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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對象
1.縣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集中安置適用于本實施意見。
2.本意見所謂的集中安置,指全部集體土地(含宅基地)被征收后,以村民組為單位,實行村莊整體拆遷補償,并集中安置。
3.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及政府財力,實行分步推進,逐年進行。
二、補償方法、標準
4.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按當年國家規定征地標準進行補償。
5.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地面附屬物等補償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評估確定。
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時間為10日。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縣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6.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拆遷人自愿選擇。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評估價的130%標準進行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一律實行統一集中方式安置。
7.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實際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積50平方米/人予以安置。超出應安置面積按該安置小區的市場價找補,其中超出應安置面積20%以內可按該安置小區市場價的70%找補。
8.安置房價格按照當年公布的當地城市房屋拆遷磚混二等結構建筑物重置價格的二分之一執行。
9.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戶,購買一套安置房可申請購買一間建筑面積為10平方米的儲藏室,儲藏室按200元/㎡計價。
10.每征收1畝集體土地(包括宅基地),可以購買建筑面積為5平方米的經營性用房(不在縣城主干道兩側,經營性用房為二層建筑)。經營性用房的購買按實際安置人口(不含照顧性增加人口),經村民小組審核,鎮政府同意,以建筑面積按1000元/㎡的價格計算。經營用房產權屬村民小組集體所有(實際購買人按份共有)。
11.被拆遷居民可以按規定辦理農轉非戶口、參加養老保險及其它應享受符合規定的政策。
12.以行政村為單位,每村預留3-5畝土地,作為社區服務中心建設和公益事業用地。
13.以鎮為單位統一規劃預留部分土地,作為被拆遷村民的公共墓地。
14.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其祖籍所在地村民組織擁有繼承的房地產,可享受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的貨幣補償,但不參加征收宅基地補償款的分配,房屋拆除后允許其中一個繼承人按照建設成本價購買一套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該安置小區市場價找補。
15.產權調換的差價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據評估確認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安置房的價額結算。
四、被拆遷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確認
16.被拆遷人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的房屋,符合一戶一宅政策,且房屋檐口2.2米以上、二層(含二層)以下的面積視為有效建筑面積。有合法建房手續的除外。
17.被拆遷人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許可證》或雖未辦理土地和規劃批準手續,但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世居,且符合縣土地使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初審、當地人民政府確認,其房屋面積可視為有效建筑面積。
18.房屋建筑面積的計算,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執行。
五、違法建筑的確認
19.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違法建筑:
(1)擅自占用集體耕地建設的建筑物及附屬物;
(2)私自購買集體土地建設的建筑物及附屬物;
(3)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要求建設的建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設,以及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建設;
(4)城鎮居民或外來人口非法買賣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及其附屬物。
被確認為違法建筑的建筑物及其附屬物,按規定不予補償和安置,但在實際拆遷中對態度較好、主動配合拆遷工作的,可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助。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拆,否則予以強制拆除,且不予補助。
20.對突擊搶建的建筑物及附屬物,應無條件拆除,且一律不予補償。
六、安置戶和安置人口的界定
21.1994年9月30日前落戶,并參與土地二輪承包的,有承包地的居住戶,可確認為安置戶(以承包經營土地證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為準)。
22.拆遷公告下發前,有戶口簿,但沒有參加二輪土地承包的實際原住居民亦可確認為安置戶。
23.有戶口簿,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作為安置人口。
(1)在拆遷公告下發前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人員;
