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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新京報》社論版編輯,作者結合日常工作中的案例,討論了新聞評論中新聞事實所發揮的若干作用,并且分享了核實新聞評論中新聞事實真實性的兩條渠道。
關鍵詞:新聞評論;新聞事實;功能;事實核查
新聞評論寫作越來越離不開新聞事實(事例)的引用,不僅僅因為其充當了由頭的角色,而是因為新聞評論需要更有可讀性的要求。在信息爆炸時代,絕大多數人通過各種傳播介質已經接受了無數遍的道理宣講。因此,媒體的評論文章就不能只是簡單講一堆道理,而需要在充分引述新聞事實的幫助下,讓新聞評論更可讀。但如何在引述新聞事實(事例)時保證其真實性,就成了新聞評論寫作,尤其是新聞評論編輯需要做好的一項工作,否則一篇再好的新聞評論,如果出現了新聞事實(事例)引述錯誤,也可能讓其說服力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出現立論完全不成立的現象。
一、新聞事實在新聞評論中的功用
新聞事實(事例)在新聞評論中發揮著越來越多的作用,除了作為“由頭”出現之外,其在一篇新聞評論中還經常發揮著這樣一些“功用”,比如作為“論據”,作為“背景”,以及作為“軟化劑”,讓一篇新聞評論的“硬度”降下來。可以說,新聞事實在新聞評論中的作用越來越不可或缺。
(一)作為“背景”先來看一個例子。2019年2月25日,《新京報》APP刊發筆者撰寫的《“食品安全”納入干部考核,權責匹配才稱得上“最嚴”》一文,第二段是這樣一段話:“從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健全基層食品安全工作體系’,到2017年‘一號文件’提出要‘健全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等,再到2018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領域的巨額賠償制度……毋庸置疑,近年來,從技術手段革新到法律制度‘打補丁’,針對食品的安全保障正日趨完善。”這段內容共引述了三個新聞事實,即“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健全基層食品安全工作體系’”“2017年‘一號文件’提出要‘健全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和“2018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領域的巨額賠償制度”。這三個新聞事實,是作為“背景”出現的。其“功效”是,有利于讀者更系統了解近年來我國政府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所做工作的變化,也便于讀者更好地理解本文所要闡述的觀點:從技術到法律,為食品安全已經做了相當程度的保障,但為何還是會發生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呢?因為“與民眾的重視程度難以相稱的,是一些地方還在把食品安全問題視作瑣碎、末端的小事,特別是部分黨政領導干部對食品安全問題仍然重視不夠,監管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因此,需要探索出一個“更加有約束力的責任分配制度”。這便是本文的核心觀點。
(二)作為“論據”在新聞評論中,可以作為“論據”的既可以是相關觀點,也可以是相關新聞事實。因此,新聞事實作為“論據”出現在新聞評論中也就比較常見。比如,2019年2月3日《新京報》社論《保留綠皮車,讓鐵路出行兼顧效率公平》一文。該文第四段引述了這樣一個事實:“比如京滬之間,盡管每天開行數十趟高鐵列車,但還是有不少人選擇Z282、T110這兩趟‘綠皮車’(現在的綠皮車多數已升級換代為速度更快的‘T字頭車’和‘Z字頭車’,而不全是原先的慢車)。比如2月4日、5日,這兩趟‘綠皮車’就一張余票都沒有,但不少高鐵列車還有余票。”這個事實作為論據的出現,其作用就是為了反證段首的“幾乎每一次列車運行圖調整都會減少綠皮車,甚至出現了一些‘綠皮車終將退出歷史舞臺’的言論”——證明這樣的做法和言論是錯誤的。因此,要盡可能地保留綠皮車,這才與新聞由頭中提到的,總理提出還要保持綠皮車的“觀點”起到遙相呼應的作用。當然,新聞事實作為“論據”,也可以正面論證某種觀點。
(三)拓寬視野有些新聞評論,如果沒有對比,就難以讓觀點的說服力體現出來。而這個時候,我們需要引述的新聞事實就尤為重要。換個角度來說,新聞事實在這個時候也能起到拓寬視野,讓文章層次“拔高”的作用。比如,2019年2月21日《新京報》社論版“觀察家”欄目刊登《毛利多年逾50%,知網是否涉嫌濫用支配地位》一文,第三段引述了這樣一個事實:“放眼全球,如美國的lexis、荷蘭的愛思唯爾,也都具有一定的壟斷地位。”這個新聞事實的引用,讓我們可以了解,原來全球壟斷學術論文電子市場的,不僅知網一家。這就說明了“擁有市場壟斷地位并非是中國知網的‘原罪’”這樣一個觀點,也為進一步證明知網是否在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做鋪墊。
(四)“軟化”評論關于新聞評論可讀性的問題,也就是避免過于理論化,適當增加一些新聞事實的討論由來已久。20世紀80年代,《人民日報》一位老評論員就曾論及:“由于長期以來在報刊實踐活動中,新聞和評論分離,配套供應,逐漸形成了一種定見:新聞只報道事實,評論只把新聞作由頭。特別是黨報新聞評論常常被認為是發言論、講道理的文章,更形成了忽視材料的偏向……新聞評論仍滿足于大發議論,企圖靠議論去說服讀者,不注意運用材料,靠事實去說服讀者……”[1]在我接觸的作者中,也有少部分作者至今仍無法做到靈活運用“材料”,以至于面對這樣的作者時,我都一再提醒:注意引述相關新聞事實來證明他的觀點。如果交過來的稿子還是沒有,只能自己去添加相關新聞事實。
