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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縣招投標市場,創建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于健全和規范有型建筑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招投標統一平臺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政發[]4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項目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裝璜等的發包、交易,政府采購,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交易(包括公共資源使用權出租等),以下簡稱“四項交易”活動。
第三條“四項交易”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區域、本系統以外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壞招投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它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五條建立縣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招管委),為全縣招投標管理的決策機構。由縣長任主任,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常務副縣長任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縣監察局、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財政局、縣人勞社保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交通局、縣水利水務局、縣衛生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審計局、縣工商局、縣審批辦證中心、縣招標監督辦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第六條成立縣招投標監督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監督辦),辦公地點在縣監察局,日常辦公經費由財政核撥。
第七條設立縣招投標中心(以下簡稱縣招投標中心),縣招投標中心是本縣“四項交易”的集中統一進場組織協調服務機構,與縣審批辦證服務中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第八條縣監督辦、縣招投標中心及行業主管部門互不存在隸屬關系,在招投標活動中,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從源頭上解決行業主管部門對招投標活動的多頭分散監管和管辦不分問題。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九條縣招管委負責領導、協調全縣“四項交易”活動等重大事項。
第十條縣監督辦經縣政府授權,主要承擔我縣招投標日常監管工作,履行“組織、協調、管理、監督”職能。具體職責是: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或參與制定我縣“四項交易”活動等工作管理制度;
(2)負責審定招投標活動中的各項交易規則和制度;
(3)協調對“四項交易”等活動的監管;
(4)對各類評委專家庫資格進行審查和監管;
(5)負責或協調處理交易活動中產生的爭議和糾紛,受理各類投訴和舉報,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6)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有關單位負責人協調處理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市場的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7)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縣招投標中心履行“組織協調、指導服務”的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有形市場相關交易管理制度;
(2)依法受理各類發包申請,統一各類招投標交易信息;
(3)負責全縣各類招投標交易活動(包括拍賣、掛牌等),提供設施齊全、服務規范配套的交易場所;
(4)收集、匯總和招投標政策法規以及相關價格、企業、科技和人才等信息,并為招投標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5)負責對評委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參與對評標專家的考核;
(6)按規定收取有關費用,代收代退招投標相關的保證金(資信金);
(7)負責辦理招投標活動情況的統計、分析及相關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十一條縣發改局、財政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水務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相關業務工作,負責有關交易的前期工作和成交確認后的銜接落實工作;協助做好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四章運作機制
第十二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行業規章確定的規則和程序操作,實行“管辦分離、統分結合、規則主導、全程監管”的運作機制。
第十三條確立三個層面,履行各自職責,實施管辦分離。第一層面:縣監督辦是招投標工作的監管機構,負責招投標交易過程的各環節全過程監督,并對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層面:縣招投標中心作為交易活動的組織協調服務機構,按市場機制依法組織各類招投標交易業務,為招投標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提供相關的服務;第三層面:各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規則制訂及規則執行情況的監管,涉及本部門招投標事宜的,原則上應委托中介機構招投標,不直接介入市場操作,市場交易嚴格執行相關規則和程序。
第十四條統一進場交易,中心合理調配,實施統分結合。“四項交易”活動統一在縣招投標中心進行。即各類招投標主體交易統一進場;招標信息、中標公告統一按規定;相關收費在縣招投標中心統一結算。鑒于目前招投標業務量小現狀,招投標前期工作暫由各業主單位委托中介機構分散操作,具體招投標業務由縣招投標中心進行指導。
第十五條依法行政,健全機制,實施規則主導。與招投標活動相關的機構、崗位、程序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與招投標活動相關的機構和人員(中介服務機構,招標人、投標人和其他利益關系人)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投標活動相關的各個環節(招標申請、信息、投標報名、資格認定以及開標、評標、簽約等)嚴格遵循相關規則和程序。結合實際,具體制定《縣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實施辦法》、《縣公有資產、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細則》、《縣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暫行辦法》及《縣政府采購工作規程》等可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并經縣政府批準后進行實施。使進入交易的各項活動更加透明、公開,程序更加規范,各項交易活動做到有據可依,有據可查,避免暗箱操作,規避招標等人為因素。
第十六條強化監管力度,規范交易活動,實施全程監督。制定出臺《縣招投標監督實施細則》,縣監督辦依照法律、政策及縣政府授權對“四大交易”活動及其當事人進行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招投標工作實施行業監管,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確保信息的公開、過程的公平、結果的公正。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縣屬各單位及鄉鎮政府要從整體出發,圍繞大局,把思想認識統一到縣委、縣政府的決策上來,增強市場經濟觀念,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切實把政府管理經濟職能轉移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加強市場監管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自覺將各類招投標交易項目納入縣招投標統一平臺。
第十八條縣屬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按分管范圍協同抓的領導責任制,不僅要及時做好各類招投標交易機構進入縣招投標中心的各項工作,而且要按照“素質高、業務精、能力強、服務優”的原則,調配好工作人員。組織、人事部門要事先介入,全面考察,把好選人關。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到位。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