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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整理范圍內的各類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二、土地整理范圍:東起街、西至規劃街;南起北路、北至規劃街。
三、區人民政府責成區城市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為拆遷人,依照相關規定組織拆遷公司、評估公司依法進行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四、土地整理范圍內有合法證照的建筑物,按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拆除期限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告知為準。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五、如有出租、轉讓、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決,土地整理范圍內的房屋及其它設施。但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
六、必須在本規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技術資料報送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土地整理范圍內企業有地下設施及構筑物或者需要預埋和擬建地下設施的單位。逾期不報的后果自行負責。
七、土地整理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工程建設。對于阻礙工程建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八、本規定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區行政執法局、市規劃局分局、市國土資源局分局、市工商局分局和公安局分局組織實施。
九、本規定自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整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