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農業投資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籌措社會資金增加農業公共產品投入。聯邦政府直接拿錢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科研、科技推廣等;聯邦政府引導各州和地方政府支持農業發展,如國會有關農業科技推廣的法令,聯邦政府對接受法律條文的各州提供資金建立農業科技推廣組織;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協調運用,以少量的財政資金用于政策銀行的資本金和經營費用,使政策性銀行吸收大量的社會資金支持農業公共產品投資;財政投資吸引私人投資,如美國的灌溉設施建設、農業科技、科技推廣,既有財政投資也有私人投資;運用資金市場籌集支農資金。
明確財政支農重點。以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經濟危機為界,在此之前,美國農業尚不發達,財政支農的重點是生產領域,因此財政主要投資于農業水利、灌溉、交通等公共產品;此后,農產品大量過剩,政府財政支持的重點由生產領域轉向流通領域,主要投資于農業科技、農產品儲備、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等公共產品。
(二)日本的農業公共產品投資
日本農業公共產品投資的經驗主要表現在: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形成一種工農業良性互動的關系,即工業和農業協調發展,兩者相互補充、相輔相成;日本政府對農業的財政投資除部分直接用于興建農、林、水產等公共產品外,大部分特別是農業固定資產投資是采用補助金及長期低息貸款的方式發放給農民,同時通過補貼利息,調動“民間資本”投向農業公共產品,這就是日本頗具特色的“制度金融”;政府對農業公共產品的投資也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從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米價支持政策”到80年代的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補貼再到進入WTO以來的以環境保護為導向的公共投資。
發展中國家的農業公共產品投資策略
(一)韓國農業公共產品投資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韓國政府開始實施“以工補農”戰略,采取各種措施大力發展農業,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新村運動”。新村運動在農業公共產品方面的投入主要表現在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如完善灌溉系統、更新農業機械、采用新的農業生產技術和機械設備;同時還加強農業科技、良種、化肥農藥的投入,農業推廣體系的建設及對農民的職業教育。這是“新村運動”的核心內容。
雖然韓國的“新村運動”主要由農民進行,但政府在其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政府不僅是發動者、引導者,更重要的是提供大量的財政支持。據統計,政府每年的資助額占總投資額的比重一般都超過20%,最高年份可達59.2%。充分體現了政府在農業、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二)印度農業公共產品投資
印度政府推動的農業公共產品建設主要有以下方面:生產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土地整治、控制水土流失兩個方面;投入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化肥投入、高產品種投入和農業機械投入;保證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有農村公路建設、農村能源建設、農業職業教育等。
在農業公共產品的建設中,印度政府從三條途徑來籌集建設資金:增加計劃投資,在每個五年計劃中,農業的計劃投資都占相當比重,如“一五”計劃農業投資占計劃總投資的18%,而工業僅占8%;“二五”計劃農業為25%;“三五”為21%,且以后的各五年計劃中從未低于20%。實行投入物補貼,印度政府的財政預算中,農業投入補貼占相當大比重。提供貸款保證,農業貸款是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印度政府大力發展信貸機構,擴大信貸額。印度的農業籌資和開發公司主要是利用外國農業投資,發放基礎設施的項目貸款。
(三)巴西農業公共產品投資
