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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用玉機制的考古學論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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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用玉機制的考古學論述

作者:石榮傳陳杰單位:廈門大學歷史學博士后中國海洋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教師

組合玉佩串飾

是指由數量不等的佩玉(如玉璜、玉璧、玉環等)與珠、管交替串聯的串飾。組合玉佩流行于西周晚期,主要出土于陜西、河南、山西等地,主要是項飾或胸飾等;春秋中后期至戰國,串法及用途與西周有所不同,主要是腰飾或胸腹飾,除玉質外,常見水晶質,如山東淄博臨淄縣郎家莊、曲阜魯城西“望父臺”墓地等(見表二)。這類組合佩玉串飾比較復雜,可分為以下五型:A型:佩玉與珠、管單行環形串飾,即由一種或是幾種佩玉與單行珠、管交替串聯的環形串飾。佩玉多是玉質,出土數量不多;從功能上說,早中期多為頸飾,晚期多為腕飾。

B型:佩玉與珠、管雙行環形串飾,即佩玉與雙行珠或管相互交替串聯的環形串飾。佩玉是雙孔并列,造型不一。有時會有將佩玉作為整串挈領或項飾的墜。此型串飾大約在西周中期開始出現,流行于西周晚期,多為項飾、頭飾或腕飾等,如河南三門峽上村嶺虢國墓地M2012中出土的佩玉瑪瑙珠組合項飾(圖二,1)。C型:佩玉與珠、管多弧形串飾,佩玉主要是數量不等的玉璜。以璜為中心的串飾濫觴于良渚文化。但西周時期的璜組佩較為復雜,以多璜為中心的多弧形串飾,也稱為多璜組玉佩,按璜的數量可分為單璜、二璜、三璜、五璜、七璜、多璜等,串法較為固定,單璜組玉佩是由單行珠、管與一璜環形串聯而成,應是多璜組玉佩的雛形;二璜以上的組玉佩大都有一挈領,左右兩側各有玉或其他質地的珠、管單行或是雙行并列串聯,璜左右兩側分別串以珠、管后,再與串珠相聯結。如河南三門峽上村嶺虢國墓地M2012中出土的五璜組玉佩(圖二,2)、M2012出土的七璜組玉佩。本型流行于西周晚期,后逐漸消失,皆為項飾,多出于高級貴族墓中,如河南三門峽上村嶺虢國墓地、山西天馬曲村墓地。D型:佩玉與珠、管扇形串飾,即佩玉與珠、管以單行或多行相連的扇形玉佩。主要是用作胸襟飾,流行于西周晚期,數量不多。

多以玉牌為主飾,下串多列珠、管或佩玉,如天馬曲村M92出土的玉牌、玉戈聯珠肩飾(圖二,3)和玉牌聯珠串飾。E型:佩玉與珠、管條形串飾,即佩玉與珠、管以單行或是多行相連的條形玉佩。主要為腰飾、胸飾、耳飾等,出現于西周晚期,流行于春秋戰國,為胸腹或腰飾,主要見于楚地、齊魯地區,根據其形制,可分為三個亞型:Ⅰ式:單條形串飾。串飾僅有一列,主要見于西周晚期或春秋戰國,如楚地俑人身上的串飾,山東一帶的水晶串飾也有此類。其組合形式是以玉環或玉璧為挈領,之下為珠、管與玉環或玉璧相隔用綬帶相連,如戰國中晚期江陵及信陽楚墓中俑人身上串飾(圖二,4)。Ⅱ式:雙條形串飾。出現較遲,多見于春秋戰國時,如信陽楚墓中俑人身上的串飾(圖二,5),山東地區的水晶玉髓串飾大多為此類,如臨淄郎家莊一號東周殉人墓與山東曲阜魯國故城M4中出土的玉髓或水晶串飾。其組合形式為以玉環或玉璧為挈領,之下分為兩行,每行珠、管之下接以玉璜,之下再以珠、管與玉環或玉璧相連。Ⅲ式:束尾條形串飾,即以環、璧或珩為挈領,下分為幾列,各串以佩玉如環、璜、長管、玉人等等,末端以佩玉作為總束。這種串飾出現于戰國中期以后,只流行于中原與齊魯地區,如山東曲阜魯國故城戰國中期M58出土者(圖二,6)。

