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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明確部門管理職責,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6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財政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工業、農業、服務業、教育和環保等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上級下達的各類專項轉移支付和專項補助;縣級財政安排的用于上級配套、支持社會事業發展及其他專項資金。
第三條救災、應對突發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實行項目管理的資金,不納入專項資金的管理范圍。納入縣直各單位部門預算的專項支出,按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和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縣級依法征收的各類基金(資金)、專項收入安排的專項資金,一并納入本辦法管理。中央、省市級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發展原則。設立專項資金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依據,具有明確的績效目標,符合我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利于經濟、社會和自然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量力而行原則。專項資金的安排視縣級財力情況而定,體現示范性、激勵性和動態性。重點支持推動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最急需的支出項目,著力保障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的實施。
(三)跟蹤監督原則。牢固樹立財政資金“安全為本”意識,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實現專項資金全過程監督。建立科學的專項資金決策和篩選機制,項目的確定實行集體決策、聯合會審、專家評審等制度。
(四)規范管理原則。堅持公開、公正、規范的原則管理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設立、申報、分配、執行、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充分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運作,確保專款專用。
(五)績效管理原則。按照既定的績效目標,將專項資金的審批、分配、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緊密結合,建立科學化、精細化的績效管理制度,提高專項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按類管理原則。不斷優化專項資金管理結構,合理配置資金,集中財力辦大事,對同一類型的專項資金,實行按類管理,不得重復設立、申報。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縣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財政局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各類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制度內容應包括: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和審批程序等。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并按程序報縣政府審批;
(三)負責匯總梳理專項資金類型和目錄,報縣政府審批后確定;
(四)會同縣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篩選、評審、申報與分配等工作,建立健全項目儲備庫,加強項目庫建設,實行動態管理;
(五)負責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資金調度和統籌安排,嚴格專項資金的審核、撥付;
(六)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七)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縣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使用的專項資金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縣財政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結合行業發展重點,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項目計劃;
(三)會同縣財政局等部門,及時牽頭組織項目篩選、評審、申報與分配等工作,主動配合縣財政局建立項目儲備庫;
(四)執行已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對項目實施過程實行全程監督和管理,嚴格按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自評價;
(五)加強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按規定向縣財政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評估;
(六)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被撤銷的專項資金履行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縣審計局應會同財政局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專項資金績效審計,并出具績效評價和審計報告。
第十條縣監察局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行為作出處理。
第三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或縣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第十二條設立專項資金須經縣政府批準。新設的專項資金,由縣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后設立;或者由縣財政局直接提出申請,報縣政府批準后設立。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由縣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縣財政局等部門,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組織論證,提出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必要時,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上級文件在申報項目方面有具體要求的,由縣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上級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共同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上報。上級文件明確要求縣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縣業務主管部門向縣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文件依據,由縣財政局按規定提出意見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凡需要新增的專項資金,應首先考慮從現有同類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整合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集中財力辦大事。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由縣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定。對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財政局報經縣政府同意后,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財力情況發生重大變動;
(五)其他需調整或者撤銷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發揮專項資金引導和杠桿作用。建立健全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項目特點,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優先安排重點項目、急需項目、成效明顯的項目。
第二十條嚴格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程序。
(一)編排項目。建立健全項目儲備庫,每年初,縣業務主管部門從本部門主管的行業范圍內梳理本年度要實施的項目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根據項目情況,按單位、分產業建立全縣集中統一的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增強項目實施的計劃性。
縣業務主管部門梳理選擇項目,要做到公開、公正、規范,依據項目對地方稅收貢獻程度、綜合社會效益等進行確定,必要時項目申報指南,指導全縣項目單位進行申報。
(二)項目立項。縣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上級政策要求,會同財政局從項目儲備庫中篩選項目進行立項。對多個實施主體符合項目條件的,實行競爭立項,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實施主體。
(三)材料準備。項目申報資料應主要包括企業情況、項目情況、績效證明材料、相關文件、報表資料等。項目申報主體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四)項目初審。項目申報后兩月內,縣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及時核實申報項目的真實性、效益性,形成初步核實意見,聯合下達項目初審確認書。