1.倉儲設施。在巴西,倉儲按屬性可分為三類:官方(聯邦、州、市)、合作社和個人。聯邦倉儲設施由聯邦出資建設,主要用于常規儲備和儲存按政府最低保證價格收購的農產品,其目的在于保護農業生產者,特別是中小農業生產者的利益,同時利用政府的儲備在淡季時調節農產品的市場價格。合作社和個人倉儲設備建設的資金主要靠補貼性農業信貸和自籌,其主要目的在于利用農業季節差提高經濟效益。目前,巴西倉儲能力基本上能夠滿足農牧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其收獲后的損失率僅為5%,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2.水利灌溉。巴西水利資源豐富,河流縱橫,降雨量豐富,但灌溉業落后。1985年政府制定了東北部百萬公頃灌溉計劃,五年內投資35億美元,其中40%由聯邦政府出資,60%由私人或國際金融機構資助。
3.農業科研與農業技術推廣。巴西最重要的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是歸屬農業部的巴西農牧業研究公司和農業技術推廣公司。1973年農業部將農牧業科研局改為巴西農牧業研究公司,大力培養農業科研隊伍,到1985年就培養了2200名高級農業技術人才。農牧業研究公司的研究成果以有償轉讓的方式出售,并由技術推廣公司負責推廣;巴西農牧業技術推廣公司主要負責全國的農業技術推廣和管理,同時建立各州、市的分支機構,加強對合作社、中小農業生產者的技術支持。
對改善我國農業公共產品投資的啟示
(一)改變我國“城鄉二元”、“產業不均”的公共品投資現狀
1953-1955年,我國第一個五年計劃在不斷修訂中確定了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至此開始,公共產品的投資就出現了“重城市輕農村”、“重工輕農”的不均衡狀態。嚴重抑制了農業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工業化已進入中后期階段的今天,應借鑒日本工農業良性互動發展及韓國“新村運動”的做法,改變我國公共產品投資的傾斜戰略,加大政府農業公共產品投資力度,走“以工補農”的新路。
(二)實現投資主體、投資方式的多元化
農業是一個弱質產業,農業公共產品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點,投資收益不易、投資回收期較長。因此,農業公共產品的投資應以政府公共財政為主。然而,政府投資可以采取直接投資還可以采取間接投資,如政府通過參股、控股、經營權轉讓等不同的投資方式提高農業公共產品投資的效率;同時,農業公共品也可以由政府以外的投資主體進行,政府加以引導、規范界定產權等,使得私人資本、民間資本、外國資本等積極投身農業公共產品的建設。在這方面,日本的“制度金融”是一個典型,另外,其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在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投資農業公共產品。
(三)優化投資結構
農業公共產品的投資要有的放矢、突出重點,分階段有層次的進行。如美國農業公共產品投資從生產領域逐漸轉入流通領域;日本的農業支持政策從“米價支持政策”到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再到環境保護;印度、巴西分不同階段對不同公共產品的投資。現階段,我國農業公共產品投資主要集中于灌溉、水利等“硬”的方面,農業發展后勁不足。因此,進入WTO后,我國要在保持以農田基礎設施體系為內容的農業公共產品投資力度的基礎上,努力提高農業科研、農業信息、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教育以及農業制度性等公共產品的投資,加大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四)改善投資的外部環境
投資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及投資的效率。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努力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農業公共產品投資環境。如對于產權的界定、補貼的標準等都要有相關的法律、條文等加以規范;地方政府對于外界投資、外商投資等要有優惠的招商條件;同時對于破壞投資的違法亂紀行為要有規范并得到切實執行的措施。只有這樣,農業公共產品的建設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1.王朝菜,傅志華.“三農問題”:財稅政策與國際經驗借鑒[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2.速水佑次郎.農業發展的國際分析[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3.趙紅.國外農業財政政策的考察與借鑒[J].經濟問題探索,2004.11
4.趙丙奇.論農村公共產品投資機制研究[J].農村經濟,2002.11