綜上,兩周時期組合串飾的流行有一定的時代性,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期段:西周早中期:組合珠、管串飾A型、B型,C型開始出現;組合玉佩串飾A型現于西周早期。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組合珠、管串飾A型與B型、C型;組合玉佩串飾A型、B型大量流行于西周晚期;D型、E型Ⅰ式出現。春秋中晚期:組合玉佩串飾A型時有出土,E型Ⅰ式流行,Ⅱ式出現。戰國時期:組合玉佩串飾E型Ⅰ式、Ⅱ式、Ⅲ式,主要以流行于楚地的E型Ⅰ式、Ⅱ式為主。

兩周各期段佩玉制度試析

根據對兩周墓葬出土組合串飾的分期分段,結合出土情況,將兩周時期的佩玉制度概括如下:

1.西周早中期

西周早期,組合珠、管串飾增多,組合玉佩串飾出現。組合玉佩串飾僅出于大型墓中;組合珠、管串飾則沒有明顯的等級差別,只是數量與質量的差異。西周中期,組合串飾,尤其是組合玉佩串飾的數量和使用范圍不斷擴大,玉戈①作為佩玉出現在組合串飾中。這一時期的佩玉有著較為嚴格的等級區別,根據墓葬的等級,其組合玉佩在種類、質量、數量、組合方面也有明顯的不同:(1)五鼎以上或有墓道的墓葬(相當于諸侯一級):以組合珠、管串飾為主,種類包括項飾、腕飾、踝飾等,組合佩玉串飾開始流行,主要出于頸部位置。(2)三鼎或是相當于三鼎的墓葬:以珠、管串飾為主,用玉等級明顯低于(1)類墓。(3)二鼎以下墓:種類與(2)類墓差別不大,但數量上有差異。

2.西周晚期至春秋初期

大型組合玉佩出現并流行,為佩玉制度的第一次高潮,即造型優美、結構繁復的大型項上多璜組合玉佩流行。佩玉制度依然有嚴格的等級區別:(1)七鼎或七鼎以上墓:佩玉方面以大型珠(管)佩串飾為主,包括項飾、發飾、腕飾等,出現以多璜為中心的組合串飾。大部分是項上串飾,標志著以項上串飾為中心的周式佩玉禮制的成熟。(2)五鼎或一槨三棺墓:以組合串飾為主。西周晚期與春秋早期有差別,西周晚期的組合佩玉飾包括項飾與腕飾,出現胸部串飾;春秋早期大部分是組合珠管串飾。(3)三鼎或是一槨兩棺墓:佩玉有項上串飾、胸部串飾。(4)二鼎或是一槨一棺墓,多是士與大夫級貴族:佩飾大多是單件佩玉,組合玉佩少。以上以多璜組玉佩為核心的佩玉制度主要流行于周王室畿內及其相鄰地區的諸侯國,用玉等級較為嚴格,如虢國與晉國墓地的用玉等級較高,并與用鼎制度相合,如佩帶七璜組玉佩的虢季所用鼎數也為七。而其他的畿外諸侯墓葬,其隨葬佩玉的數量、規格都不能與虢國與晉國相提并論,佩玉多以組合串飾為主,大部分是珠、管組合串飾,組合佩玉串飾較少,罕見多璜組玉佩,如河南平頂山應伯墓②。這種不平衡的用玉狀況可能由各諸侯國與周王室的親疏程度所致:西周時期,畿內諸侯多與周王室關系親密,地位或禮遇要高于畿外諸侯;畿內諸侯在天子腳下,受周王室約束較強,不論是用鼎還是用玉,等級相對嚴格,周王室以多璜組玉佩為核心的用玉制度在畿內及其相鄰諸侯中得到良好的執行,但并未完全被遠離政治中心的畿外諸侯所接受。

