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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縣委、縣政府的工作任務和要求設立,由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資金;上級財政補助專項資金;以及通過縣融資平臺等形式取得的銀行貸款等項目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必須遵循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績效評價、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縣財政部門、縣級業務主管部門以及縣發改部門、監察、審計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縣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縣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向縣政府提出各專項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批復和執行;
(三)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并按程序報縣政府審批;
(四)審核項目和資金分配方案;
(五)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六)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
(七)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縣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縣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二)負責建立、管理專項資金項目庫,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
(三)會同縣財政、發改部門組織項目申報、評審、資金分配,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按規定向縣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
(五)積極配合審計、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六)組織項目績效自評,向縣政府或相關部門報送自評結果;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縣發改部門負責組織業務主管部門申報項目,以及對通過發改立項下達的上級補助專項資金會同縣財政部門共同審核。
第八條縣審計機關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收支管理活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不斷加強專項資金的延伸審計力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條縣監察機關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察,對單位和個人的違紀違法行為依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章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條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縣產業發展方向的專項資金不予安排;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縣級專項資金設立由縣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并依法依程序報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撥付手續:
(一)分配到縣本級預算單位的,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指標并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分配到縣本級非預算單位的,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指標后,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二)年初預算未明確到具體單位或項目的切塊資金撥付:財政預算一經縣人大批準后,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報常務副縣長審批后執行。在資金撥付過程中,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進度和用款要求初審,報縣政府分管該單位或項目的領導審批后撥付。切塊資金單筆在100萬元以上的,同時報常務副縣長審批后撥付。大額資金按相關規定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通過縣融資平臺等形式取得的銀行貸款等專項資金的撥付:年初由縣長和常務副縣長根據本年度融資計劃和年度內項目資金支付計劃,組織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資金分配預案;融資資金到位后,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用款申請,財政部門根據資金到位額和項目進度進行初審,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再報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資金審批權限為:100萬元以內(含)的由常務副縣長審批;100萬元以上,同時報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審批。重大開支向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委常委會報告,并按相關規定報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上級財政補助專項資金屬單位工作性經費或明確具體項目的經費,按財政相關撥款程序予以撥付。有具體主管部門,但資金需縣政府統籌安排或重新分配的,除按上級下達金額的10—20%安排主管部門資金外,其余的按“第十二條第三款”中規定的資金審批權限進行統籌安排;無具體主管部門的,由縣政府統籌安排。上級財政補助專項資金通過發改部門立項下達的,同時還須發改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
所有專項資金的撥付均須以轉賬方式撥付至部門、項目單位等。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的項目支出涉及基本建設投資或者政府采購的,應當按基本建設、政府采購、投資評審等程序辦理。其中建設項目類專項資金按《縣財政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縣財政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報縣政府批準調整、暫停或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考核連續兩年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對同一類使用方向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有必要歸并整合、統籌安排的;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經整改無效的;
(五)其他需要調整、暫停或撤銷的情況。
第十五條部門或單位向市級以上(含市級)申報專項資金的,應當報縣財政部門備案。需縣財政部門配套安排資金的,必須經縣財政部門簽署意見并報縣政府審定批準后,才向上級申報。
第十六條年終未動用的專項資金和項目已完成結余的專項預算資金,原則上統一由縣財政部門收回,不予結轉(專項基金除外)。經批準跨年度執行的專項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并專賬核算,不得擠占、借用、滯留、截留。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并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四章監督、績效評價和應用
第十九條縣監察、審計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可以依法延伸至相關部門、項目單位和個人。各部門、項目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接受縣監察、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拒絕接受監督的,相關部門可以提請縣政府停止對該專項資金的安排。
第二十條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加強使用跟蹤、組織驗收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制度。專項資金的項目完成后,縣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績效自評;縣財政部門在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績效自評的基礎上開展績效評價,并向縣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縣審計機關應當對專項資金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重大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含工程竣工決算審計)。
第二十二條縣財政部門和縣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后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并根據項目績效情況提請縣政府對該專項資金予以暫停、調整或撤銷。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縣本級依法征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資金)、專項收入安排的支出,以及中央、省級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有明文規定及規范性文件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縣政府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