根據經濟增長理論,農業經濟的增長來源于生產要素的投入和農業生產率的提高。隨著技術的進步,農業生產率提高對農業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大,但對于處在轉型期的發展中國家來說,依靠要素的投入來實現農業經濟的增長仍然占很大比重,同時也是主要途徑;對于勞動力無限供給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短缺資本的投入顯然是非常有效的。目前,中國農業的資本投入渠道除了政府以外還有農戶和其他私人社會資本。政府對農業投資的理論基礎是農業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顯然,農戶和其他私人資本的投入對農業增長的作用同樣是不可忽略的,但本文只研究政府農業投資中,投資規模、投資結構的狀況以及與農業增長的關系。通過對中國轉型期(本文指1978年以來,尤其指1990年代以來)農業GDP數據和政府農業投資的規模、結構狀況數據的相關性分析,發現政府農業投資規模對農業增長有極強的正相關作用,而且不同的投資結構所產生的邊際產量不同,所以改善農業投資結構也能對農業增長產生正的影響。研究表明,地方政府農業投資也對地方農業增長有重大作用,這種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研究結果提示我們,導致我國政府農業投資不足和結構不合理的根源在于我國現行的公共財政體制存在缺陷,因此必須從公共財政體制改革和農業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高度來進行政府農業投資規模擴大和結構優化調整。
1.轉型期農業增長與政府農業投資規模變動分析[2]
中國農業經濟的轉型期可定義為1978年以來至今的農村經濟改革期。自此,中國農業經濟開始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全面邁進的步伐。這個階段也是中國政府農業投資的重要轉折期。與此相伴,中國農業GDP、農業增加值在這個時期以后也發生了巨大變動。農業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農業投資規模都空前增長。
1.1轉型期中國政府農業投資的規模變動與農業增長水平變化
農業投資規模是指各個年份或各個時期農業投資的總量。按照本文的統計口徑(中口徑),我國農業投資規模在各個五年計劃期是不同的,總的趨勢是增長的,尤其從“七五”開始,我國農業投資力度明顯加快,其累計投資額是“六五”時期的兩倍還多,“八五”、“九五”也是成倍增長(見表1[3])。
資料來源:轉引自陳錫文.中國農村公共財政制度:理論、政策、實證研究,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5年,第116頁。
如果將政府農業投資與農業經濟增長情況聯系起來,并使用逐年的時間序列數據,可以發現,自1978年以來,無論是農業GDP還是農業增加值,其總的趨勢也是增長的,雖然個別年度間存在著波動。尤其在近期,這兩個指標的增速開始加快,增幅明顯。(均以當年價格計算,未轉換為可比價格)。將農業GDP、農業增加值及政府農業投資的變動趨勢畫在一張圖上,如圖1所示[4]。
圖1()略
自1978年以來,我國政府農業投資的增長曲線比較陡峭,證明增速很快。農業GDP、農業增加值也呈現出相同的增長趨勢,即先緩慢、平穩增長,后急速增長。如果將我國政府農業投資占財政支出比重和我國政府農業投資占農業GDP的比重計算出來,發現后者較低,見表2。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2004年中國農村統計年鑒》,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4年。
我國政府農業投資占農業GDP比重平均在5%~6%左右,但在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等農業發達國家中,政府對農業提供的財政支持相當于農業本身GDP的25%以上,日本、以色列等國甚至更高(45%~95%),即使在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國家財政支農支出占農業GDP的比重也達到了10%。(當然,我們這里所說政府農業投資與政府對農業的財政支持口徑不完全一致,但基本上反映了我國政府對農業支持的力度)。在我國,雖然財政的總體實力有限,財政支農支出僅占農業GDP的5%~6%,但農業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份額維持著相對較高的水平,近10年來,大體在8%~10%之間。建國以來,國家財政用于農業的支出總額,1950年為27.4億元(當年價格,后同),1960年增長到90.52億元,1970年曾降到49.4億元,1980年為149.95億元,1990年增長到307.84億元,1998年已達1147億元(這一年的數字包括當年增發國債用于農業方面的支出),增長速度還是相當高的。特別是1978~1998年間財政支農投入年平均增幅達到11.4%[5]。所以,從投資規模上來看,我國政府農業投資逐年增長,對農業經濟的增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2中國農業增長與政府農業投資規模的關系分析
運用計量經濟學實證分析方法,對1978年以來的我國農業GDP和農業財政投資的變動進行相關分析,發現兩者間具有很強的正相關性。假定兩者間存在一元線性關系,以農業GDP為因變量(用Y表示),政府農業財政投資為自變量(用X表示),在有限觀測數據下進行擬合,可得出以下一元線性回歸模型:
Y=2955.47+17.71X
