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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一詞始于2003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一文,“工人隊伍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推動技術創新和實現科技成果轉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該《決定》中沒有具體界定高技能人才的含義。直到2011年國家《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對高技能人才的含義給予了清晰的界定:“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做出貢獻的人,主要包括技能勞動者中取得高級技工、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本文對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的縱向比較,主要是對我國計劃經濟時期與市場經濟體制時期的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進行比較,以期尋求新時期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律。
一、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的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
1.以蘇為鑒,采用“八級制”管理模式上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中國企業實行的工資制度,按各種生產勞動的復雜程度和勞動者的技術熟練程度等標準把工人分成八級,根據級別發給不同的工資薪酬。一級工薪酬最低,八級工薪酬最高,相當于工程師。該制度始于1955年的工資改革。這次工改建立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幾大類分配制度:黨政機關干部分為30個行政級;企業工人分為8個技術等級;專業人員如工程技術人員、教師、醫務工作者、文藝工作者也都相應有了各自的等級系列。
2.三次修訂工人技術等級標準1963年我國第一次開始全國性修訂工人技術等級標準,修訂后的工人技術標準的內容主要包括理論知識、實際操作和生產經驗三個部分。1978年我國開始第二次全國性修訂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工作,1979年8月1日國家勞動總局印發了《關于試行新修訂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79]勞總培字36號),到1980年頒布實施了8千多個工種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這次修標的突出特點是將工人技術等級標準與培訓、考核連在一起,明確提出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是“考核工人技術水平和對工人進行技術培訓的科學依據”。第三次全國性工人技術等級標準修訂工作于1988年下半年組織國務院45個行業主管部門開始修訂,它是在1985年以后國務院一些行業部門在修訂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工作中所做的探索性努力的基礎上進行的。1989年2月11日勞動部下發了《關于修訂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制定崗位規范的通知》(勞辦培字[1989]5號),1989年勞動部印發《關于修訂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工作的意見》(勞培字〔1989〕33號),這次修訂將以八級制為主體的等級結構形式簡化為初、中、高三級制為主體的結構形式,堅持先進合理的標準水平,科學地劃分工種,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3.制定《工人考核條例》為了改善工人隊伍的技術結構,調動廣大青年工人學習技術的積極性,國務院1990年頒布了《工人考核條例》,為勞動者拓寬了通過培訓、考核而成才的渠道。
二、市場經濟體制時期高技能人才的管理制度
1.實行職業技能鑒定制度1992年,黨的十四大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定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標志著我國進入市場經濟時代。1993年《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規定》中指出:“要制定各種職業資格標準和錄用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兩種證書制度”。同年7月,勞動部頒發了《職業技能鑒定規定》,考核鑒定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或技師、高級技師合格證書。隨后,勞動部和人事部還聯合頒布了《職業資格證書規定》,1995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鑒定”。使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有了法律依據。
2.將高技能人才工作納入國家人才工作總體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6號)將高技能人才工作納入人才工作總體要求,作為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任務。《決定》指出“工人隊伍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推動技術創新和實現科技成果轉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2010年6月6日《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指出高技能人才隊伍發展目標是“以技師和高級技師為重點,形成一支門類齊全、技藝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隊伍。”。
3.逐步規范和縮小職業資格認定項目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深化,尤其是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行列,從2002年開始國務院對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原則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進行了清理。2007年12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明確規定了清理規范的主要內容,2008年4月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8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按照國辦73號文件的精神,各地區和各部門在6月30日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清理規范工作。職業資格制度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2014年2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開始取消部分職業資格認證和許可項目,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
4.逐步取消工人技術等級標準隨著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化程度不斷提高,工人技術等級標準與職業資格制度也進行并軌改革探索,一些部門正在取消工人技術等級標準。2010年3月5日交通運輸部頒布《關于廢止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公告》(2010年第7號),公告指出:“根據國家對建立和實施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要求,現行的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已不適用,下列160項標準自2010年4月5日廢止。”
三、計劃經濟時期與市場經濟時期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的比較分析
前面分析了計劃體制時期和市場體制時期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的歷史沿革,通過對兩個時期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到兩個時期高技能人才管理制度的差異性。
1.高技能人才的界定比較分析計劃經濟時期,企業工人分為8個技術等級,高技能人才沒有明確的稱謂,習慣上指高級工人。市場經濟時期國家對高技能人才的含義做了清晰的界定,“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做出貢獻的人,主要包括技能勞動者中取得高級技工、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
2.高技能人才專項政策的比較分析上世紀50年代沒有關于高技能人才的專項政策,只能從包括高技能人才內容的相關文件中找到相關政策。1956年6月16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32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該決定成為中國除農民以外給類社會人群政治經濟生活排序的重要標準,其中企業工人的8個等級中包括了高技能人才,很顯然這一決定并不是高技能人才的專項政策。1963年、1978年、1988年三次全國性工人技術等級標準修訂工作當中也沒有專門針對高技能人才的獨立性文件。市場經濟時期,國家將高技能人才工作納入人才工作總體要求,針對高技能人才的專項政策文件既有國家層面的,也有地方層面的,還有領導講話層面的。國家層面的政策文件主要有:①勞動保障部2004年4月30日下發《關于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推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設的意見》(勞社部發[2004]15號),②2004年6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勞社部函\[2004\]123號),③200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④2011年7月6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
3.高技能人才技術等級特點比較分析上世紀50年代確定的工人技術等級主要特點是技術等級服務于工資等級和工作等級,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是工資等級的附屬物。1956年頒發的《關于工資改革的決定》將工人分為8個等級,目的是理順工資制度。市場經濟時期高技能人才實行職業技能鑒定制度,通過政府制定職業資格許可和認證,引導一些行業急需的人才通過必要的培訓和自學快速成長,技術等級具有很強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還表現在我國逐步規范從業資格和縮小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項目上,隨著職業資格證的規范和種類減少,高技能人才的技術等級的獨立性會越來越強。
作者:張淑春 單位:遼寧科技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