3.春秋中晚期

春秋中晚期,楚國的勢力擴張到黃河流域,楚式佩玉制度對周式佩玉制度產生了一定影響,此時兩種組合佩玉組合并存:(1)楚式佩玉組合:以環或璧、璜為主的組合腰(胸腹)玉佩為代表,主要構件為玉璧、玉環、玉璜、玉觿、玉牌等。從出土位置看③,楚式佩玉的佩帶部位從頸飾變為腰(胸腹)飾。(2)周式佩玉組合:主要佩玉是流行晉地的以珠、管為主的項上串飾和流行于洛陽的以環、璜為主的組合腰(胸腹)佩玉,可以看出中原周式佩玉制度受到了楚式佩玉制度的沖擊。

4.戰國

戰國以來,以佩于腰(胸腹)部位的組合玉佩為主,種類增多;以珠、管串飾為主的佩玉不再是主要種類,多用于棺頂或握于墓主手中。E型Ⅰ式、Ⅱ式、Ⅲ式與其流行的地域有一定的規律:E型Ⅰ式以環或璧為挈領的單行串飾,較簡單,各地均有出土,以楚地為多;E型Ⅱ式以玉(瑪瑙)環或璧為挈領,其下分兩行加以珠、管佩玉,不同的是,其下是各以環或璜結束,而不是總束為一行,主要流行于楚與齊魯地區;E型Ⅲ式,以玉環或玉璧為挈領,下分兩行,其下串以珠、管或是佩玉,最后以龍形佩將兩行總束(圖二,6),主要流行于周與齊魯地區。其中,以E型Ⅰ式、Ⅱ式為主,即環、璜為主的組合腰(胸腹)玉佩為代表的楚式佩玉,是兩周佩玉發展的第二次高潮,影響了以后的兩漢組合玉佩。綜上,兩周組合玉佩的發展脈絡較為清晰:西周以頸部環形串飾為主,早中期主要流行組合珠、管串飾,組合玉佩串飾出現,但數量不多,到晚期流行,并出現多璜組合玉佩,使用較為嚴格。從春秋開始,組合玉佩的造型與佩帶方式發生變化:組合形式由環形變為直線型;由頸上串飾下降為胸腹或腰部串飾,這種造型與佩帶方式一直延續至兩漢時期。同時,春秋時期的佩玉有區域性差異:楚與周、晉等地有所不同;楚以璧或環、璜為主的胸腹或腰間條形串飾,而周、晉等地除了開始流行這種串飾外,還偶有出土項上串飾。戰國早中期,以楚式為主,楚、齊魯、周亦有不同:周式與楚式存在明顯不同,齊魯則是二者的過渡地帶。戰國晚期后,以胸腹或是腰間條形串飾為主,也就是以璧或珩為挈領的扇(條)形珠(管)佩串飾,多以環或璜為總束。

從考古資料看《禮記•玉藻》所載佩玉之制

《禮記•玉藻》①第十三中有幾段關于佩玉之制的文字,是先秦典籍中關于周代佩玉制度的最完整的記載,也是后人研究佩玉制度的主要依據。隨著考古出土的玉器越來越多,為復原兩周佩玉制度提供了可能,也使《禮記•玉藻》佩玉之制的真實性受到質疑。根據上文對兩周考古出土玉器資料的分析及各期段佩玉制度的歸納,筆者對以下《玉藻》的部分內容提出一點粗淺的認識。