(2)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員;
(3)超計劃生育,但按照政策規定的標準繳納社會撫育費后的人口;
(4)原戶籍在本地的在校學生、現役義務兵、勞改勞教人員。
24.下列拆遷戶,持有計生部門有效證明,可作為照顧性人口,增加一人:
(1)現只有一個子女的;
(2)二女絕育戶的。
25.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年滿18周歲,且符合分戶條件的,可按建設成本價購買一套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內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該安置小區市場價找補。
26.下列人員不得作為安置人員:
(1)拆遷公告下發前已死亡的;
(2)拆遷公告下發前已出嫁的;
(3)拆遷公告下發前,戶口以遷出的;
(4)掛靠戶口或祖居拆遷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
27.應安置人員的確定時間,以拆遷公告規定時間為準。
28.未參加年二輪土地承包的人口,不參加分配承包經營土地征地補償款;對符合安置的人員(不含照顧性增加人口),可參加分配本村民組被征地總面積扣除承包經營土地面積后多余部分土地的征地補償款(以前征地補償款、拆遷補償款已分配完畢的,不再重新分配)。
七、搬遷補助費、臨時過度安置
29.搬遷補助費以拆遷面積為依據,按5元/㎡計算。
30.臨時過渡安置。臨時過渡安置采取房屋安置或貨幣安置兩種方式,由被拆遷戶自愿選擇。選擇房屋安置的,由所在鎮政府建設臨時安置房(一層磚混結構),每人安置建筑面積不少于20建筑平方米。選擇貨幣安置的,按每戶每月500元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3人的(不含3人),每增加一人,每月每人增加100元,過渡期據實結算。選擇房屋安置的不享受臨時安置補助費。
31.停產停業的補助費,由估價機構根據會計、審計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拆遷實施前最后一次生產經營情況的審計結果,結合其生產經營的一般情況綜合進行結算。
八、房地產權證及費用
32.被拆遷戶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應向拆遷人提交被拆遷房屋的有關合法證明。新建安置房的房地產權證由相關部門統一辦理,費用由房屋產權人承擔,按政策規定減免相關稅費,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由產權人按規定繳納。
九、安置房的建設和分配
33.本意見所稱拆遷安置房,是指政府提供無償劃撥用地、具有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的政策性安置用房。拆遷安置房按6+1樓房的配套雜物房的模式建設,套型按建筑面積130㎡、100㎡、80㎡、70㎡、50㎡五種設計建設。
34、拆遷安置用房按照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實用、安全節能的原則建設,資金由縣財政承擔,免交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
35.安置小區在符合城市整體規劃的基礎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被拆遷戶先選擇確定安置房的套型,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則進行建設。安置房建好后,按整棟樓進行分配,先公布房源(樓號、樓層、套型),按照被拆遷戶預先選擇的房屋套型,本著先拆先選、按順序安置的原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分配安置房。辦理房屋結算等相關手續的時間安排,應以通知為準。
十、房屋拆遷的獎勵及強制拆遷
36.自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在15日內搬遷結束,經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元;在30日內搬遷結束,經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50元,逾期不予獎勵。
37.對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不簽定拆遷協議、拒不搬遷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強制拆遷。
十一、保障措施
38.為認真落實《縣城市總體規劃》,按照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中體安置的原則,今后城市規劃區內不再審批新增宅基地,不在審批農民建房申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公安部門除為新婚人員、政策性出生嬰幼兒入戶之外,一律不得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相關部門一律停止辦理規劃、土地、房屋等相關證件。對符合一戶一宅的新婚戶,按照有關程序經批準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臨時安置補助標準每戶每月500元計算,補助時間從新婚之日起到入住安置小區時止。
39.有關單位在安置房建設和拆遷安置工作中,要嚴格管理,嚴把安置人口關、安置房工程質量關和建設資金使用關。
40.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拆遷安置部門應將拆遷補償安置對象,拆遷房屋有效面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拆遷安置人口等予以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凡工作中以權謀私,厚親優友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41.拆遷戶入住安置小區后,小區物業管理由當地鎮政府負責,三年免收被安置戶的物業管理費。
42.自本意見下發后,所有新建建筑物、附屬物不予補償,各鎮人民政府要迅速啟動對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摸底、拍照、登記等工作。
43.加強監管督察工作,縣紀委、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要全程參于監管,嚴把土地征用、拆遷補償、招投標、工程質量、房屋分配等環節,確保土地征收,拆遷安置的順利實施。
十二、本實施意見由縣房改辦負責解釋。
十三、本實施意見從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