(2.27)(11.18)
可決系數R[2]=0.87,調整可決系數為R[2]=0.86,F值為124.95,回歸方程總體顯著性檢驗通過,擬合程度較好。該模型說明,每增加1億元的財政農業投資,我國的農業總產值就會增加17.71億元??梢?,增加政府農業財政投資對農業經濟增長的作用是極其顯著的。當然,這一結論并不否認其他生產要素(諸如勞動力、土地、技術、制度等)在農業增長中的重大作用,每一要素在農業增長中的貢獻率也不相同,本文暫不討論。
1.3地方政府對農業的投資與地方農業增長
以上分析了中央政府對農業的投資情況,由于我國自1994年以來一直實行分稅制,這種體制對地方政府農業投資的影響是很明顯的。地方政府投資的數額、方向、結構、目標與中央政府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央財政農業投資中,很多情況下要求地方政府進行配套,但在實施過程中往往有的地方政府能做到,有的地方政府做不到。原因可能多種多樣,但地方財力的大小起著決定性作用。這就導致我國各個地方政府農業投資有很大的差距。這種投資的差距是不是也已經成為各地區間農業增長差距的一個極其關鍵的原因呢?這成為我們分析的重點。
這里我們僅僅選用兩個省份進行對比,即選用經濟發達省份江蘇省與一般省份河南省為研究對象來觀察政府投資與當地農業增長的關系,以及地方農業差距產生的部分原因(顯然,各地區農業經濟增長產生差距的原因不僅僅于此,其他原因本文暫不述及)。
1.3.1地區農業增長與地方政府農業投資之間的關系
首先分析各省農業增長與農業投資之間的關系(選用1978年至2001年的數據,江蘇省數據來源于《2002年江蘇統計年鑒》(電子版)[6],河南省數據來自《2003年河南農村統計年鑒》[7]),發現無論是發達省份還是一般省份,其農業增長和農業投資的變動趨勢與全國的變動趨勢一致,即先緩慢增長,后快速增長。采用同樣的分析方法對兩者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如果模型中用Y[,j]表示江蘇省農業GDP,X[,j]表示江蘇省政府農業投資,Y[,h]表示河南省農業GDP,X[,h]表示河南省政府投資,設定模型y=a+bx+ε,ε為隨機擾動項,在有限觀測值條件下可分別得到如下一元線性回歸擬合模型:
江蘇省的數據計算結果為:Y[,j]=235.514+39.84X[,j]
(1.527)(7.140)
R[2]=0.80,調整后的R[2]=0.78,F=50.99,方程總體性檢驗通過。該模型表明,江蘇省政府每增加1億元的農業投資,可得到39.84億元的農業GDP增長。
河南省的數據計算結果為:Y[,h]=-208.95+72.75X[,h]
(-4.02)(21.32)
R[2]=0.96,調整后的R[2]=0.95,方程總體性檢驗通過。此模型的經濟含義為河南省政府每增加1億元的農業投資,則可以產生72.75億元的農業GDP增長。兩個省份的政府農業投資對農業的增長作用都是很明顯的,不過兩省的投資力度不同,農業GDP的增長幅度也不同。見圖2:
圖2(略)
資料來源:河南省統計局,《2003年河南農村統計年鑒》,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3年。江蘇省統計局,《2002江蘇統計年鑒》,/sjzl/tjnj/2002/nj13/nj1302.htm。一部分數據經過計算整理。
1.3.2地區差距與政府農業投資的關系
除個別年份外(1985年、1990年、1991年、1992年),江蘇省政府農業投資均大于河南省農業政府投資,而且這種投資差距越來越大。那么,兩省的農業GDP變化是否呈現出同樣的差距呢?為了消除兩省間由于巨大的農業人口差額而形成的誤差,在這里選用農業人口人均農業GDP進行比較。從圖中結果很容易地看出,兩省在農業增長方面的差距竟然與兩省在農業投資方面的差距變動很一致。可見政府農業投資是中國農業增長的充分條件,也成為地區農業增長差距產生的充分條件。如果不改善地方政府農業投資的狀況,這種差距將會繼續存在,也可能會導致差距繼續發散而形不成收斂的態勢。
2.中國農業政府投資的使用方向和結構變動與農業增長
農業投資對農業經濟增長的作用不但表現在數量規模上,也表現在投資方向和投資結構上。所謂的投資方向和結構指投資的資金使用去向及所形成的不同投資項目構成。我國農業投資主要由農業基本建設支出、農業科技三項費用、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農村水利氣象等部門的事業費和其他費用這幾部分構成。農業基本建設支出主要用于公路建設、農業水利設施等的建設以及農業綜合開發。農業基礎設施可以有效地降低自然環境給農業生產帶來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改進投入與產出的質量,降低農戶的生產成本,增加農業產出。農業科技三項費用投資形成的農業科研成果可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增加農業產出。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農村水利氣象等部門的事業費中,支援農村生產支出主要通過轉移支付補貼農戶,降低其生產成本,調動農民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增加農業產出;農業事業費支撐農業事業單位的運轉,并通過農業事業單位提供的各項服務,擴大農戶生產及交易的規模,減少農戶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農業產出[8](39)。