1.“古之君子必佩玉,右徵角,左宮羽,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周還中規,折還中矩,進則揖之,退則揚之,然后玉鏘鳴也。故君子在車,則聞鸞和之聲,行則鳴佩玉,是以非辟之心,無自入也。”這一節所記載的是古代君子的行走儀容。儀容在周代的禮制中非常重要,有著嚴格的規定,比如行走,在不同的禮儀場合下,要有與之相對應的行走節奏,正如鄭玄注:“趨以《采齊》,路門外之樂節也。門外謂之趨。齊,當為‘楚齊’之齊。行以《肆夏》,登堂之樂節。”孔穎達作了進一步闡釋:“路寢門外至應門,謂之趨,趨時歌《采齊》為節。路寢門內至堂,謂之行,行時歌《肆夏》為節。”這里所謂的《采齊》與《肆夏》是當時兩首天子、諸侯饗賓時所奏的樂章,曾在《禮記》中多處出現,如“賓入大門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之”(《禮記•郊特牲》)。

周代的禮樂之制中樂為禮服務。此句所講樂是用來約束、調節君子行走時的儀態,只是此樂不是由鐘、石、絲竹等樂器演奏,而是由君子所佩之玉發出。究竟什么樣的玉器發出的樂音能讓古人養心、養德呢?學者對此解釋頗多,如鄭玄:“徵、角、宮、羽,玉聲所中也。徵、角在右,事也,民也,可以勞;宮、羽在左,君也,物也,宜逸。”意思是佩玉發出的音節正合“徵、角、宮、羽”,然未有“商”。周樂之中“商有殺伐之意,故不用”,“君子之養其心,非徒恃乎鸞、和、佩玉,而所以消其匪僻,而導其和平者,此亦有助焉爾”,因此“佩玉有徵角宮羽而無商,蓋佩玉所以養德,故亦無取乎殺伐之意”。清代學者吳大澂認為:“徵、角、宮、羽,謂左右兩璜之聲所中也。”即這種佩玉中至少有璜;《禮記集解》撰者孫希旦認為:“佩玉四聲,亦必其大小、長短、厚薄之不同,但其詳不可考耳。”其后又稱:“故佩玉之璜觸沖牙而鳴鏘然也”,說法前后不一,雖然孫氏認為能發出合乎樂音的佩玉形制詳不可考,但是也贊同玉鳴之聲是由佩玉中的璜與沖牙所發出的。

關于佩玉者的身份等級,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鄭玄注曰:“君子,士以上。”二是清代學者孫希旦認為:“蓋主謂天子諸侯之禮,故佩玉則備四聲,行步則有樂節,在車則有和、鸞。若大夫士,雖有佩玉,而其儀物則當有降殺矣。”后者較為可靠,如《禮記•郊特牲》中提及后世的越禮之制時稱“大夫之奏《肆夏》也,由趙文子始也”,言外之意是有權奏《肆夏》之樂來宴饗賓客的是高于大夫的天子諸侯,“天子諸侯饗、燕賓客,奏《肆夏》之樂以納賓……納賓奏《肆夏》之一者,燕、饗卿大夫之禮;奏《肆夏》之三者,燕、饗諸侯之禮也”。從中可以看出,天子諸侯在奏《肆夏》宴饗賓客時,因賓客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諸侯奏三遍,而大夫只奏一遍。有僭禮的行為時,是應該拒絕的:“穆叔如晉,報知武子之聘也,晉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韓獻子使行人子員問之,曰:‘子以君命,辱于敝邑。

先君之禮,藉之以樂,以辱吾子。吾子舍其大,而重拜其細,敢問何禮也?’對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與聞。……’”(《左傳•襄公四年》)根據上述闡釋,結合對考古出土資料的分析,可將文獻中反映出來的佩玉形制和佩帶者身份作如下推測:(1)有關佩玉形制上述文獻說明,這種佩玉須符合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佩玉四聲,亦必其大小、長短、厚薄之不同”。為了走路的輕、重、緩、急而發出高低不同的音節旋律,佩玉的形制當由形狀不同的玉器所構成,即應是一種組合玉佩。