(五)項目評審。實行項目集中評審制度。在項目初步審核認定的基礎上,再由縣業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縣財政局等部門,共同組織有關專家、業務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組成項目評審小組,對申報的項目集中聯合評審。并按一定比例實地核查,擇優立項,合理確定補助資金。
(六)項目執行。專項資金項目分配方案,由縣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縣政府審批后執行。重大項目需要公示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嚴格專項資金項目申報。
(一)同一類型專項資金的項目,明確由牽頭的縣業務主管部門匯總,其他相關部門配合,避免重復申報。
(二)同一單位的同一類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專項資金;同一單位的不同類型項目可以分別向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三)同一項目已獲得國家、省和市財政資金獎勵或補助的,一般不得重復獎勵或補助(國家、省和市文件規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符合縣級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同一單位同一項目只能享受一個類型資金獎勵。
(四)對于已批準項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情況外,項目單位不得再申報同一類型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縣業務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應當督促經批準的專項資金項目加快實施,保證項目如期完成,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資金。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資金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權限逐級上報,由縣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局審批;重大項目的變更,需報經縣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撤銷或者調整專項資金項目形成的資金結余,縣財政局有權及時收回,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積極配合。
第五章資金使用和執行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使用前,縣業務主管部門應制定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包括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審批程序、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和責任追究等內容。對未制訂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的,縣財政局暫緩撥付資金。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用款單位申請、主管部門初審、縣財政局復核、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局撥付”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縣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編制專項資金具體用款計劃,按規定報縣財政局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支出實行分類管理。
(一)實行財政“以獎代補”方式的,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預撥部分資金,使用項目完成并經考核后撥付剩余資金。對經考核后,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縣財政局收回預撥資金。
(二)實行財政直接補助方式的,根據項目計劃和實施進度,分次撥付。項目驗收合格前資金撥付一般不得超過補助總額的80%,驗收合格后,補助資金全部撥付到位。
(三)實行財政貼息補助方式的,可以按貼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四)實行財政專項借款方式的,根據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撥付到位。
(五)實行股權投資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議”原則撥付。
(六)專項資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七)用于項目評審、業務培訓、會議、考核評比、工作性獎勵等方面的工作性經費,按規定提取并統籌使用。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開展情況,提出使用計劃,經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后安排。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九條縣財政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付。對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縣財政局應予扣回資金,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當年未使用完的專項資金預算不再結轉下年使用。經批準的跨年度執行的項目專項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三十一條經縣政府批準,縣財政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專賬核算,切實加強財務核算的基礎工作。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并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六章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按照對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評價的原則,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機制,實行績效目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項目實現預期目標。
第三十五條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績效評價的日常組織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制度;會同縣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評價辦法應包括績效目標、對象和內容、評價標準和方法、組織管理、工作程序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后,縣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結果實行自評價,評價內容包括項目績效目標、評價標準和方法、實施情況、組織管理水平、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等,形成書面評價報告。
第三十七條縣財政局會同審計局對縣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的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評價和再評價,并向縣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八條監察、審計部門根據縣政府要求,對部門績效評價報告進行抽查評審,將評價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布,抽查情況由縣財政局作為該部門下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未經批準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準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的,由縣財政局報縣政府批準后,撤銷該專項資金,并收回相關資金。
第四十一條縣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對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由縣財政局限期改正,并報經縣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縣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等部門要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實行全過程監督,加大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人和事查處辦度,發現問題,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并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三年內取消申報各類專項資金資格;嚴重違紀違規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二)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
(三)未經批準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四)未經批準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五)對發現問題,責令改正,未履行改正要求的;
(六)未執行規定,將專項資金用于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專項資金損失浪費和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