的現象,對于此類合同,合同審查就形同虛設,無法起到合同審查的事前監督作用,無法有效地防控其存在的法律風險,無法使企業的經營行為納入到有效的風險管體系中來,加大了企業的法律風險系數。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僅存在于書面的合同中,也存在于合同之外,如合同相對方履約能力的降低、合同履行過程中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及合同欺詐行為都會給企業的經營管理帶來法律風險。
2.2對合同管理缺乏深刻認識,部門、人員配備不合理
當前,有些企業還不能從戰略的高度分析和認識合同管理對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意義,缺乏對合同管理職能的重視,沒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機構,甚至有些企業對于有關合同管理工作往往會放到企業中的綜合辦公室或企管計劃部中由一個人來負責;沒有建立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規范工作程序,沒有認識到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企業的法務部門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其主要表現有:首先,無法介入日常業務和管理活動,找不到從“救火”到預防的有效途徑;其次,在合同審查中提出的問題和審查的周期往往被業務部門視為迅速完成業務的絆腳石;最后,內部法務工作的深層次價值受到質疑,法務部門不斷地被事務化、被動化。由于對合同管理部門的設置和人員配備的不合理,合同管理最終就僅僅成為了合同審查,被動地成為流于形式審查。
2.3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在合同管理過程中還沒有充分利用好信息網絡資源,相互協調、配合機制也不完善,對于合同履行中的進度控制、問題解決等都產生了不利影響。由于日常合同管理工作缺乏信息化手段的有力支撐,已嚴重制約合同管理工作的精細化,其主要表現為:
(1)由于每年簽署的合同類型多、數量大,對合同簽訂、審核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控制的難度較大。
(2)由于合同管理缺乏信息化手段的有利支撐,對合同相關的統計分析效率低下,無法對各類合同建立風險評估機制,難以提前采取應對措施,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
3合同管理實踐
A公司是一家國際化大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涉足軌道交通、風電、工程塑料、絕緣材料、環保水處理、汽車等行業,預計“十二五”末銷售過百億,該公司采用事業部制管理方式,其中主營軌道交通減振和風電減振行業的甲事業部歷年來在營業收入、回款、利潤等方面都是公司的排頭兵,在經營管理方面業績顯著。該事業部約有300家客戶和320家供應商,客戶、供應商規模參差不齊,屬性各異,即有大型國有企業,有小型商企業,也有個體戶,但歷年來合同糾紛甚少。甲事業部的合同管理模式如下。
3.1建立合同管理的組織保障
設置專門的部門和人員牽頭對合同進行全過程、綜合管理,使合同管理逐步向合同審查前、審查后延伸,把合同管理與企業的綜合計劃、績效考核、各部門間職責協調結合起來,該部門需履行以下職能:
(1)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評估獎懲。
(2)參與合同的談判、起草、審查和審批,規范合同文本,制定示范合同文本庫。
(3)定期對合同履行、變更、解除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處理合同糾紛。
(4)開展合同簽訂、履行、協商、聯絡等環節證據的留存與收集工作。
(5)定期分析和提煉合同法律風險點,撰寫合同管理年度報告。
(6)進行合同風險管理策略和危機預案的制定工作。
3.2建立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統
信息技術是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快速的數據傳送、準確的分析統計和全面的跟蹤功能可以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中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借助網絡信息技術,加強對合同的動態控制管理、提高履約率是合同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公司按照“集權決策、分權管理”的原則,建立了一整套合同管理部門統管、各職能部門分管、具體承辦人專管、上下成線、縱橫成網、相互協調配合的公司內部合同管理體系,使合同管理工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落到實處。合同管理系統的主要功能包括:
