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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區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加強土地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開展閑置土地的清理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企業占而不用、多占少用、土地閑置等現象仍然存在,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為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工業用地批后監管,提高土地利用率,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本著“統一政策、依法清理、限期開發、促進發展”的原則,按照上級要求,區政府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工業項目閑置土地清理整頓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工業項目閑置土地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確保清理整頓工作順利開展,區政府決定成立工業項目閑置土地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國土資源分局,辦公室具體負責清理整頓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負責宗地檔案材料的收集、各種表格的設計、填報,清查材料分類登記、建檔歸檔,清查工作的宣傳報道;負責外業調查工作,送達限期開發通知書,對構成閑置土地的,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制作、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及案件卷宗裝訂、歸檔工作;制定有關加強工業用地監管的長效機制;建立建設用地監管信息系統;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清理的政策依據
工業項目閑置土地清理整頓工作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1號)、《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處置閑置土地的若干意見》(政〔〕2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四部門關于促進工業項目集約合理用地若干意見的通知》(政辦〔〕21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頒布市閑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的通知》(政〔〕綜18號)、《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建設用地監管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政綜〔〕11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三、清理的范圍與內容
(一)清理范圍與重點
清理范圍為年10月1日前,經省、市人民政府審批并辦理供地手續的工業項目用地。重點清理全區范圍內各工業園區、項目集中地及單獨批次中未按政府批準文件規定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進行開發建設、構成閑置的工業用地。
(二)工作內容與目標
1、加大工業用地的清查力度。對未按政府批準文件規定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進行項目用地開發建設,構成閑置的工業用地,進行逐宗排查,核實土地使用權的基本情況,土地價款及有關土地稅費的交付情況,是否存在少批多占;是否構成閑置土地及造成的原因、存在問題;土地利用政策與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2、對建設期限未到、涉及規劃調整、置換等項目,進行跟蹤檢查,督促業主盡快完善相關手續,盡早動工建設;對拖欠土地出讓金的工業項目,督促業主限期補交土地出讓金;對已動工建設的項目,列入日常動態巡查范圍;對中止建設的項目,嚴格依法進行處置。
3、建立建設用地監管信息系統。對全市年月日以來所有農轉用批次和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已供應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土地交易的建設項目用地等都要錄入建設用地監管信息系統,建立《建設用地基本情況信息卡》和《建設用地跟蹤管理卡》,實現基層國土資源所、區國土資源分局和市國土資源局三級電腦聯網,達到資源共享,把建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工作跟蹤。
4、認真抓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建設用地監管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政綜[]115號文)的貫徹實施。加大若干規定的宣傳力度,把若干規定直接送達或用掛號方式送達工業項目業主,把建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作為日常工作跟蹤,對未按約定期限動工的項目,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理。
四、清理的時間與步驟
清理工作從年10月9日開始至年月日止,分為宣傳發動、工作實施、依法處置、總結鞏固四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
成立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職責;召開會議進行貫徹部署;抽調、選派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工作人員組成專門工作隊伍;對參加清理整頓工作人員進行工作前宣傳動員和業務培訓。
(二)工作實施階段(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
1、項目用地資料核實和完善工作(10月21日至11月15日)。工作小組要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工業用地情況進行“拉網式”的調查核實,按類型登記造冊,按要求分類匯總。調查核實項目用地概況、土地審批情況、土地開發建設情況,逐宗核實并填寫《市工業項目閑置土地調查情況表》。
2、送達限期動工開發通知(10月21日至11月20日)。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對存在問題的企業要核實情況,分門別類進行匯總,并制作《限期動工開發通知書》,在11月20日前送達各項目業主,要求進行整改。同時,把《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建設用地監管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一并送達相關項目業主,告知未按約定期限動工的項目,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理。
3、協調督促企業自行整改(12月31日前)。對存在房屋拆遷、“三桿”遷移等地面物未清理完成的用地問題,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各相關責任單位要積極主動組織協調,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對因企業自身問題未動工投產的,要督促企業及時整改,盡快動工投產。
(三)依法處置階段(年月日至月30日)
根據調查情況,對土地閑置行為,組織相關人員深入調查取證,對年月日之前仍未動工建設構成閑置的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然后抓住重點,選準對象,集中力量,先易后難,分期分批加以處理解決。
(四)總結鞏固階段(年月日至月31日)
對農轉用批次和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已供應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土地交易的建設項目用地等都要建立《建設用地基本情況信息卡》和《建設用地跟蹤管理卡》,完善建設用地監管信息系統。同時,對工業項目用地清查工作進行總結,針對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或完善工業項目用地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工業項目用地各方主體的行為,促進土地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五、清理的處置方式
對清理中查出的問題,要本著“統一政策、依法清理、限期開發、促進發展”的原則,依照土地出讓合同和法律法規有關政策規定妥善處理。
(一)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符合有償收回條件的,按原土地出讓金加上同期銀行利息(原為劃撥地的,退回征用土地費用總額)后給予依法收回;對符合征收土地閑置費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對于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在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二)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三)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用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書。
六、具體要求
(一)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工業項目用地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感,增強全局意識,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嚴密部署、嚴格實施,保證工業項目用地清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各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清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總責,在人、財、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證。國土資源分局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督查,確保清理整頓工作不走過場,不留死角。
(二)積極宣傳,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清理工作進展情況和整治成果,保持輿論的高壓態勢,營造依法管地、依法用地、嚴格執法的輿論氛圍。
(三)統籌兼顧,依法清查。要把工業項目閑置土地清理整頓工作與當前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部署進一步開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監察部等五部門聯合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國土資源部集中開展以查處以租代征、未批先用、擅自擴大開發區范圍為重點的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和集中開展閑置土地專項清理處置相結合,統籌兼顧,積極開展工作,確保完成各項任務。要嚴格按照上級政策要求和工業項目用地合同協議進行清理整頓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依法辦事。對所有清理項目要一視同仁,防止遺漏,體現公平合理。
(四)重在落實,鞏固成果。領導小組要定期督促檢查工作開展情況,確保工業項目用地清理整頓工作取得預期的實效。要強化源頭治理,抓好建設用地批后監管等各項制度的落實,鞏固清理整頓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