有關統計資料顯示,各項支出中,農業科技三項費用、農業基本建設支出比重、其他支出比重逐漸降低,而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和農林水利氣象等部門的事業費在90年代中前期快速增長,90年代后期有所趨緩,進入2000年后又開始增長,并占據著財政農業支出的絕對比重[9]。見表3。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中國農村統計年鑒2004,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4年,第81頁,計算整理
表3中,由于資料所限,項目的分類比較粗,比如未能將支援農業生產支出與事業費分開,基建支出也很粗略,這與我國農業投資方面的統計口徑各不相同有很大的關系,這里是按本文開頭所定義的農業支出中口徑來計算和劃分的。上表也充分說明了我國政府農業投資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顯,即農業投資中的主體部分投向了農業事業費、支援農業生產支出和農業基本建設,這幾項所占比重超過了按這一口徑計算的90%,投向農業科技(農業科技三項費用只是農業科研投資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項目很少。農業基本建設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設。有觀點認為,不同的投資項目對農業增長與發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朱晶曾就中國6個農區的農業科研公共投資與3種主要糧食作物產量增長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分析[10],研究結果表明,農業科研公共投資對各種作物單位面積產量具有明顯的正效應;錢克明[11]研究了農業產值增長與公共教育投入、公共基礎設施投入、公共科研投入、農牧戶自身投資之間的關系,研究結果表明,農業科技投入的邊際回報率最高,農村教育投資和農村基礎設施投資的邊際回報率次之,農牧戶自身投資的邊際回報率最低。李煥彰、錢忠好的一項研究結果[8](40)表明,中國財政支農支出項目中邊際產出效應高低的次序為:科技三項費用最高,基本建設支出次之,生產性支出和事業費最差;而現行財政支農支出比重由高到低的序列為:生產性支出和事業費比重最高,基本建設支出比重次之,科技三項費比重最低?,F行財政支農支出政策與投資結構效應方面出現了較大的偏差,效應小的投資過多,效應大的反而投資過少。
3.簡短結論
在我國農業投資中,一個很明顯的特征是社會和私人投資不足,政府農業投資在整個農業投資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又由于農業在某些方面的準公共品性質,政府對農業進行投資和扶持是WTO框架下公共財政體系的重要內容。本文的研究表明,我國財政支農體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投資規模與國外相比,比重仍然偏低,雖然縱向比較中一直保持增長勢頭;投資結構與方向不合理,投資效應與投資方向錯位;地方政府農業投資的差異性很大,并且也直接影響了地方農業經濟的發展。因此建議,在公共財政方面應該做到:在中國財政支農資源極為有限的條件下,大幅度增加農業科技投入;適度增加農業基礎設施投入,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需要確定農業事業費支出,保持原有規模不變甚至有所壓縮;調整財政支農支出結構的方向和目標;構建促進地方政府投資農業的動力機制,以避免地區差距拉大。總的原則是不但要加強農業的支持力度和投入規模,還要優化投資結構。
【參考文獻】
[1]羅劍朝.中國政府對農業投資的增長方式與監督研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5:18-20.
[2]李芝蘭.我國農業增長中的政府投資影響[J].財經科學,2006,3:75-79.
[3]陳錫文.中國農村公共財政制度:理論、政策、實證研究[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5:116.
[4]國家統計局.2004中國農村統計年鑒[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4:81-98.
[5]張元紅.財政政策與中國農業的周期性波動[J].中國農村觀察,2000,4:2-9.
[6]河南省統計局.2003年河南農村統計年鑒[M]內部出版物,2003:55,171.
[7]江蘇省統計局.2002江蘇統計年鑒.[EB/OL]./sjzl/tjnj/2002/nj13/nj1302.htm.
[8]李煥彰,錢忠好.財政支農政策與中國農業增長:因果與結構分析[J].中國農村經濟,2004,8:38-43.
[9]齊林.我國財政支農支出結構及其優化分析[J].貴州農業科學,2003,6:71-72.