(1)簽約相對方管理。在對方當事人信息中,把對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資質情況,許可證、履約能力等背景資料一并納入程序管理,為談判、合同簽訂等提供依據,以防止詐騙合同,合同主體不規范等情況發生。
(2)合同流轉功能。合同流轉功能自動地將合同處理事務傳遞給有關職能部門實施工作流管理,使審查人員能隨時簽批合同文件,獲得有關合同信息和背景資料。合同審查審批簽轉表詳細記錄項目編號、合同編號、名稱、基本情況、類別、價款、談判成員等合同基本信息以及審查審批各個環節對合同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見,由合同經辦人實施修改,便于日后查詢,理清責任。
(3)合同履行過程展現功能。可將合同對應的發貨信息、開具發票、收回款項、對方簽收、合同變更、相對方評價等以合同編號為維度進行展現,提供了全流程監督功能。
(4)合同統計、分析功能。可按合同承辦部門、合同性質、合同編號進行合同數量和合同金額的分類統計,并可按月、季、年來統計。每個合同都有唯一編號,查詢方便,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工具。
(5)合同標準文本庫功能。為方便管理人員快速編寫合同而設置的常用合同范本,包括公司常用合同標準化文本和國家、行業的合同示范文本。范本門類齊全,規范有效,即最大程度地減輕了經辦人員錄入的工作量,又降低了法律風險。
(6)轉授權功能。人員職位、授權權限變化和人員調動、出差等情況,都可以通過轉授權功能予以解決。
(7)合同歸檔、查詢功能。有關人員可在權限范圍內查閱合同相關資料。
4結語
(一)按分包范圍可分為:
1、一般性工程項目分包:適用于技術較為簡單、勞動密集型工程項目,一般將分包商做為總承包商施工力量或資源調配的補充。
2、專業項目分包:適用于技術含量較高、施工較復雜的工程項目。
(二)按發包方式可分為:
1、指定分包:業主在承包合同中規定的由指定承包商施工部分項目的分包方式。
2、協議分包:總包單位與資質條件、施工能力適合于分包項目的分包商協商一致達成的分包方式。
(三)按分包內容可分為:
1、綜合施工分包:分包項目的整個施工過程及施工內容全部由分包商來完成,通常稱為“包工、包料”承包方式。
2、勞務分包:分包商僅負責提供勞務,而材料、機具及技術管理等工作由總包方負責。
二、建立工程分包合同條件與規范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的意義
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合同為企業之間的經濟協作提供了行為準則,亦為締約雙方順利實現各自權力提供了保障。在工程總承包與一般性獨立承包過程中,我國形成了“FDIC合同條件”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兩種非常規范的合同條件及管理模式。但在工程分包過程,由于合同主體的不同、合同范圍及承包內容的變化,按以上兩種合同條件對工程分包進行管理不具備可操作性。因此為規范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履約行為,最終向業主及社會奉獻出滿意工程,建立規范的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同時規范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對加快施工技術進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及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著積極的作用。
三、工程分包合同條件及合同模式的建立與探討
(一)建立工程分包合同條件的原則:
1、通用性:合同條件要具有通用性及服務廣泛性,以提高工作效率,擴大受益范圍。
2、簡明適用性:合同條件力求簡單、明了、適用,便于操作。
3、完整嚴密性:合同條件內容做到全面、嚴謹、嚴密。
(二)工程分包合同條件及合同模式的探討:
本文將從標的、權利與義務、質量、數量、價格、工期、違約處理、爭議解決等幾個合同要素對工程分包合同條件進行探討。
四、簽訂分包合同注意事項
1、分包合同簽訂前應得到業主批準,否則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分包;分包雖經業主批準,但并不免除總包方相對于業主的任何責任及義務。分承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總承包商對業主負責,分承包商與業主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
2、分包單位營業資料齊全,資質與分包工程相符。
