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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知雜志》2014年第八期
一、“撤社建鄉”的原因
1.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辯證關系表明: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生產關系反作用于生產力。生產關系的變革一定要適合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同時不能片面夸大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的反作用,否則只會阻礙和破壞生產力的發展,開歷史的倒車。我國的社會主義社會建立在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基礎之上,生產力水平不高,封建經濟、小農經濟占很大比重。隨著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完成,國內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繼續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大力發展生產力,而這種超前的所有制關系大大超出了當時生產力的實際水平。它雖然在一定時期內對于規劃平整土地、興修農田水利工程、建造大型農業設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它完成這些使命以后,卻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
2.體制缺乏足夠的監督與激勵功能。作為龐大規模體制下的集體農作制度,產生了高昂的監督和約束成本。“去工業化”和“去商業化”后,幾千戶甚至更多的農民在公社圈定的土地上進行勞作,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窩工、怠工及重復勞動等現象,引發曠日持久的勞動質量差、無效勞動多、土地產出率徘徊不前及內部交易費用無節制攀升等眾多難題。另一方面,強調“一大二公”,凡公社轄區內的合法人口,無論剛出生的嬰兒,還是已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都是當然的社員,社內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由這個社區人口無差異的共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且無論是工分制、勞動定額還是其他生產責任制,始終沒有建立健全的勞動激勵機制,影響了社員的生產積極性,勞動生產效率普遍不高。
3.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瓦解了的存在基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中國農民的一個偉大創舉,是指農戶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組織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1980年9月,中央召開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座談會,討論農村改革的問題。會后向全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的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充分肯定了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包產到戶的政策,肯定了承包責任制的作用,并指出:“責任制可以不拘泥于一種模式搞一刀切”;“在建立健全生產責任制的工作中,違背當地群眾愿望強行推行一種形式,禁止其它形式的做法是錯誤的。”從而解決了農村改革實踐提出的性質、方向、方式等重要問題。1983年1月中央以1號文件的形式下發了《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指出:“聯產承包制采取了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的原則,使集體優越性和個人積極性同時得到發揮。這一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必將使農業社會主義合作化的具體道路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受中央的肯定和鼓勵,1983年底,全國農村實行雙包到戶的比例已達到95%以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經營管理上,實行分戶經營,自負盈虧。這種責任制,使農民對土地獲得了經營自主權,對自己的產品有了自由處置權和受益權。這也導致農民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方面脫離了體制的束縛。因此,可以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瓦解了體制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使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二、“撤社建鄉”對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意義
“撤社建鄉”作為一次重要的農村行政體制改革已經成為歷史,但這項改革無疑開啟了農村改革的閘門,我們既要看到這項改革的歷史意義,更要看到這項改革以及由此開啟的其他各項農村改革對當前推動和深化農村新一輪改革的寶貴經驗,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為農村改革注入新的活力。
1.“撤社建鄉”與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在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下,國家權力通過、生產大隊等組織對社會實施控制,農村社會的自主性受到約束,農民的生產經營主體地位、社會生活主體地位被虛置。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后,改革舊有政治體制弊端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在進行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也展開了政治體制改革。“撤社建鄉”后,村級領導人的領導地位由村民的選票確定,由村民以直接投票的方式產生,而不是由村黨組織或鄉鎮黨委、政府決定。村委會成員不再是單純地對上級負責,更要對廣大村民的利益負責。村民以直接民主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干部,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在農村基層最具體的體現。這是“撤社建鄉”后一項重要的政治發展成果,這項制度在我國實施多年后已具有了良好的群眾基礎,但仍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
2.“撤社建鄉”與城鄉戶籍制度的改革。時期,我國實行嚴格的城市戶口管理和糧食供應,城鄉逐漸被割裂,農民不能自由流入城市。這一時期城鄉人口流動、城市從農村招工以及城市人口向外疏散,都被納入到國家計劃的控制之下。時期實行的戶籍制度,約束了農民的自由遷徙,特別是限制了農民向城市的流動。通過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組織,把農民規范在各自所屬單位之內,實行農村居民行為活動的一致性,保證了在農業剩余被用來支持國家建設以后,有充足的勞動力來從事農業生產。這種二元戶籍制度適應了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勞動力、消費品等實行計劃分配和嚴格控制城鎮人口增長的需要,對我國建立完整的國民經濟工業體系起到過一定的歷史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村勞動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農村勞動力過剩問題日益突出。過剩的農村勞動力由不發達地區向發達地區,由農村向城鎮流動成為必然趨勢。“撤社建鄉”推動了戶籍制度的改革。1980年9月,公安部、糧食部、國家人事局聯合頒布了《關于解決部分專業技術干部的農村家屬遷往城鎮由國家供應糧食問題的規定》。這是對我國戶籍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調整,自此,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期到來了。戶籍制度改革對我國發展城鎮化建設,解決“三農”問題都極為關鍵。現在來看,“撤社建鄉”是這項改革的源頭,今后解決農村的諸多問題仍需大力推進這項改革,并要結合農村改革實踐,不斷賦予這項改革新的內容和活力。
3.“撤社建鄉”與今天的城鄉一體化發展。新中國建立以后,我們實施工業化的資金積累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在國民經濟中占很大比重的農業。農村和農業不可避免地承載起了國家工業化的經濟重任,農業剩余成為工業化初始資本的重要來源。這成為產生并得以延續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是后期,公社體制對工業化的推動效率大大下降了,對鄉村建設和提高人民福利的能力也大大降低了。特別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被適應“家庭經營”的鄉鎮政府所替代。“撤社建鄉”瓦解了“工占農利”的體制保障,為后來結束城鄉二元體制和城鄉一體化發展創造了條件。這是我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的一個重要的歷史背景,它雖成為過去,但對今天的農村仍不無影響,我們需要充分認識這一背景因素,并充分估計它對今天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現實經驗價值,從歷史和現實的結合中找準推進城鄉一體化的著力點和突破口,充分發揮“以工補農”、“以工帶農”的政策優勢,努力縮小城市與鄉村的差距。
作者:田江鋒單位: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