[關鍵詞]農業資源權植物遺傳資源外商投資
因植物遺傳資源應用于工商業領域所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使擁有豐富植物遺傳資源的我國成為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主要投資地。為維護處于弱勢的植物遺傳資源提供者的正當利益,我國需設立農業資源權,而這種植物遺傳資源所有人利益的擴張,將對我國植物遺傳資源開發利用相關領域的外商投資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
一、何謂“農業資源權”
談及農業資源權,首先要明確何謂植物遺傳資源。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CBD)和《農業和糧食植物遺傳資源保護條約》的規定,植物遺傳資源就是“植物本身和所有的體細胞與生殖細胞系”?!凹Z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是指來源于植物,對于糧食和農業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任何遺傳材料。
對植物長期種植者來說,因為他們對植物遺傳基因的形成與發展發揮著重大作用,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對他們的權利保護及利益分享問題。因而,國際社會提出了“農業資源權(Farmer’sRights)”這一概念。按照聯合國糧食和農業組織的定義,“農業資源權”指的是那些長期以來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遺傳資源做出貢獻的農民,特別是那些生活在原產地和生物多樣性中心的農民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農民權”。
二、對“農業資源權”的設計對我國植物遺傳資源開發領域外資引入的影響
討論植物遺傳資源開發的外商投資是否會受到影響及其程度,與我國設立“農業資源權”的具體操作有很大的關系。
“農業資源權”在國際法層面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框架,我國無論是以CBD等國際條約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成員身份而承擔的義務,還是以主要遺傳資源國的立場,都要在立法上貫徹該權利。到目前為止它還只是一個相對抽象的概念,為能夠更有效地參與植物遺傳資源利益分享,學者們對其權利主體和權利內容形成以下的認識:
首先,對于其權利主體。按照農業資源權的定義,其主體是農民,而這種農民群體數以萬計,將帶來具體操作上的困難。對此,有人提出區分事實上的主體和法律上的主體。上述農民群體是農業資源權事實上的主體,而其所屬國家是其法律上的主體。國家作為農業資源權事實主體的代表在法律上行使權利并承擔義務。
其次,在“農業資源權”框架下,國家作為法律上的主體,通過立法或協議的方式,憑其對開發利用者享有事先知情同意權,惠益分享權。作為遺傳資源的長期種植者,其權利應包括事先知情同意權、利益補償及獲得其他支持的請求權。
按照上述“農業資源權”的制度設計,使對我國植物遺傳資源進行開發和利用的跨國公司,相應的承擔了以下的義務:(1)在對其選中的某植物遺傳資源進行研究開發和利用之前,必須要取得國家和相應植物遺傳資源提供者的事先同意,而不僅僅是通知;(2)若進行專利申請,在其申報材料中必須包含一份所用植物遺傳資源的來源的說明。這在我國第三次專利法修改中已經有所體現;(3)與相應資源提供者分享開發利用所帶來的惠益,這種惠益既包括允許我國參與產品開發、對我國技術人員進行遺傳資源有關的培訓、轉讓相應植物遺傳資源研發技術、與我國共有知識產權等,并必然包括經濟利益的共享。
這些義務的承擔意味著其對我國所進行的相關投資成本的增加,既得利益的可能減損。而這是否會影響我國大力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既定政策目標的實現,造成外國直接投資流入量明顯下降?
第一,我國的事先知情同意權及與我國分享植物遺傳資源開發利益方面。以CBD為核心的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國際法律框架已將“遺傳資源提供國對遺傳資源享有”確定為公約原則。根據“尊重他國原則”,任何國家都不得在沒有經過國家同意的情況下獲取和利用該國遺傳資源?;?,遺傳資源國也就相應的享有了事先知情同意權。對外國跨國公司利用我國植物遺傳資源所生惠益之分享權。這是國際社會成員需承擔的國際義務。也就是說,即使沒有農業資源權,國家不作為廣大植物遺傳資源提供者的法律代表,這些都是外商在正當獲取我國植物遺傳資源時需要承擔的,除非其選擇非正當手段獲得。而因為農業資源權區分事實主體和法律主體,跨國公司并不需要與農業資源權的法律主體產生直接聯系。更重要的是,跨國公司還可通過其擅長的締結協議的談判來保障自己的既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