二、如何核實評論中事實的真實性
運用好新聞事實的一個重要工作就是保證其真實性。因為真實性,不僅是新聞報道的生命,也是新聞評論的生命。先來看一個例子。2019年1月中旬,筆者在翻看郵箱、為“來信”欄目選擇稿件時,看到一篇關于東海航空一名機長因未完成飛行準備階段各項工作,“任性”直接進場飛行吃罰單一事的評論稿件。作者寫這篇新聞評論的觀點是基于東海航空是一家國有企業,但我查閱東海航空的工商資料顯示,它實際上是一家民營企業。于是其立論基礎——航空企業特別是國有航空企業不尊重消費者,并非一時之病——因為是錯誤的事實,所以根本無法成立。《新聞記者》雜志曾經將一篇評論文章《為什么第二代身份證要日本企業造》列為該年度“十大假新聞”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馬少華曾對此表示:“這篇評論的問題是,作者使用的論據來源過于間接,事實的理解也有誤,從而造成了虛假事實的傳播效應……因此這篇評論失實的責任應該分配給評論的作者,當然編輯也有一部分責任。”[2]從這兩個事例來看,新聞事實是否真實,以及做好核實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核實新聞評論中的新聞事實之真實性呢?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渠道:
(一)找第一新聞源因為此前在新華社主管刊物當記者的緣故,對新聞事實,尤其是對文件和數據引述謹慎性的熏陶,已經形成了一種條件反射:一旦在評論中看到這樣的信息,就會立馬想到找到第一出處,即所謂的第一新聞源。比如,2019年2月中旬某日,筆者報道了一個關于某直轄市下轄法院涉嫌虛構被告在庭接受審理的選題。主編回復,如果事實沒有問題是可以評的,但讓我再核實一下有無問題。我于是找到報道該事的某報記者,因為再讀完全文,我確實產生了兩點疑惑。其中一個,就是關于該法院稱,給被告的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公告刊登于2014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報》,但我查看當天該報的8個電子版,沒有發現相關公告內容。報道該事的記者給我提供的一份復印件照片顯示,他們的確刊登了,因為蓋著人民法院報社公章,按理說這也算是第一消息源了。但既然這份文件說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報》,這里的“第一消息源”其實就變成了該報當天刊登該公告的版面。事實上,這份蓋著公章注明的“G11版”在《人民法院報》是不存在的,就算“G11版”是寫錯了,但該報當天8個版有5個版刊登了“公告”,也是沒有一個公告是關于該法院的,甚至連該直轄市的一個公告也沒有。問題來了,第一消息源都“不存在”的“新聞事實”自然不能出現在新聞評論中,因為一個假的新聞事實不能發揮任何作用。于是,這篇新聞評論便無法撰寫了。從這個例子不難發現,能作為“第一消息源”的一定是原始出處,有些所謂的“出處”,即便蓋著公章也不一定是“真實的”。原始出處就是指,比如國務院的文件,就一定要到國務院官網找到該文件是否有相關內容。再如公司的財務數據,則一定要找到其官網,或者該上市公司的財報。這才能算是“第一消息源”。
(二)采訪相關“當事人”還有一種核實新聞評論中新聞事實真實性的渠道,就是采訪新聞當事人。先來看一篇例文,2019年2月1日《新京報》刊登的社論《解決“回款”難題促進民企壯大》一文稱,“因為‘回款難’的確是一些民營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難題。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環保工程等領域,政府部門的回款難問題尤其嚴重。”那么,這個判斷是否成立呢?作為這篇文章的編輯,我咨詢了幾位基建、環保領域的上市公司負責人。他們表示,“回款難”的確曾是他們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難題。只是,經過這幾年的發展,他們采取了一些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采訪當事人,在新聞評論寫作或者編輯工作中,目前尚未成為一種慣例。因為還是有很多人認為,“評論者一般不具有核實新聞真實性的資源與能力,因此不應為新聞的真實性負責。如果把核實事實的責任加之于評論者,那么勢必會抬高評論的門檻,削減社會公眾的表達機會”。但于筆者而言,因為有著多年的記者工作經歷,認識一些領域的專業人士,要做到采訪當事人也不算難事。因此,筆者認為核實新聞評論中的新聞事實是否屬實,自然是分內之事。這種觀點也得到了一些評論研究者的認同,如馬少華表示,“無論是職業的,還是非職業傳播者,只要參與了大眾傳播,就應當承擔起傳播責任。非職業傳播者主要參與的是意見傳播——新聞評論,它們的傳播經驗要差一些,但這并不是免責的理由”。[3]復旦大學新聞學院教授童兵將“新聞提供者、新聞采制者和新聞把關人”歸為新聞報道失實的三個成因[4]。對于新聞評論來說,如果引述的新聞事實失實了,原因無非是撰稿人和新聞評論編輯失職了,但筆者更傾向于認為是編輯的責任。因此,作為新聞評論編輯,做好所引述新聞事實的“把關人”尤為關鍵。
作者:肖隆平 單位:《新京報》評論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