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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我市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輛軸載質量必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嚴禁超過下述規定:
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不超過20噸;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不超過30噸;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不超過40噸;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不超過50噸;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不超過55噸;
上述情況中,載重軸一律按每軸每側雙胎計算,每減少二個輪胎減少4噸。
二、嚴禁“大噸小標”車輛上路行駛,一經發現,由公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責令更正。
三、由交通部門負責在罕達罕(克旗國道303線與通往黃崗梁鐵礦公路的叉路口處)、土城子(克旗國道306線)、巴林橋(右旗省道205線)、海金山(翁旗國道305線)、牛古吐(敖漢旗國道111線)、三楞子山(林西縣省道204線)、麻斯他拉(右旗國道303線)、十三敖包(左旗省道307線)、北山(紅山區省道205線)等地設立臨時性檢測卸載點,交通、公安執法人員共同進駐,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處理。交通、公安等執法機關要加強對公路的巡查,發現疑似超限超載車輛時可就地進行檢測,確認為超限超載車輛的,責令車主到指定卸貨場進行處理。
四、凡運輸貨物行駛公路的超限超載車輛,由執法部門按如下規定處理:
1、暫扣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車輛行駛證、營運證、養路費交訖證等有效證件。
2、符合卸貨條件的到指定卸載場將超限超載部分貨物卸掉。
3、對車輛營運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駕駛證進行違章登記。拒絕出示相關證件的,由相關執法部門按無證處理。
對違章駕駛員進行違章扣分,累計記分滿12分的駕駛員,扣留駕駛證。
車輛營運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被執法機關進行違章登記3次以上(含3次)的,扣留車輛營運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罰款處罰,按《自治區損壞占用公路路產賠(補)償標準》的規定收取公路補償費。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理方法。
五、運輸蔬菜、糧食等農副產品、鮮活物品、家電等不易卸載物品的超限超載車輛,除進行違章登記、對違章駕駛員進行違章扣分外,不得進行其他行政處罰。
六、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超載車輛,必須到交通部門辦理通行手續方可上路行駛,未辦理通行手續的按違章處理,并在補辦通行手續后方可通行公路。
七、卸載后進行二次裝運的超限超載車輛,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理。
八、超限超載運輸煤炭被執法機關責令卸載的,所卸煤炭依據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予以罰沒。
九、實施卸載由執法人員告知車主或者司機自行卸載,除卸載煤炭予以罰沒外,卸載其他貨物由車主或者司機自行保管。車主或者司機需要執法機關協助的,執法機關可給予協助,并將貨物保管期限、收費、愈期變賣等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收費標準按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車主或者司機拒絕卸貨的,執法機關可強制卸除超限超載部分貨物,由此給車主、貨主造成的損失由車主承擔。
十、拒絕或者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故意違章停放車輛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以及不服從執法人員指揮拒絕檢測的當事人,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為超限超載車輛倒貨過卡的,按照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從重處理。
十一、各級執法人員必須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做到依法行政,遵守工作紀律。否則,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