第二,“右徵角,左宮羽”。佩玉或為左右各一串,直線形,懸掛于胸腹或腰部。如果是頸飾,兩串佩玉是上下相迭,不可能單獨發出聲音。

第三,“揖之,謂小俯見于前也。揚之,謂小仰見于后也”。須有一定的長度,至膝甚或更長;與腿部比鄰相依。否則如此小的動作,佩玉不能離開身體,也不能發出“鏘鳴”之聲。第四,“趨以《采齊》,行以《肆夏》”。佩玉之聲非單一之聲,而還有高低、抑揚之分。

根據上述四個方面,筆者認為文獻所載佩玉形制為組合玉佩的E型Ⅰ式、Ⅱ式,理由如下:首先,符合上述第一點的應是組合玉佩,可將組合串飾排除在外。其次,符合上述第二、三點的腰(胸腹)飾包括西周后期的組合玉佩串飾D型,及流行于春秋戰國時期的組合玉佩串飾E型。二者既是腰(胸腹)飾,長度也夠,如山西天馬曲村M92出土的組合玉佩D型串飾(圖三),長達68.5厘米。再次,從上述第四點佩玉之聲看,組合玉佩D型串飾下面是數條玉石珠鏈,可以發出清脆的聲響,但要發出類似徵、角、宮、羽的聲音可能較為困難。最后,組合玉佩串飾中的E型Ⅰ式、Ⅱ式、Ⅲ式均為直線形,長度達膝,與腿比鄰,除Ⅱ式本身符合左右各一外,I式可左右各掛一串,也符合要求,且是由不同形制的玉構件組合而成,發出不同的音節是完全可能的。但Ⅲ式雖有兩行,但下以一玉器總束,大多單獨使用,很難發出聲音。是以Ⅲ式應可排除在外。(2)有關佩帶者的身份等級由“蓋主謂天子諸侯之禮,故佩玉則備四聲,……若大夫士,雖有佩玉,而其儀物則當有降殺矣”可知,佩玉合乎四聲者為天子、諸侯,而大夫及士按其等級的不同依次遞減。至東周時期,“禮壞樂崩”,佩玉制度可能受到了僭越,區分已不嚴格。從考古資料反映的各時期佩玉制度看,整個西周時期,玉器使用等級較為嚴格,如使用多璜組合玉佩墓中,璜的使用與用鼎等級基本相合,如河南虢國墓地M2001。而三鼎以下的墓很少使用,說明大夫、士一級使用佩玉要簡略許多,符合“若大夫士,雖有佩玉,而其儀物則當有降殺矣”。

春秋戰國時期,墓主的身份等級與用玉規格區分沒有西周嚴格,很多貴族墓中還伴出有其他次玉的組合串飾。綜合上述,《禮記•玉藻》記載的這段內容所反映的佩玉,應是東周流行的組合玉佩串飾中的E型,而它所表述的佩玉制度,則是西周時期嚴格的禮法等級制度。然而在東周,這種制度已經被肆意僭越和破壞,無法得到很好的遵守和執行。所以這段記載應是后人附會所致。

2.“君在不佩玉,左結佩,右設佩,居則設佩,朝則結佩。”

這段文字記載面君時與家居時的佩玉方式,但究竟是何人所用之禮,大致有兩種不同意見:鄭玄認為是世子之禮;《禮記集解》則注曰:“此謂大夫士之禮也。”筆者認為要弄清用禮人的身份,關鍵看對“朝”的理解:如果“朝”指普通的見面,那么這是每個人(包括天子)都要遵守的禮節,因為每個人都有“君”,如國君、父君等;如果“朝”僅指政事中的面見,則是各級貴族朝見天子的禮節。《禮記集解》:“君在不佩玉,非全不佩也,結其左而設其右焉耳。君子于玉比德,結其左者,示其德之不敢擬于君也。居則佩玉,左右皆設之也。朝則結佩,結其左也。”即佩玉有左右兩串,“左結佩,右設佩”,再次旁證了考古出土的E型Ⅰ式、Ⅱ式與文獻所載佩玉形制的相合。面君時將左佩結起,是因為古時以左為上,結左為尊。而“結佩,謂結其兩璜于綬而使不得鳴也”,是將二璜結起,說明組合玉佩至少有兩璜,如楚墓中俑人身上的彩繪佩玉串飾(圖二,5)。然有些地區出土的E型Ⅱ式串飾并不符合這種標準,如山東臨淄郎家莊一號東周殉人墓中的水晶組合串飾,雖多是以環為挈領,環或璜為結束的條形串飾,但下多為一璜或是兩環,未見兩璜者。“居則設佩,朝則結佩”,即在家中時無須結佩。但面見等級高于自己的人時,為了表示遵守尊卑貴賤的禮儀,結起左邊的佩玉;為了約束調節自己的行為,右邊的佩玉不結。