3、總包單位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職能,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將所承包的工程倒手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為轉包行為,亦是違法行為(《建筑法》對轉包行為有明確定義)。
4、分包合同簽訂原則:不與總包合同條款矛盾;平等互利,價格有利可圖(不低于成本價)。
5、分包合同條款清晰、責權明確、內容齊全、嚴密,少留活口;價格、安全、質量、工期目標明確。當對格式條款的理解不一致時,應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方的理解進行處理。
6、包合同的簽訂人應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合同內容合法,意見一致,否則合同無效。
[Abstract]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EPC, the center of EPC is what to concentrate design, purchase and construction. The examples of real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were analyzed, the EPC is suitable for real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關鍵詞]工程總承包 電力工程 合同管理
[Keywords]EPC Electric Power Contract Management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國家加快電力建設步伐來調節電力供給和需求的矛盾。各種新型的施工技術被運用于電力建設,而國內電力建設依然采用傳統電建模式,電力公司作為項目業主和投資方負責項目建設,既承擔投資者角色,又扮演管理者角色,負責工程造價、質量管理和進度控制。電力公司不僅要對建設項目進行總體控制和管理,還直接參與過程管理,從而導致自身管理成本較大,工程施工效率低。總承包(EPC)是大型建設工程中一種重要的承包模式,EPC模式較好地解決了工程項目中連續的項目管理過程互相分離的矛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縮短工期、節約投資、提高工程運作效率、降低工程總造價。目前,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國內的推廣面還太小,尤其在電力建設過程中真正意義上含設計階段的工程總承包更是少之又少,常常局限于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外資項目或合資項目。
本文結合2006年廣州供電局城、農網的建設項目以及在梅州供電局實施EPC建設模式的成功案例,分析研究國內現有電力建設模式和EPC建設模式的優缺點,旨在為國內電力建設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供理論依據。
一.EPC管理模式
1.1EPC定義
EPC 的英文全稱為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即由一個承包商承包整個工程項目,包括設計、供應、施工以及管理,承包商向業主承擔全部工程責任。EPC總承包是一種重要的承包模式,即承包商向業主提供包括融資、設計、施工、設備采購、安裝和調試直至竣工移交的全套服務,在這種模式下,承包商承擔了更大的責任和風險,整個工程不再需要業主進行全過程實質管理,只由業主代表對項目進行較宏觀的管理即可。EPC總承包商對項目的設計、采購和施工負責,需要管理設計承包商、采購供應商和施工承包商。EPC總承包模式主要應用于以大型裝置或工藝過程為主要核心技術的工業建設領域,如大型電站、石油化工、鋼鐵冶金等領域,這些項目共同的特點是工藝設備及其材料的采購與安裝逐漸成為項目投資和建設的最重要、最關鍵的過程,而工藝設備的采購與安裝又與工藝的設計緊密相關。EPC模式下的合同結構如圖1-1所示。
1.2EPC管理優勢
圖1-1與圖1-2分別展示了EPC總承包模式與傳統承包模式間的合同結構差別,通過比較可以得知,EPC總承包模式很好地減輕了業主的管理負擔,以工程總承包的方式節約了業主的管理費用和管理難度。在這種模式下,業主只需加強對EPC承包商的管理,至于相對復雜的技術與施工管理,完全由EPC承包商自己負責。基于管理要求,EPC承包商在項目初期和設計時就必須考慮到設計、采購和施工的影響,避免了設計和采購、施工的矛盾,減少了由于設計錯誤、疏忽引起的變更,可以顯著減少項目成本,縮短工期。
在計價方式方面,EPC的最大特點是固定總價,也即合同中的價格是固定不變的。在EPC模式條件下,除了工程范圍發生變動以外,業主允許承包商因費用變化而調價的情況是極少見的,因此業主無需為后期的工程付款數額擔憂。
