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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配方顆粒劑是近幾年在部分醫療機構盛行的一種中藥存在形態,它既不算傳統意義上的中藥飲片,也不是藥劑學上所說的顆粒劑(沖劑),而是一種中藥飲片加工粉碎后的較大顆粒粉末,其優點是:使用、運輸、攜帶方便,損耗少,污染輕。但是,其合法性、質量可控性和實際療效值得探討。
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條明確規定:藥品,是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顯然,中藥配方顆粒劑既不屬于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也不屬于中成藥,但是,它卻發揮著藥品的作用,因此,可以說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關于藥品的定義以外的“藥品”,既非法藥品。
質量可控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第Ⅰ部是收載中國傳統醫藥(中藥)的國家法典,收載的藥品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和中成藥,并沒有收載中藥配方顆粒劑;其它藥品標準上也未見收載。中藥配方顆粒劑是經過加工的中藥飲片。如果用中藥飲片的質量標準控制它,顯然不合適。比如:“性狀”一項,中藥飲片的性狀是指它的外觀特征,能夠顯現出正品與偽品的外觀區別,而中藥配方顆粒劑大多已經破壞了它原始的外觀特征,不能通過性狀鑒別來辨別它的真偽優劣。可見,這種產品處于無質量標準狀態,存在質量不可控性。
實際療效。中醫治病講究辨證施治、對癥下藥,不同的病情用藥量不同。中藥配方顆粒劑雖然標注有“本包裝相當于XX克原藥材”,但是,它的實際療效能“相當于”嗎?再說,這種“相當于”經過臨床驗證嗎?而且,如果醫生根據病情所用的藥量應該相當于1.25包某中藥配方顆粒劑時,如何發售?用一包量不夠,兩包超了,還能辨證施治、對癥下藥嗎?因此,筆者認為,使用這種中藥配方顆粒劑治療疾病有一種療效不確定性。
針對以上幾點,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盡量按傳統方法使用中藥飲片。中國的中醫藥學是中華民族祖祖輩輩經過反復實踐留傳下來的一份寶貴文化遺產,可以說博大精深、奧妙無窮,它所使用中藥的每一種存在形態和炮制規范都有它一定的道理,不可隨意改變。比如,中藥的用藥部位不同,療效和價位不同;個頭大小不同,療效和價格也不同。把中藥飲片變成粉末(中藥配方顆粒),這么簡單的事情,我們聰明的祖先早就能夠做得到,為什么沒做?因為他們知道,那樣做就分不清人參的根頭和根尾了,也分不清20頭/斤的三七和50頭/斤的三七了。可是,根頭和根尾療效、價格一樣嗎?20頭的三七和50頭的三七療效、價格一樣嗎?絕對不一樣!既然如此,那么誰還用人參根頭?誰又會用價格昂貴的少頭三七?由此可見,中藥配方顆粒劑存在一定的隱蔽性。要想科學、合理、透明、公開地使用中藥,還是用傳統上的中藥飲片好些。
盡快出臺中藥配方顆粒劑質量標準。中藥配方顆粒劑有“使用、運輸、攜帶方便,損耗少,污染輕”的優點,它的出現也可以說是對傳統中藥飲片的發展和改進。但是,它至今沒有國家法定的質量標準,存在質量不可控性風險。要想發揮這種新生事物的優勢,科學、合理、合法地經營使用中藥配方顆粒劑,必須盡快制定出臺中藥配方顆粒劑質量標準,從生產、經營、使用各個環節嚴格控制其質量,確保用藥安全有效。
從源頭上控制質量。中藥飲片經過加工粉碎和再包裝后,原始形態已經被破壞,質量已不可控,在流通和使用環節不再容易把握它的真偽優劣,必須在生產環節嚴格把關,嚴格審查生產廠家所使用原料藥的來源和質量。因此,中藥配方顆粒劑生產廠家所在地的藥品監管部門必須高度負責,對生產廠家購進的中藥飲片原材料必須批批檢驗,并在中藥配方顆粒劑的小包裝上表明“已經過某某藥監局檢驗”字樣。這是中藥配方顆粒劑質量標準未出臺之前的權益之計,如果從長計議,還必須依靠涵蓋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的國家質量標準的盡快出臺。