3.“齋則綪結佩而爵”

是指祭祀時佩玉的使用規則。各代學者對在祭祀時結佩都沒有疑義,“蓋佩玉有聲,齊者欲靜以致思,故綪結其佩,即齋者不樂之義也。不去而但綪結之者,君子無故玉不去身也”。且對于“綪結佩”的解釋也沒有多大差異:鄭玄“綪,屈也,結又屈之”,孔穎達“綪結佩,謂結其綬而又屈上之也”,孫希旦“是綪者,屈之又屈也”,都是說“綪結佩”為結佩基礎上再結佩。按此說,佩玉串飾至少有三行,那么這是何種形式的組合玉佩呢?孫希旦給出了更為明確的解釋:“君在不佩玉,為時暫,以兩璜上結之而已。齋有十日,則以璜及沖牙屈上當瑀與琚而結之,又屈而上當珩而結之也。”即除兩璜、沖牙之外,還有瑀、琚以及提挈整個組合玉佩的玉珩。這與考古發現的E型較為吻合,因為在挈領之下有二行(兩件玉器)以上的串飾極為常見。對于使用者的身份問題,原文與釋文都沒有明確說明,故可能是自天子以下各級“君子”都應遵守的禮制規范。

4.“凡帶必有佩玉,唯喪否。佩玉有沖牙,君子無故,玉不去身,君子于玉比德焉。”

“君子”只有遇到喪事與災禍時,才不佩玉,否則玉不離身,因為玉代表君子的德行風范。這里要注意的是“佩玉有沖牙”,從句子的前后連貫上有點脫節,是否為后世所加不得而知。有人根據上面及此句對組合玉佩做出了復原,以朱熹所釋為經典:“佩玉上橫曰珩,下系三組,貫以珠。中組之半,貫以大珠,曰瑀,末縣一玉,兩端皆銳,曰沖牙,兩旁組半,各縣一玉,長博而方,曰琚,其末各縣一玉,如半璧而內向后,曰璜。又以兩組貫珠,上系珩兩端,交貫于瑀,而下系于兩璜,行則沖牙觸璜而有聲也。”即用珩來平衡整組串飾,其下分三組,中間一組的中部有一大珠即瑀,最末端有一兩端都尖的玉器即沖牙,其左右兩列的中間各有一方形長管即琚,最末端各懸一玉璜。又有兩組玉珠上接玉珩,下系兩玉璜,行走時沖牙與玉璜相撞發出聲音。如此得出這是一種直線形腰(胸腹)佩玉,玉件包括玉珩、成對玉璜、玉沖牙、玉珠(瑀)、玉管(琚)等。近代有很多學者根據出土的玉器與文獻所載復原組合玉佩,如郭寶鈞先生所復原的輝縣戰國魏墓中組玉佩(圖四),但目前這種形式所見不多。實際上,考古發現多數組合玉佩的構件為玉珩、玉璜、玉環、玉璧等,其間貫以玉珠或玉管,但未見有兩端皆尖的構件,即沖牙。因此文獻所記沖牙極可能是考古出土玉觿:一端尖,另外一端有孔,可以作為組合串飾之末端,如洛陽金村東周墓出土的頸部組合玉佩①,由金鏈條與玉管相串為骨架,上部懸垂一玉雙舞人,下部雙龍玉珩,左右兩側各懸一龍形玉觿(圖五),“佩玉有沖牙”似乎得到了印證。但文獻所說組合玉佩大多是胸飾或是腰飾,而此串飾是頸部串飾;且下端沒有玉璜,不能出現“沖牙觸璜而有聲”的情況。