對于承包商而言,EPC合同模式下其承擔了大部分的工程風險。這就要求其在合同談判階段,充分預測到項目執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以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因此,EPC 合同價格通常略高于其它承包模式的合同價格,只要承包商有足夠的實力與管理水平,就可以獲得更高的利潤。
對于業務而言,雖然EPC合同模式下合同價格略有上升,但是EPC模式大大地降低了其自身的管理人員數量,從而減少了其自身的管理費用和管理負擔。另外EPC模式很好地轉嫁了其自身的工程風險,降低了其自身的風險投資,間接地節約了管理成本。同時EPC模式會有效地縮短工程周期,這無形中提前了業主運營時間,業主可以比較早地取得收益。
縱覽各種行業的EPC工程,其最大優點就是可以大大縮短工程從規劃、設計到竣工的周期,節約建設投資,業主可以比較早地取得收益。
1.3 EPC管理重點
由圖1-1可見,EPC管理模式下,承包商重點是加強設計、供應以及施工方面的管理,設計、供應以及施工這三個方面自然是EPC管理的重點。EPC相別與傳統模式的另一個特點就是設計、供應以及施工三方面間的連同與協作,在項目初期和設計時就考慮到設計、采購和施工的影響,避免設計和采購、施工的矛盾,減少了由于設計錯誤、疏忽引起的變更,可以顯著減少項目成本,縮短工期。因此設計、供應以及施工三方面間的連同與協作是EPC管理重點中的重點。
工程設計是EPC工程的三大環節之一,其決定了項目規模以及后期材料設備采購和施工。設計所設定的材料設備技術規格和技術要求一旦通過設計審核,材料設備的采購費用和施工費用也將基本確定。采購是EPC工程中舉足輕重的一部分,它不僅是控制工程總成本、工程質量的關鍵,也是影響項目總工期的重要因素。在電力工程中,物資采購成本通常占項目總投資的45%以上,是電力工程中的“龍頭”。采購與設計、施工工期方面緊密相關,采購太晚影響設計進度,運輸太晚影響現場安裝,運輸太早造成現場設備積壓嚴重,給倉庫保管帶來麻煩。為此,對總承包商而言,項目運作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設計、采購與施工三者成功地融合。EPC模式下,承包商較易做到在詳細設計階段,盡可能地采用調研階段確定的施工和材料采購方案,以求在滿足規范要求和業主期望功能的前提下,有利于施工和降低造價,縮短施工周期。
二.電力工程EPC模式
2.1電力工程EPC模式的優勢
傳統模式下,電力建設企業在工程中負責工程的施工,而設備物資采購由項目業主(即電力公司)實施,決定權完全屬于業主。這種管理體制造成管理層次復雜,管理人員冗長重復。電力建設企業對建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有關設計方案、建設費用、設備采購、安裝施工等方面的事情均要請示電力公司,達成一致后才通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實施,這就人為地造成管理層次多,管理成本增加,從而影響了管理效率,延長的施工周期。
另外,電力建設項目中,物資采購成本通常占項目總投資的45%以上,是電力建設項目中的重點,如何合理安排物資的采購是整個工程的核心,物資采購的合理性可以左右工程的造價與工期。采購通常與施工、設計具有緊密的聯系,傳統模式下設計、采購與施工三者之間的銜接較差,難以達到完全統一,難以兼顧首尾,而EPC模式能很好地溝通設計、采購與施工三種的關系,較易做到合理編排物資采購運輸計劃,有利于施工和降低造價,縮短施工周期。
2.2電力工程EPC模式的實例
由于管理層次多,管理成本必然增大,工期自然較長,自然導致項目的總成本增加,效率低下。用一個例子來說明:某省的電力公司為某輸油項目建設原油管道配套供電工程,為其沿途油(氣)加壓站供電,該供電工程需新建110千伏架空輸電線路9條,共計442公里,按傳統模式作出的投資估算為每公里23-25萬元不等。該工程最終委托某設計院采用EPC方式總承包,工程決算每公里承包價格20萬元,總體節省投資2250萬元。
另外,結合本系統項目來談談EPC模式的開展前景。2006年廣州電力局、農網建設項目采用了傳統模式進行建設,經過竣工決算審核,該項目最終的總投資在5億以上,項目變更金額在100萬左右。如果該項目采用EPC模式進行建設,該工程能節約5000萬的經費,項目的工期將會縮短近1月。
經過以上實例的詳細分析可知,由于電力項目的采購項目巨大,設計變更多,EPC模式比傳統模式能夠更好地縮短施工工期,提高項目的建設效率,更為適合電力行業的建設。目前,EPC模式在梅州供電局的數據中心建設項目、梅州及下屬7個縣級子公司的調度自動化系統建設項目中得到了成功運用。
三.結論
(1)EPC管理模式具有較強的管理效能;
(2)EPC模式管理重點是設計、采購與施工三者間成功的融合;
(3)EPC管理模式較為適合電力行業的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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