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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拓展民間投資準入領域
按照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凡是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令禁止的行業,都對民間資本開放并享受與其他資本同等優惠政策。當前,重點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以下行業和領域:
㈠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交通運輸、水利等基礎設施領域和行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交通基礎設施領域,支持符合市場準入的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地方鐵路、公路、水路客貨運輸,興辦車站、碼頭、貨場、運輸公司和其他交通行業企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㈡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積極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BOT、BT等方式,參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污水垃圾處理專業市場、工業園區標準廠房及配套設施、旅游景區服務設施等項目的投資、建設與運營。
㈢鼓勵民間投資投向能源、材料等重點產業。支持能源、材料行業中有能力的民營企業建立技術中心和研發機構,提高技術研發能力和技術含量,加大技術改造和創力度,促進民間科技創型企業的發展。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鋼鐵等傳統產業的技術進步與技術改造、節能減排及結構升級等方面的產品研發和工藝技術改進。
㈣鼓勵民間資本投向文教體衛等社會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引導民間資本投向衛生,尤其是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投向文化、體育、旅游、民政福利托老院和康復機構以及保障性住房和節能環保等社會事業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領域,改變單純依賴政府投入的局面。
㈤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地方金融業。在嚴格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設立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參與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㈥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生產性服務業。鼓勵支持民營企業在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技術咨詢、信息服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領域發展。積極促進民營企業在軟件開發、服務外包、網絡動漫、廣告創意、電子商務等興領域拓展,擴大就業渠道,培育的經濟增長點。
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資產重組,通過租賃、參股、控股、兼并、收購等形式,推動產權結構調整。
二、拓寬民間投資的融資渠道
㈠加大對民間投資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加快信貸方式創,積極開展票據業務、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保理業務、同一區域民營企業聯保互保貸款業務等,加大對民營企業的貸款額度,以適應民間投資主體的融資需求。
㈡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商業性或互助性擔保機構,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鼓勵區域內信用擔保機構合理競爭。市、縣(區)兩級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間參與、市場化運作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府發〔〕9號)有關規定,建立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補助、風險補償和業務發展獎勵制度。加強對信用擔保行業的考核,對擔保機構進行年度業務綜合考評,對業績突出的擔保機構給予獎勵。
㈢完善抵押制度和貸款抵押物認定辦法。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根據民營企業的特點和融資需求,擴大抵押、質押范圍,不斷創貸款品種,推動應收賬款、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倉單、提單質押貸款及股權質押和存貨抵質押業務,緩解民營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積極創造條件,在城市給排水、供氣、污水垃圾處理、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領域,允許建設項目的收益及受讓后取得的經營權為質押,或以項目資產折價為抵押進行貸款。積極探索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村房屋產權抵押貸款。國土資源、房管、金融、工商等部門要為民營企業與擔保機構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
㈣積極鼓勵企業直接融資。對資本金到位、資金來源明確、運作規范的建項目企業,積極支持發行短期融資券和集合債券,促進企業債券流通。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到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加快培育上市企業后備資源,大力推動企業進入主板、中小企業板公開發行股票融資。推進一批自主創型、成長型中小企業在創業板市場融資。大力吸引境內外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投資機構依法開展創業投資業務;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融資創,通過債權融資等方式增強投資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資本來源渠道。
㈤加快引進和發展金融機構。爭取民生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來我市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發展信托、金融租賃、擔保、財務公司、典當、村鎮銀行等機構,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
三、加大民間投資的政策支持
㈠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民營企業申請國家、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基金和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技術創專項資金、中小企業扶持資金和信用擔保基金的支持。政府采購活動中,在技術、服務等指標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民營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競爭,優先與民營企業簽訂合同,積極培育民營企業成為政府采購長期供應商。對于民間投資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各級政府可相應安排部分資金,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參與建設。對于民間投資的農業開發、技術創和改造、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社會福利、文化產業等項目,各級政府應當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擇優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發改、工信、財政、農業、科技、文化、環保等部門要分別制定、完善相關的具體辦法和管理辦法,將支持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㈡實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營企業上或擴建生產性重大項目,由政府統一安排用地指標,并按照《市加快經濟發展優惠辦法的通知》(府發〔〕31號),落實企業用地優惠政策。投資國家鼓勵項目或我市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及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按其所繳出讓金的30%,用于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其他工業用地項目,在按不低于國家統一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前提下,政府可按其所繳出讓金的一定比例用于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對“退城進園”的企業,由政府根據產業布局優先提供搬遷用地,并享受招商引資企業的用地政策。
㈢實行公平合理的稅費政策。按照《市加快經濟發展優惠辦法的通知》(府發〔〕31號)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鼓勵民間投資各項涉稅優惠政策,積極扶持企業發展。規范對民間投資者的稅費征收。
㈣堅決治理亂收費。加快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整頓工作,嚴禁繼續收取或變相收取國家、省、市歷年取消和停收的項目收費,及時在政府網站公示現行的國家、省級和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凡未列入國家、省級和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的項目一律取消,縣區以下各級政府一律不準設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任何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國家規定向企業收費、罰款、集資、攤派等,凡未持收費許可證收費的,民間投資企業有權拒繳。規范質押登記部門收費行為,登記部門不得強行要求抵押人到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抵押資產進行評估。
㈤維護民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政府對民營、集體和國有企業,在資金安排、使用各種社會公共資源的價格標準或計價方式上要一視同仁。對民間投資者提出的行政復議等事項,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及時辦理,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簡化民間投資的行政審批
㈠精簡前置審批項目。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立作為企業登記注冊的前置性行政許可。
㈡優化行政審批環節。對鼓勵類民間投資的項目,符合市場主體登記條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文件前,可先予以辦理籌建登記,經營范圍核定為“籌建”,企業取得前置審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體的經營范圍。
㈢簡化環節提高效率。清理、減少、合并行政審批事項和環節,對不需要政府核準的民間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嚴禁以備案名義實行變相審批。推廣實行公開化、規范化的“并聯審批”。嚴格落實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失職追究制以及否定報備制。取消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與省委、省政府有關民間資本市場準入規定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五、加強對民間投資的引導
㈠及時投資信息。建設和完善產業政策與項目投資信息、前沿技術平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公布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以及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發展趨勢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勵投資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引導合理投資。
㈡建立企業征信平臺。通過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和監管,依托人民銀行、工商系統等部門的企業信用基礎數據庫和民營企業信用檔案平臺,積極推動商業銀行內部評級與評級機構外部評級相結合,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體系、評級制度以及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檔案和數據庫,為銀行和社會提供企業的征信信息。
㈢發揮行業協會功能。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商會在引導民間投資、促進產業發展、推進行業自律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加強招商引資,實現以商招商,促進資本、資源、信息、人才、技術等方面的有效集聚。
㈣引導民營企業集聚發展。圍繞我市主導產業、重點工程和特色園區建設,以骨干企業和知名品牌為龍頭,引導民間投資企業開展配套和協作,建立以中小企業集聚為特征的產業集群,承接發達地區資本、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轉移。鼓勵民間投資企業挖掘、保護、改造民間特色傳統工藝,創建自主品牌,形成特色產業。
㈤營造良好氛圍。各級各部門、宣傳媒體要廣泛宣傳國家和省、市鼓勵民間投資的各項優惠政策與項目信息,推廣民間投資經驗,樹立先進典型。對阻礙民間投資,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民間投資事項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輿論監督和公開曝光,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