5.“天子佩白玉而玄組綬,公侯佩山玄玉而朱組綬,大夫佩水蒼玉而純組綬,世子佩瑜玉而綦組綬,士佩瓀玟而缊組綬。”

大意是:根據等級身份的不同,從天子至士各級貴族所佩帶的玉器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從玉質、玉色、懸系佩玉的綬帶等方面來加以區分。對于玉質、玉色,孔氏曰:“山玄、水蒼,玉色似山之玄而雜有文,似水之蒼雜有文。尊者玉色純,公侯以下,玉色漸雜。”說明天子之玉為玉質純凈的白玉,而公侯至大夫之玉為顏色漸雜的多色玉,說明玉以色白質純為上。在先秦文獻之中對此未有具體描述,但漢代典籍中多有記載,如“峚山……其中多白玉……君子服之,以御不祥”(《山海經•西山經》)、“君子比之玉,玉潤而不污,……潔白如素,而不受污,……故公侯以為贄”(《春秋繁露•執贄》)等等。以白玉為上的思想繼承于兩周還是漢代對“玉德”思想的演繹,尚不得而知。但先秦文獻中常有“白璧”一詞出現,筆者認為前一種可能性較大。對于世子佩玉的質色此處未有說明,只稱“瑜玉”,應是真玉之意。而學者多認為天子世子與諸侯世子的“瑜”有差別,如“世子及士唯論玉質,不明玉色,則色不定也。瑜是玉之美者,故世子佩之。然諸侯葦眉子雖佩瑜玉,亦應降殺天子世子也”。至于到了士一級,則不能用玉(真玉),只能用美石,即“瓀玟”。關于綬帶,鄭氏曰:“綬者,所以貫佩玉,相承受者也。”從原文中可以看出,從天子至士等級依次為:“玄”、“朱”、“純”、“缊”;而世子用“綦”,鄭氏稱:“純當為‘緇’,……綦,文雜色也。缊,赤黃。”從顏色與質地看,這種綬帶大多為非金屬的織品。實際上,考古出土的綬帶有兩類:

(1)是絲線或是金屬絲的“綬”,大多用于項上串飾,如上文所提到洛陽金村戰國墓所出的即用金鏈;有些胸或腰部的組合玉佩的綬也為此類,如魯國故城戰國中期M58出土組合玉佩,從佩玉構件的孔來看,可能為線“綬”。

(2)以織帶為“綬”,大多是腰(胸腹)組合玉佩。大致有如下兩種使用方法:其一,如信陽長臺關二號楚墓木俑身上的彩繪組合玉佩。佩于上胸襟或是腹部衣交叉處,俑身上的佩玉大多穿系于胸襟或是腹部,系于胸襟者分左右兩列(圖二,4);系于腹部者一般都居于身體中部(圖二,5),分單列或雙列,上部用交叉的綬帶穿系彩結,背部是一紅黃相間的錦帶,綬帶似是系于其上。其二,如楚地江陵馬山一號楚墓出土的女尸腰帶上系有一管一珠(圖六):腰帶的左側系有一綬帶,綬帶中部略下位置穿系一珠,其下系結以防珠下落,末端打一活扣;在珠上端位置又纏繞另一綬帶,其上有一玉管,為防脫落,玉管下也打一結。由于珠、管系于各自綬帶,可以左右擺動。佩于腰部的還有廣州南越王墓出土的玉舞人:腰帶下垂綬帶,上有一環一璜,下各用綬帶打結。以上兩種方法的不同是與佩帶者的身份、地位、性別有關,還是由于服飾的改變而引起佩玉方式的改變,尚需進一步的探討。但無論如何,《禮記•玉藻》所載的綬帶復雜性與考古出土的多樣性大致符合,說明從綬帶顏色和質地上區分等級,是完全有可能的。

6.“孔子佩象環五寸,而綦組綬”

象環是象牙質的環。即指孔子佩五寸象牙環,綬帶為雜色。陳氏澔曰:“象環五寸,燕居佩之,非禮服之正佩也。”鄭氏曰:“孔子佩象環,謙不比德,亦不事也。象,有文理者也。”而孫希旦認為:“愚謂環玦之屬,古人所常佩……,叔孫穆叔之子孟丙見于公,公與之環而佩之。”“孔子佩象環,蓋以象之貴次于玉,故用為燕居之佩。”由這句話及其注釋,我們可以了解到如下信息:(1)環為組合玉佩中主要的構件之一;(2)佩玉制度中的佩飾質地不只有玉一種。但次于玉質的是居家時所用,非正式場合使用。說明古人家居與朝君時佩玉不一樣,與上面“居則設佩,朝則結佩”的解釋“居則佩玉,左右皆設之也。朝則結佩,結其左也”,即“居”與“朝”時佩玉的區別是指左佩是否結起的解釋矛盾。(3)春秋時孔子佩象環表示其為謙謙君子,而所用是“綦組綬”。從“世子佩瑜玉而綦組綬”,得知“綦組綬”應是世子所享權利,此處卻為孔子家居時的佩帶方式,且不是逾禮之舉。

考古發現,玉環為春秋戰國時期佩玉的主要構件之一。而西周時期,不管多璜組玉佩還是組合珠、管串飾中,玉環都不常見,當然可能與此時組合玉佩多為項上串飾有關,但再次證實文獻所載佩玉非西周,而應是春秋以后之形制。戰國時期在山東、河南等地出土的水晶、琉璃、石質等串飾,制作工藝與玉器有明顯區別,可以說明當時貴族的佩飾根據使用場所的不同有質地優劣之分。四、結語綜合典籍記載之佩玉制度與考古發現情況,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第一,《禮記•玉藻》所載佩玉雖被后世儒生奉為周初禮制,經考古證明,其并非是西周時期的佩玉制度,而是流行于春秋戰國,以腰(胸腹)部組合串飾(E型Ⅰ式、Ⅱ式)為核心的楚式佩玉形制。此時佩玉制度中的等級,并非如記載那般嚴格。春秋以后,社會動蕩,周天子的地位岌岌可危。此時“召伯盈逐王子朝,王子朝及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宮嚚奉周之典籍以奔楚”(《左傳•昭公二十六年》),大量的周王室典籍遷徙至楚。不僅如此,魯國樂師開始大量流散到各諸侯國:“大師摯適齊,亞飯干適楚,三飯繚適蔡,四飯缺適秦,鼓方叔入于河,播鼗武入于漢,少師陽、擊磬襄入于海。”(《論語•微子》)因之,楚地貴族極有可能匯聚周王室典籍,招募流散至此的禮樂人才,制作楚地特色的禮樂之制。

隨著楚國勢力范圍的不斷擴大,楚文化逐漸吸收周鄰的華夏及齊魯文化,內涵日益豐富。這與戰國時期佩玉制度的發展脈絡相一致:楚式佩玉融合了齊魯與華夏佩玉之制,而后二者的根基是周王室禮樂制度。因此,文獻所記佩玉之制實際上是楚文化與周王室禮樂制度相結合的產物。

第二,《禮記•玉藻》“佩玉之法”是東周佩玉制度,但并不是說西周沒有佩玉之制。從考古資料看,西周存在著等級嚴格的佩玉制度,多為多璜組合串飾,制作精美,且一座墓葬出土不止一套,應為墓主在不同的禮儀場合時的佩玉,如面君、家居、封爵、宴饗、祭祀、婚喪等,可能就是“朝”玉。另外,大量西周時期的組合珠、管串飾應為當時貴族家居時所佩帶的,典籍未有敘述,可能春秋戰國時此型串飾已不流行,時人無法了解西周佩玉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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